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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时新闻] 四川省南充市营山县人民法院朱秋霞不依法履行审判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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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南充市营山县人民法院朱秋霞在审理(2026)川1322民初792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件中,无视《建筑法》、《民法典》、《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国家《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及建设工程相关强制性规定,背离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参考案例及类案裁判规则,未依法审查关键证据,违法采纳不合法证据,刻意认定事实错误,构成典型的枉法裁判。具体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基本案情与诉讼请求
原告已全额支付购房款,但腾辉公司履行的营山县“天府名苑1栋14-5号”房屋存在严重质量缺陷:未按照施工设计图纸及合同第十二条约定安装供水管、供电线路、未安装窗户及门扇,主体结构墙体多处贯通开裂长达至2.6米,厨房、卫生间无防水功能,烟囱破裂内部并填满了建筑垃圾,无排烟功能,其他质量均不符合审查合格施工图设计要求及国家住宅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完全不具备基本居住条件、交付条件、无法正常居住使用,合同目的切底落空。
    原告向营山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房屋未到达交付条件、未实现合同目的、无法正常居住使用状态;判令赔偿损失及利息、并提供完整施工图纸。朱秋霞未对房屋是否合规及诉讼请求进行实质性审理,违法驳回原告起诉、诉讼请求,严重侵害熊维财房屋所有权、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朱秋霞枉法裁判具体事实与法律依据
   (一) 刻意否定诉的利益,无法律依据剥夺当事人诉权,无视类案检索制度
    1、朱秋霞在裁定书中认为,原告的第一项、第二项诉讼请求属于一个事实认定,不具有诉的利益,裁定驳回起诉,且未引用任何法律作为依据,属于故意曲解民事诉讼受理规则。
    2、朱秋霞违法未依法检索类案,原告提交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参考案例:四川明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童某君等人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2023)川14民终473号民事判决](入人民法院案例库编号:2025-08-2-076-001)、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参考案例(入人民法院案例库编号:2024-13-2-152-001):某物联有限责任公司诉广州某研究院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案[(2021)最高法知民终1311号民事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参考案例(入人民法院案例库编号:2023-01-2-091-001):上海某公司诉青岛某房地产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2021)最高法民再200号]、(2021) 最高法民申 7088号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4635号民事裁定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川民申604号民事裁定书,作为本案证据及诉辩意见,朱红霞在裁定书、判决书中未作出回应,未说明采纳与不采纳的法定理由及依据,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第四条、第十条规定,直接剥夺熊维财的诉辩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第四条规定,参照类案或其他案件优先顺位顺序: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参考(典型) 案例及最高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省级高院生效裁判上下级本院生效裁判。
    事实是,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4635号裁判确立了明确诉的利益标准:若合同义务尚未履行完毕,有权利保护利益,具有通过法院判决对履行状态进行确认的必要性,即具备诉的利益,当事人有权请求确认。本案腾辉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导致房屋长期空置、不能正常居住使用、合同目的落空,原告为保护合法利益,请求对腾辉公司履行状态进行固化与确认,完全具备诉的利益。此外,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参考案例上海某公司诉青岛某房地产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2021)最高法民再200号]裁判标准: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应以民事诉讼法关于案件受理条件的规定为判断标准。当事人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进行实体审理。本案完全符合《民事诉讼法》受理条件。原告诉讼请求第一项至第三项是相互关联的,不可拆分审理,而朱秋霞将第一项、第二项与第三项请求强行拆分驳回,纯属于刻意违反法律规定,违反民事诉讼受理规则。
   (二) 违背证据审核规则,违法采信存疑伪造、无效证据,规避原告合法证据,刻意歪曲案件客观事实
    1、朱秋霞违法认定腾辉公司员工孙荣交房行为系职务行为
    孙荣自认不代表腾辉公司,腾辉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未对孙荣行为予以书面追认,原告全程不认可孙荣的行为,法律也没有规定公司员工可直接代表公司对外从事民事活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关于合同效力认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参考案例:四川明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童某君等人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2023)川14民终473号民事判决]裁判标准,无授权、未依法追认的孙荣行为对腾辉公司依法不发生效力,属于无效行为。朱秋霞无视上述法律规定、案例规则,强行认定孙荣交房行为有效,属于刻意违反法律规定、违法采信证据。
    2、、采信时间倒置、程序倒置、程序违法、涉嫌造假、违反强制规范的竣工验收文件作为定案依据。
腾辉公司提交的《交接房登记表》明确记载:早在2015年4月6日至2015年12月13日已向购房人批量交付房屋,但彼时房屋尚未完工、未开展分户验收,完全违反法定交付流程。
    但腾辉公司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生成时间2018年9月27日)、四川省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生成时间2019年6月14日)、竣工验收备案书(生成时间2023年1月4日),均晚于实际交房数年之后,验收、备案、交付流程顺序完全倒置,先交房,待购房人入住数年3年多后补签竣工验收报告、7年多后利用虚假材料获取备案文件,其中竣工验收报告设计单位设计负责人、施工单位注册建造师企业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未确认验收合格,并且签字笔迹肉眼可识别是同一人所签,存在造假嫌疑,上述文件证据合法性、真实性均不成立,依法应属无效文件,朱秋霞明知《竣工验收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竣工验收备案书》证据文件与交房事实存在重大程序违法、程序倒置、严重冲突,依法不具有法律效力及证明力,仍将其作为认定房屋验收合格、交付有效的依据,严重违反《建筑法》第六十条规定、住建部《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等工程质量验收强制性规范及民事诉讼证据审核认定规则。
    3、刻意无视房屋严重质量缺陷,拒绝采信房屋影像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2021) 最高法民申7088号裁定规则“经人民法院确认的案件事实应在裁判文书中有明确无误的记载或表述,裁判文书中裁判理由的内容无论在事实认定还是裁判结果上对于其他案件均不产生拘束力和既判力”,原告提交的案涉房屋现场影像照片足以推翻此前关联生效案件认定的事实,朱秋霞其引用的此前生效关联案件内容与案涉房屋状态不完全相符合的错误记载作为本案定案依据,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裁判准则。
    案涉房屋室内无供水供电系统、厨房起居室外墙未安装窗、主体结构墙体贯通性开裂、防水脱落、烟囱破裂并堵塞、渗透、卫生间厨房无防水功能等多项严重缺陷,原告提交的房屋现场影像照片完整印证。朱秋霞未采信该关键物证,无视《建筑法》第六十条关于“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房屋质量强制标准。
参照四川省高级人民院(2021)川民申604号案件因房屋没有烟道预留接口,裁判:排烟功能应属于房屋的基本功能,排烟基础设施无法实际投入使用,购房人亦无法正常居住使用,该功能缺陷显而易见,已不属于一般质量瑕疵问题,属于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形。本案房屋室内无给水管、分布用水点;无供电线路,烟囱破裂填满建筑垃圾无排烟功能,主体结构墙体存在孔洞、贯通开裂,无安全防护外窗户等缺陷程度远超于前述(2021)川民申604号案件类案,依法应当认定案涉房屋无法正常居住、合同目的落空。朱秋霞刻意回避房屋质量客观事实,混淆“轻微瑕疵”与“根本性质量缺陷”,属于故意歪曲案件客观事实。
   (三)裁判逻辑荒谬,剥夺消费者知情权,变相阻碍当事人合法维权
朱秋霞认定原告以修复案涉房屋需要施工图设计文件为由,要求被告腾辉公司提供,理由不成立,对该诉讼请求,本不予支持,该裁判理由无任何法律依据,逻辑明显违法
    1、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品房购房者作为消费者,依法享有知悉房屋设计、施工全部真实信息的法定知情权;
    2、此前生效(2020)川 1322 民初 440 号、(2020)川13民终1913号案已作出既判力,判决:建设案涉商品房腾辉公司未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商品房质量不符合国家和本市颁布的工程质量规范、标准,施工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标准。腾辉公司自始至今未按施工设计图纸履行合同,为减少损失延续,原告修复、完善房屋、消除重大质量缺陷、盘活房屋资产、实现房屋基本居住功能,必须依托原始施工设计图纸制定合规修复、完善方案。朱秋霞无故驳回图纸提供诉求,直接阻碍原告修复缺陷房屋、实现房屋使用价值,实质性侵害原告财产所有权、消费者知情权。
三、朱秋霞无审判能力,不应在法院任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应当依法引用相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作为裁判依据”及《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第四条“裁判文书中对证据的认定,应当结合诉讼各方举证质证以及法庭调查核实证据等情况,根据证据规则,运用逻辑推理和经验法则,必要时使用推定和司法认知等方法,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审查判断,阐明证据采纳和采信的理由”、第十七“人民法院应当将裁判文书的制作和释法说理作为考核法官业务能力和审判质效的必备内容,确立为法官业绩考核的重要指标,纳入法官业绩档案”、第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裁判文书释法说理作为裁判文书质量评查的重要内容,纳入年度常规性工作之中,推动建立第三方开展裁判文书质量评价活动”。朱秋霞在裁定书、判决书中未引用任何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进行释法说理,作为裁判依据。因此,朱秋霞的审判水平极低,不应在法院任职。
综上所述,朱秋霞在审判活动中,存在多项故意违背客观事实、故意违反法律规定,刻意违反证据审核规则,采纳不合法证据,不落实类案检索制度等情形,审判能力极为低下,严重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七条、《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建筑法》、《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法官法》、《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及《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等其他法律相关规定,不配履行审判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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