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深化社情民意联系日制度的决定
2026年8月21日在巴中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上通过
为全面落实“四下基层”制度,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切实推动联系群众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长效化,不断夯实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基层基础,根据市委开展社情民意联系日活动的决策部署,现作出如下决定。
一、每月第二个星期五为全市社情民意联系日。如遇节假日顺延。
二、市、县(区)两级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负责人和监察委员会、法院、检察院主要负责人在社情民意联系日到联系乡镇(街道)开展调查研究、宣讲政策、信访接待、现场办公,收集社情民意,服务基层群众。其他机关负责人应当同步参加社情民意联系日活动。
三、社情民意联系日活动应当以“四不两直”方式下沉一线,采取入户走访和召开座谈会、坝坝会等形式,联动“线上+线下”“集中+个别”等渠道,广泛收集城乡建设、经济发展、企业服务和劳动保障、文化教育卫生、公共安全等领域的群众诉求与建议。
四、对活动中群众反映的诉求或建议,参与活动的负责人应当详细记录时间地点、具体事项、涉及领域、联系方式等必要内容,对事项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甄别,录入社情民意联系日活动情况统计表,形成问题清单、责任清单、办理时限清单。
五、对群众提出的公共公益类民生诉求,由参与活动的负责人与该乡镇(街道)负责人研究提出解决方案,交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行业主管部门限时落实;对群众提出的个人诉求,由参与活动的负责人当面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疏导工作,应办理事项交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行业主管部门据实研办;对涉法涉诉类问题,交有关涉法涉诉的主体部门限时依法办理。参与活动的负责人要加强跟踪督办。
六、承办责任单位对交办转办督办的诉求事项应当指定专人办理,并按办理时限要求及时向群众、交办人和同级社情民意联系日活动牵头部门反馈办理进度,直至办结。需跨部门、跨层级解决的诉求事项,纳入本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调度解决,经调度仍无法化解的疑难事项,按程序报请同级政府常务会或党委常委会研究。乡镇(街道)对办结事项要适时公开。
七、事项办理情况,由事项反映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承办责任单位办理质量进行评估,涉及乡镇(街道)、村(社区)办理的群众诉求事项,由参与活动的负责人定期督办评估。社情民意联系日活动牵头部门会同相关单位每年开展一次社情民意工作成效评估。
八、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解民忧、纾民困、惠民生、暖民心作为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的重要内容,每年评选通报一批社情民意联系日优秀案例,鲜明实干实绩为民导向。
九、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应当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开展询问、组织专题调研和集中视察等方式,对“一府一委两院”社情民意联系日活动开展及相关诉求建议办理情况进行监督,必要时可以进行满意度测评。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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