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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0〕422号第四条:转供电主体向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中不得加收其他任何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一律不得以用电服务费、电力服务费等任何涉电名义向终端用户分摊收取;线损据实核算,最高不得超过6%。物业合同约定与本文件冲突,以本政策为准。
官方原文网页链接(可直接复制浏览器打开)
https://fgw.sc.gov.cn/sfgw/tzgg/2020/8/6/2a08d3a3dbe34ed7a6fcd3021aa4abc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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