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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群众呼声] 以咨询律师准备行政起诉安岳县自然规划和管理局,协和镇人民政府最坏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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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8-19 04: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行政起诉状(不履行查处违建法定职责)

原告:杨通海,男,年__月__日出生,汉族
住址: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协和镇长喜村
联系电话:18481151993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一:安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法定代表人:________,职务:局长

被告二:安岳县协和镇人民政府
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协和镇
法定代表人:________,职务:镇长

第三人:杨秀武(安岳县协和镇长喜村村民)

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被告一安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杨秀武违法占地、违法修建车库一案超期压案、不履行土地违法查处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 ;
2、判令被告一安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判决生效法定期限内,依法对杨秀武侵占林权坎、占用排洪排水沟违法修建停车库作出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处罚文书生效后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请求确认被告二安岳县协和镇人民政府未履行属地监管、督促查处违建的法定职责行为违法;
4、判令二被告依法将案件全部处理结果书面向原告予以答复;
5、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系安岳县协和镇长喜村村民。本村村民第三人杨秀武全家,属于搬迁落户本村人员,未取得任何用地、建房审批手续,擅自霸占村民林权坎土地,侵占堵塞村级公共排洪排水沟,私自修建私人停车库。该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持续长达九年,严重侵害村民林权,威胁村庄排洪防洪安全,损害原告及村集体合法权益。

多年以来,原告数十次通过口头、12345政务热线、书面实名举报等多种方式,向二被告及相关部门反映该违建问题。被告一安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已经对该违法案件正式立案调查。

依据《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自然资源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经单位负责人批准最多延期30日,合计最长办案期限120日,勘测、鉴定、听证、公告时间才可以依法扣除 。

该案立案之后,无合法扣除事由,远远超过法定120天最长办案期限。被告一长期压案不办,逾期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不推进后续司法强制执行程序。被告二协和镇人民政府,作为属地乡镇机关,负有属地排查、督促整改违建、维护公共排洪设施的职责,对该长期存在的违建不作为,未有效督促处置。

原告多次提交书面履职申请,二被告至今没有完整书面答复原告案件调查、延期、处理结果。违建持续存在九年,群众合法权益持续遭受侵害。

综上所述,二被告不履行法定监管、查处职责,行政行为违法。为维护集体土地、排洪安全以及原告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行政诉讼,恳请安岳县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

证据和证据来源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主体资格、本村村民身份;
2、书面举报书、EMS邮寄回执、快递截图,证明原告向被告正式提交履职申请;
3、违建现场照片、视频,证明杨秀武违建车库现状、侵占林权坎、堵塞排水沟事实;
4、12345工单记录、通话记录截图,证明原告多年多次反映举报;
5、土地确权材料,证明原告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此致
安岳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亲笔签名):杨通海
2026年____月____日

附件:本诉状副本3份(法院1份、两个被告各送达1份);证据材料复印一套。



⚠️立案实操重要提醒

1、打印出来必须本人手写签名,复印签名法院不予立案;准备诉状3份,证据全部复印。
2、管辖法院:安岳县人民法院行政庭,现场立案或者网上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小程序提交。
3、行政案件诉讼费50元。
4、第三人杨秀武一定要写上,法院审理违建案件需要把违建当事人列为第三人参与案件。
5、先把EMS书面举报回执、现场照片、工单记录全部整理装订,立案一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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