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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群众呼声] 过度医疗、小病大治、胡乱收费[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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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8-23 14: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举  报  投  诉
  过度医疗、小病大治、胡乱收费
  核心提示:一支《舒夫林》8.54元,竟然收取了77.74元
24天过去了,该院拒不书面答复,居然不让医生承认错误,赔偿100元蒙混老人
被举报单位:成都中医药大学第三附属医院(成都市青羊区汪家拐社区医院)
涉事人员:外科田暮秋医生、收费窗口工作人员
举报人:裴某庭,75 岁举报事由:该院存在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处方与实际收费不符,在未告知患者、未取得患者同意的情况下违规多收取医疗费用的乱收费行为。一、事实经过:
2026 年 7 月 31 日75岁老人裴某庭因手臂过敏起了几个小水泡,到该院就诊,挂号费 10 元,外科门诊接诊医生叫田暮秋,看了看老人手臂后,开具了一支价格8.45元的曲安奈德益康唑乳膏(商品名:舒夫林),未再开具其他任何处方,并未告知会产生其他额外费用。
老人持处方前往收费窗口缴费,收费窗口直接收取费用77.74 元。 老人当即提出质疑:处方仅开了一支 8.54 元的药膏,为何收费 77.74 元?多收的费用是什么?收费工作人员支支吾吾,想了半天口头答复称收取的是动手术、缝针费用。
老人当场明确提出异议:接诊医生既没有诊断需要动手术、缝针,也没有开具手术、处置类处方,老人完全不知情,更没有同意接受该类治疗,收费窗口擅自增加手术缝针等收费项目,属于违规乱收费。

二、整个过程:医生只开具一支药膏处方,无其他诊疗处置;患者裴某庭老人未被告知、也未同意任何手术、 缝针服务,却被收取该类项目费用。
1. 该院应当严格按照处方进行收费,不得收取处方以外、患者未接受、未知情同意的医疗服务费用,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收费,处方与收费严重不符。
2. 该院对老人收费前,应当如实告知收费项目、费用明细,保障老人的知情权;本次事件中,医院完全未向老人告知所谓 “手术、缝针” 收费项目,剥夺了老人的知情同意权。
3. 该院医生未出具费用单据,虚构了医药服务并超项目收费,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4. 该院医生违反价格相关法律规定,收取了未标明、未提供服务的费用。
四、老人诉求:1、请成都市纪委监委、卫建委、青羊区卫健局深入调查本次违规收费事件,调取当日门诊处方、收费系统记录、退费记录,查清 77.74 元费用完整构成,查明为何会口头出现手术、缝针类收费项目。
2、对该医院、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书面反馈举报人患者裴某庭老人。
3、监督并督促该院开展内部整改,杜绝类似擅自增设收费项目、侵害老年患者权益的乱收费问题再次发生。
4、核查该院数年来是否存在同类重复违规收费情况。
五、证据材料清单(附件)
1、挂号记录、门诊处方单复印件
2、收费票据凭证复印件
3、视频录像

举报投诉人、患者:裴某庭
电话:153XXXX1671
2026 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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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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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9-14 11:05 | 显示全部楼层
您好!谢谢您的留言,青羊区高度重视,您反映的问题,已由区卫健局按职责办理,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区卫健局: 一、基本情况 经核实,涉诉的“成都中医药大学第三附属医院”,取得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名称:成都中医药大学第三附属医院,注册地址为:成都市青羊区下汪家拐街19、21号,注册科目为:内科;外科;皮肤科;皮肤病专业(门诊)等专业。 二、调查处理情况 1.经查,涉诉患者门诊病历显示,患者因“右腕部红斑丘疹伴水疱、瘙痒1天余”于2026年7月31日至该院外科门诊就诊,接诊医师为田某某,经询问病史、查体,诊断为:1.过敏性皮炎,2.湿疹,3.上肢损伤。处理意见:建议清创、放疱、换药治疗,曲安奈德益康唑乳膏共1支,每次1g,外涂,BID。健康教育:定期换药,创面完全愈合前局部禁止沾水。外科、皮肤科门诊随访。 2.关于该院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处方与实际收费不符的问题。经查,医生田某某为留言人开具了药品(曲安奈德益康唑乳膏)和清创两项医嘱,共计金额77.74元,费用构成为:①大清创缝合(仅清创不缝合)69.2元;②曲安奈德益康唑乳膏8.54元。医生仅打印了药品处方,未将清创医嘱打印至纸质单据交予留言人(清创缝合不属于药物,不在处方范畴,故处方上无法体现清创缝合),造成留言人在缴费前仅看到药品的收费,产生收费误解。留言人在看到缴费金额与纸质西药处方金额差距较大提出质疑时,因收费人员无专业医学背景,未能准确解释“大清创缝合(仅清创不缝合)”项目内涵,进一步造成留言人误解。留言人返回医生田某某处对清创处置费用存在异议,提出退费申请。田医师未再进一步细致耐心做好沟通解释,直接签字同意退费。该院完成全额退费操作,清创、药品合计77.74 元,仅收取10元诊查费。目前暂无证据证明该院存在擅自增加收费项目的问题,处方与实际收费不符系医患沟通不充分导致的误解。 3.关于该院未告知的问题,未取得患者知情同意的情况下多收费的问题。经查,接诊医师田某某称在接诊时口头告知了留言人清创处置方案。该院对患者的收费项目价格均有进行公示。目前暂未发现该院及医生未履行知情告知的问题。 4.关于留言人反映该院医生未出具费用单据,虚构了医药服务并超项目收费,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的问题,请向医保局反映。 5.关于留言人反映医院收取未提供服务的费用问题,因患者非危急重症,医院是先缴费再处置,由于患者对费用提出质疑,要求退费去其他医院诊治,医院退还了患者相关费用,故未进行清创处置。 综上,针对该院医师因医患沟通不充分导致的误解的问题,执法人员已责令该机构进行整改,并加强管理,强化医患沟通服务,加强人文关怀,确保患者充分知情、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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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8-23 15:32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

 楼主| 发表于 2026-8-24 10:19 | 显示全部楼层
该院负责人杨主任承认事实存在,为了包庇涉事医生,竟然拿出100元蒙混过关

 楼主| 发表于 2026-9-15 10:11 | 显示全部楼层
请成都市卫健局高度重视,认真核查!青羊区卫健局并没有实事求是的了解事实真相,单方面听取该院杨主任和田医生掩盖事实的解释,不但没有接见老人,更没有听取老人的意见,其目的就是为该院违法乱纪蒙混过关。该院存在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处方与实际收费不符,在未告知患者、未取得患者同意的情况下违规多收取医疗费用的乱收费行为。


 楼主| 发表于 2026-9-21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投诉并驳斥青羊区卫健局关于“过度医疗、小病大治乱收费”的调查结论
【事发时间】:2026年7月31日
【涉事地址】:成都中医药大学第三附属人民医院(汪家拐社区医院)
【被诉对象】:成都中医药大学第三附属人民医院(汪家拐社区医院)
【问题描述】:举报投诉过度医疗、小病大治乱收费
核心提示:一支《舒夫林》8.54元,竟然收取了77.74元
青羊区卫生健康局针对投诉成都中医大附属第三医院“过度医疗、小病大治乱收费”作出的回复,存在事实认定不清、不懂法律规定、法律适用不当、责任划分不清,刻意规避违规事实,调查结论不客观、不公正,属于履职不到位,涉嫌包庇袒护的行为。现就青羊区卫生健康局的错误认定及不当结论,依法依规逐条驳斥并继续投诉如下:
一、驳斥“无擅自增加收费项目、仅为医患沟通误解”的错误结论
青羊区卫健局将该院无诊疗服务凭证,无收费凭证的明确违规行为,简单认为“医患沟通误解”,是对医疗服务收费规范的亵渎,系刻意为医疗机构违规行为开脱。
1. 无诊疗交费凭据和收费项目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是医疗服务行业的刚性规范。本次事件中,该院未告知、未开具清创诊疗收费项目却无端产生缴费金额,也未为患者提供任何清创处置服务,该行为已构成未开具诊疗服务计费、虚列医疗收费项目,也未实际提供诊疗服务,其计费行为无事实及合规依据,是明显的乱收费行为。
2. 收费凭据、诊疗明细清单是医疗机构必须依法向患者出具的法定凭证,关乎患者的知情权与消费监督权。该院仅向患者出具药品处方单据,刻意隐匿清创收费项目,也未如实向患者公示全部诊疗收费明细。青羊区卫健局以“清创项目不属于药品、不体现在处方中”为由豁免院方责任,属于概念混淆、逻辑谬误。无论药品费用还是诊疗处置费用,医疗机构均负有事前明示、书面列明、全程告知的法定义务,不得以任何借口规避法定责任、侵害患者合法权益。
3. 本次纠纷系该院多重履职失职叠加导致,并非轻微沟通瑕疵。接诊医生未告知完整诊疗及收费金额、收费工作人员不具备专业能力无法解释收费明细、全院未落实诊疗知情及收费告知制度,多项管理漏洞与履职失职共同引发本次违规收费争议。青羊区卫健局仅作出笼统整改要求,未依法认定医院收费违规事实、未开展核查追责、未落实行政处罚,属于刻意偏袒和规避医疗机构违规情节,监督管理形同虚设。
二、驳斥“已履行知情告知义务、无未告知违规问题”的虚假结论
青羊区卫健局仅依据涉事医生单方口头陈述,即认定医院已履行知情告知义务,无任何客观书证、影音资料、诊疗记录等证据支撑,该调查结论缺乏事实依据、不符合行政执法取证规则,认定结果严重失真失实。
1. 行政执法核查严格适用“谁主张、谁举证、以证据定案”的基本原则。涉事医院主张已完成事前知情告知,应当主动提交诊疗沟通记录、病历备注、录音录像等客观证据予以佐证,仅以涉事医务人员单方自述作为依据,取证程序严重违法,认定结论不具备法律效力。
2. 客观事实可直接佐证该院未履行知情告知义务。若接诊医生已如实、完整告知患者清创诊疗方案、收费标准及整体缴费金额,患者无理由对缴费差额提出重大异议,更不会当场提出退费申请。患者的质疑行为及退费诉求,是该院事前未充分告知、未取得患者知情同意即计费的直接佐证。
3. 医疗机构公示收费标准的常态化义务,不能替代单次诊疗的个案知情告知义务。该院内部价格公示仅证明收费项目具备合规备案资质,不能等同于本次诊疗已对患者完成针对性告知、患者已知情同意。青羊区卫健局刻意混淆通用价格公示与个案诊疗告知的两项法定义务,变相豁免医疗机构的核心履职责任,认定结论明显不公。
三、驳斥“未实施清创属于正常退费、无违规收费”的错误定性
青羊区卫健局颠倒事件因果、规避核心违规事实,错误将该院违规计费行为定性为正常诊疗退费,属于对事件性质的刻意歪曲。
本次事件完整事实为:涉事医院在未提前告知完整收费项目、未征得患者知情同意的前提下,擅自录入清创诊疗收费项目并生成缴费金额,患者发现违规计费问题后提出异议,该院自知履职违规,随即办理全额退费。并非回复中所述“患者质疑退费导致未开展诊疗服务”。
本次违规的核心关键点,不在于院方最终完成退费,而在于医疗机构在未告知、患者未同意、医院未提供任何诊疗服务的前提下,擅自设立收费项目、生成计费金额,该行为已构成违规计费、虚构诊疗服务收费的违规情形。事后退费无法抵消前期违规操作的既定违法违规事实。青羊区卫健局以事后退费结果倒推事前行为合规,免除医疗机构违规责任,属于典型的偏袒、包庇性核查处置。
四、驳斥“医保相关问题向医保局反映、本局不予认定”的推诿履职行为
患者本次投诉的核心诉求,直指该院虚构诊疗服务、超范围计费、违规预设收费等违法违规问题,该事项属于青羊区卫健局与医保部门的双重监管职责范畴。青羊区卫健局刻意割裂监管职责、推诿信访诉求,属于行政履职不作为、监管缺失行为。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医疗机构虚列诊疗服务、违规计费、收费凭证不全、未履行知情告知义务等行为,既属于医保基金监管违规情形,也属于卫健部门医疗服务监管的重点查处范畴。青羊区卫健局作为该医院的行业主管部门,负有首要核查、监管、处置职责,无权将核心投诉事项推诿至其他部门。该推诿行为本质是规避监管责任、变相包庇涉事医院。
五、此回复属于典型包庇、袒护式调查,应追责问责
青羊区卫健局的处置结论存在三大严重问题:一是事实认定片面偏颇,片面采信该院单方陈述,无视客观诊疗及收费事实,刻意规避医疗机构违规情形;二是法规适用不当,混淆医疗收费、知情告知、价格公示的法定责任边界,以轻微沟通瑕疵掩盖该院违规计费、虚构服务的实质性违法问题;三是监管履职不严、处置不当,对医疗机构多项明确违规行为仅作口头整改要求,未依法开展调查追责、未作出任何行政处罚,同时推诿监管职责,未依法履行行业监管主体责任。
综上所述,成都中医药大学第三附属医院存在未履行诊疗知情告知义务、收费凭证出具不全、无服务违规计费、虚构诊疗收费项目等多项违法违规行为,事实清晰、依据充分、证据确凿。青羊区卫健局本次调查核查结论失真、事实认定错误、存在明显偏袒包庇、行政履职、监督不到位的情形。恳请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启动复核程序,重新核查本案事实,纠正本次错误处置结论,对该院医疗机构的违规行为依法追责整改,切实维护患者的合法就医权益。
2026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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