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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新疆一木业公司真实买卖层层闯关被认定为虚假交易,无罪证据一次又一次去向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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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一木业公司真实买卖层层闯关被认定为虚假交易,无罪证据一次又一次去向不明
新疆一家木业公司(以下简称“木业公司”)明明其作为买方的每一笔原木买卖都有证据证明木材来源合法,以及交易行为真实有效,却还是被税务稽查部门、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层层认定为虚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司法定代表人柳先生因此于2025年3月18日一审被阿瓦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一审判决后,不服判决的被告单位木业公司和被告人柳先生提起上诉。
8月26日,备受当地商界和法律界关注的本案二审在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让本来对二审出罪信心满满的柳先生和辩护人没想到的是,由于庭审中发生了匪夷所思的状况,导致庭审在进行了不到两小时后便无法推进,合议庭只得宣布休庭,本案将择期第二次开庭。
二审庭审,辩护人再次询问关键证据去向?
新疆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正大门。
8月26日上午11时,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在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木业公司和柳先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庭审开始后,法官依次询问控辩双方,上诉人柳先生表示,自己没有骗取国家一毛钱的税,坚称不存在任何骗税的行为。
辩护人当庭表示,上诉人经营的木业公司是合法经营企业,主要从事原木收购、加工和木制品销售。涉案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每笔原木交易,均有真实的交易标的物和交易行为予以证明,无论是木业公司从阿克苏木材市场直接收购原木,还是通过他人代收原木,均有采伐许可证、过磅单、货款支付记录等证据进行支撑。而木业公司存在使用他人身份信息开具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以及从和田某木业公司取得发票,均是为了对应真实交易、依法完成进项税款抵扣,并非为了虚构交易、骗取税款。上诉人与"二道贩子",以及和田某木业公司之间的交易,其抵扣进项税率与真实农户交易免税税率一致,不存在通过虚开获取额外利益的情形。
“每一笔原木买卖都有对应的采伐许可证,每笔交易的原木都客观存在。”辩护人说,一审法庭以上诉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为由,认定其具有犯罪故意,实施了犯罪行为,并进而就此作出有罪判决,属事实认定错误。
随后匪夷所思的一幕发生了,当辩护人将能证明真实交易存在的106张原木采伐许可证作为无罪证据举出时,出庭检察官竟然对此表示:“对于这些证据,我们不清楚真伪,第一次看到,辩护人为何现在才拿出来质证?”对此,辩护人颇为愕然,立即表示:“这些证据在一审环节公安早就依法调取了,而且调取了两次,为何却没有出现在一审案卷中?我们就是看到一审庭审环节没有这些关键无罪证据,所以二审才又提交。”
基于此,庭审停了下来,检察官和辩护人在一起对这些关键无罪证据进行了核对,也未能当庭达成一致看法,合议庭对此情况只能宣布先休庭,下午再开庭。到了下午6点,法庭再次宣布开庭,但是并未进入实质性庭审,又因为一名合议庭成员不明原因不能参加审理,再次宣布休庭,将择期第二次开庭。
辩护人:有真实交易属于代开,而非刑法意义上的虚开
笔者走访了多名熟悉柳先生的人士,他们均表示,柳先生从江苏省到阿克苏地区经商多年,一直从事木业行业,其一贯遵纪守法、为人正直,坚守底线,诚实守信。同时,也是一名热心助力民族团结和乡村公益事业的爱心人士。

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
据阿瓦提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5)新2928刑初186号载明,阿瓦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直至案发,被告人柳先生担任被告单位木业公司法人,2021年1月至2023年12月,被告单位在没有产生自产自销农产品(原木)收购业务的情况下,为自己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126份,金额947.6266元,已折抵进项税额852863.99元,造成城市维护建设税税额损失37625.74元。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被告单位木业公司通过向和田某木业公司支付手续费的方式虚开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530973.48元,税额69026.52元。综上,被告单位木业公司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921890.51元,造成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损失37625.74元。
辩护人认为,一是公诉机关未证实应缴纳税额具体数额,不存在超出“应纳税义务范围”的事实,更不存在“税款被骗”的事实;二是根据最高法和最高检的司法解释,只有虚开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才能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而虚开的进项税额小于应纳税额,不能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三是该案中没有骗取国家税款,其虚开的进项税未超出真实应缴纳的税额,故被告人并未骗取国家税款;四是被告人基于真实的原木买卖而开具涉案发票,只是因客观原因有主体上的“代换”,属于代开,而非刑法意义上的虚开。

图为其中一张砍伐许可证。木业公司收购的每一笔木材都保留了卖家交来的《采伐许可证》,怎么就能层层闯关被打成虚假交易的呢?而且本图右上角注明了“400元已付”,这400元经过核实是运费,运费的支付更加证明了交易的真实性。
辩护人进一步释明,根据法律规定,收购农产品的发票上面写了免税,免的是农民卖初级农产品(卖方)的销项税,这个税率是13/113,即农民如果卖了113元,就净收入113元,13块的税就不用交了,但必须注意的是,收购方还是花了113元买的,所以没有免买方的进项税款。对农民(卖方)来说是销项税全免了,木业公司作为买家,不管开没开发票,他付给卖家的钱就包含了进项税,发票只是证明他交了税,有没有发票木业公司都是交了税的,税率永远都是固定的。不开发票大家都承认他交了进项税,开了免税发票难道交过的进项税就灭失了吗?计算抵扣和照实抵扣完全一样,辩护人强调:“从以上情况来说,足以证实被告人柳先生和被告单位木业公司是无罪的。”
一审期间问题频现:一审开庭曾三次延期,一审判决后竟然公安机关还在补充新证据
在本案的一审中,阿瓦提县人民法院对此案的开庭审理曾进行过三次延期。

阿瓦提县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传票。
据了解,第一次通知开庭的时间是2025年10月15日上午10时30分,但是被告人柳先生的辩护律师在开庭前向阿克苏地区人民检察院反映本案存在诸多程序和实体方面的问题,所以此次开庭被“紧急叫停”,这是一审的第一次延期。
一审第一次延期至10月21日开庭,但随后由于被告人柳先生更换辩护律师,新的辩护律师需要时间阅卷,为保障律师辩护权,庭审第二次延期至11月11日。
在此过程中,也就是11月7日左右,辩护人发现检方指控的证据中有一个1G多的PDF文件内实际上只有8张原木采伐许可证的照片(全部许可证应当有106张),遂向法院申请向检方调取警方在侦察阶段已经依法调取的相关对应证据,但是检方回复手里并没有此项证据,于是检方又找警方调取,警方却坚称他们手中也没有(注意:这是关键无罪证据的第一次去向不明),反过来警方又向木业公司调取。基于此,在开庭前一天(11月10日),一审法院宣布此案再次延期。
在12月1日,按照阿瓦提县公安局的调取证据要求,木业公司向县公安局提交了一组详细的,足以证明柳先生和公司不构成犯罪的证据,县公安局一位陈姓民警作为经办人接收了该组证据,当即向木业公司出具了接收证据清单并签了自己名字。但诡异的是,这组公安接收的证据,再次去向不明。在2025年12月9日的庭审中,这组无罪证据压根没出现在一审庭审中,没人看到过它的存在。对此,辩护人表示:“幸好阿瓦提县公安局在2025年12月1日接收这组证据时,开具了接收清单并有民警签字,要不然警方反过来说是我们没提交,我们就百口莫辩了。”

2025年12月1日,阿瓦提县公安局接收木业公司关键证据清单。
第三次延期至2025年12月9日,此案终于正式开庭审理。虽然税务机关从未向木业公司和柳先生下达过追缴税款的通知,但是公司和柳先生依然被一审法院判决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罪名成立。尽管辩护人和公诉人都对同一个鉴定报告发表了自己的质证意见(控辩双方对同一个鉴定报告作出了截然相反的主张),但是辩护人的主张全部未被一审法院采信,而公诉人的主张全被一审法院采信,辩护人认为这是典型的“双标”。
2026年3月18日,阿瓦提县人民法院作出(2025)新2928刑初186号刑事判决书,判决柳先生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不服判决的柳先生向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一审判决后,再次发生不可思议的事情,据知情人介绍:3月18日,本案已一审判决,而公安机关6月12日竟然还在向阿瓦提法院补充证据,根据刑诉法的规定,所有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均没有证据效力,审判机关不得采信,更何况是判决后还向法院补充证据,这样做是基于什么考虑?意欲何为呢?

纵观此案,一审主要有两个让人不解的地方:
一是明明警方在侦查阶段就两次依法获取了足以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证据,为什么一次又一次不向检察院移交?有真实买卖的原木交易行为是如何经过有着严格流程的公检法机关,最后变成了虚假交易的案件,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关键证据为何两次都没有被一起移交给检察院?
二是今年3月18日,一审法院已经作出了判决,为什么柳先生上诉以后,公安机关6月份却还在向一审法院补充证据?
此案最终结果如何,关乎法律的神圣和公正,关乎阿克苏的营商环境,我们相信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能作出一个客观、公正的裁决。笔者将保持对此案的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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