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人现提交线索,举报贾昆明涉嫌销售无合法手续、标签不合规的 “内供酒”,请贵局依法调查处理。
书证:20230222 收条一份,一次就售出 “内供酒” 30 件,货值 18000 元,可以印证存在对外销售行为。该酒水标注 “内供”,没有正规厂名、厂址、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合格证,属于来源不明酒水。国家早在 2012 年就发文,禁止商品以 “特供”“内供” 名义进行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 27 条,销售的产品必须标明真实厂名、厂址;第 49 条销售不合格产品应当没收、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 34 条,禁止经营无标签、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第 124 条对销售违规酒类设有行政处罚。
举报请求: 1. 受理本件举报,对涉案 “内供酒” 来源、销售情况立案核查; 2. 尽量查找该类酒水,抽样送检,检验酒水质量是否合格; 3. 查清全部销售数量、违法所得,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4. 如果调查确认销售金额、情节已经达到刑事立案标准,请按照规定,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5. 将案件受理、查处结果依法告知举报人。
本人愿意配合提供证据线索,愿对线索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日期:2026 年 9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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