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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群众呼声] 致中江县人民政府——请中江县政府对下属部门履行职责进行层级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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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9-8 21: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致中江县人民政府——请中江县政府对下属部门履行职责进行层级监督

今天通过EMS向中江县政府邮寄《关于请求中江县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层级监督、纠正“指鹿为马式结案”并重启祖业房面积争议实质调查的申请
特别备注:
层级监督申请书˙非信访重复件——关于请求中江县人民政府纠正县自规局"指鹿为马式结案"并重启祖业房面积争议实质调查(含证据反驳提纲附件)。
本申请系请求县政府履行《地方组织法》第73条层级监督职责,非普通信访件,请勿按"已复核终结重复件"处理。
  
请县政府办签收后转相关领导批办,拒收请注明理由。

本帖无法律禁止内容,发帖者也无违法动机,敬请管理员、版主审核时手下留情!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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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6-9-9 08:00 | 显示全部楼层
该EMS件系 层级监督申请,非信访重复,请签收人员特别注意!!
谢谢。

发表于 2026-9-9 08:5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6-9-9 10:11 | 显示全部楼层
邮件已签收
Screenshot_20260909_100900.jpg

 楼主| 发表于 2026-9-9 14:3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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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请求中江县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层级监督、纠正“指鹿为马式结案”并重启祖业房面积争议实质调查的申请

——本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0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73条关于县级政府领导所属工作部门之规定,请求层级监督纠错——非普通信访重复反映。

申请人:李继超           电话:136XXXX4095
地址:成都市金牛区天回镇街天泽路 383 号
被监督机关:中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含不动产登记中心)
关联责任机关:德阳市原规划和建设局之职能承继机关(德阳市住建局等)
递交机关:中江县人民政府

一、核心事实
1.2010 年 1 月 4 日,申请人就祖业房非法强拆监管、历史经租政策适用、产权面积争议等综合性问题,向德阳市信访局提出申请。德阳市信访局受理并转办原“德阳市规划和建设局”。后因该机关及内部流转环节遗失材料,复核/办理程序中断十六年。
2.2025 年 8 月 5 日,该积案转回中江县处理,祖业房面积争议由中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承办。该局出具《受理告知书》(编号 5100002025080500528),承诺依法办理。
3.自 2025 年 8 月至 2026 年 8 月,县自规局多次作出程序性回复,但:
①未对历史权属来源作实质性档案调查;
②将 1963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财政厅税务局”完税证错误归入“民国凭证”语境;
③回避官契上“1950 年税务查契验讫”、“地籍整理办事处验讫”、“1966 年经租”等连续权属管理印迹;
④未依法告知对处理意见不服时的复查、复议、诉讼等救济途径;
⑤最终以“2009 年县政府信访复查复核委员会已认定”为由,称本案已终局,建议走司法途径。
4.申请人至今未收到:2025 年8月5日德阳市信访联席办转办督办的复核事项的实体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以及任何名为“复核结案”的正式文书。

二、争议焦点
县自规局把“2009 年复查/听证结论”等同于“2010 年德阳程序及2025 年中江程序的复核结案”,属于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双重错误:《信访工作条例》第 35、36 条中的“复核终结”,前提是处理→复查→复核三级程序完整作出并送达。本案德阳环节因材料遗失未闭环,2025 年中江环节又未作出复核文书,因此“已复核结案”的结论没有文书支撑,是对信访人的指鹿为马。

三、申请监督事项
1.责令县自规局纠正“已复核结案”的错误表述,要求其书面说明 2009 年材料的性质、2010 年德阳转办事项是否形成复核意见、2025 年受理事项所处阶段,并送达申请人。
2.对 2025 年受理事项依法督办办结,依职权调阅民国官契及验契档案、1950 年税务查契与地籍整理档案、1963 年前后房地产税档案、私房改造/经租档案、老县志与历史图纸、原佃户邻居线索、相邻方权属来源,再形成“处理意见—复查—复核”完整闭环。
3.对县自规局程序违法与事实认定错误启动督查,重点核查:混淆 1963 年新中国完税证、以程序性查询替代行政调查、未告知法定救济途径、原办理机关自查自辩未回避、转嫁依职权调查责任。
4.对 16 年程序中断溯源追责,请县政府函请德阳市相关职能承继机关就 2010 年材料遗失、程序悬置作出说明;构成行政不作为或档案管理失职的,按权限处理。
5.在撤换不适格人员前,暂停原班人马继续定案,对申请人有正当理由质疑、且已被指出重大事实认定错误的承办人员,依《信访工作条例》第 28、44、45 条决定回避、调离或重组专班。

四、法律依据(摘要)
《信访工作条例》第 28、31、32、35、36、44、45 条:信访事项应实质办理、回避、告知救济、禁止推诿敷衍,复核终结须程序完整。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 19 条:对可能存在权属争议或涉及他人利害关系的,应调查、实地查看。
行政自我纠错原则:因行政机关过错导致程序中断的,重启时应为信访人权益作更有利、更审慎的复原,而非让信访人为公权力过失买单。

五、结论
本案不是“同一事实重复缠访”,而是:上级机关遗失材料→程序中断 16年→2025 年重启受理→原办理机关程序空转→又把 2009 年旧复查说成“已复核结案”。如不由县政府出手纠偏,县自规局将继续用“旧结论+新程序空转”消灭信访人的实体请求权。
故郑重请求:
(1)认定“已复核结案”表述不实,责令更正;
(2)督办 2025 受理事项依法进入实质调查与完整复查复核;
(3)对县自规局违法履职启动行政监督/信访督查;
(4)对德阳原承办机关程序遗失问题溯源追责;
(5)重组专班、落实回避,不再由原班人马定案。

此致
中江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李继超 2026 年 9 月 3 日


 楼主| 发表于 2026-9-9 14:38 | 显示全部楼层
接下来将是相关证据及反驳。

 楼主| 发表于 2026-9-9 17:12 | 显示全部楼层
附件:证据及反驳提纲
       第一部分   证据A-1963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财政厅税务局出具的《完税证》。 它证明产权人依法纳税与政府登记,据此收税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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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jpg
1963年申请人家向新政权依法纳税凭证-原件扫描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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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2年(民国时期)购房官契上的税票-官契原件局部扫描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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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23日县自规局针对信访人诉求回复指鹿为马,将1963年的纳税事实认定为“民国时期”—网页截屏



        关于“1963 年完税证”被错定为“民国时期凭证
       1.县自规局在《关于“责令中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先行撤换责任人员、再依法重新办理祖业房产权面积争议”的回复》(以下简称) “《8·7回复》”:“申请人提供的民国三十一年官契、1963年缴纳房地产税票两项佐证资料……”
       反驳:县自规局在此将“1963年税票”与“民国三十一年官契”并列冠以“民国”属性,语境上把 1963 年完税证错误归入“民国时期”凭证范畴。
证据 A 清晰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财政厅税务局”“一九六三年”等字样。新中国成立于1949 年 10 月 1 日,1963 年属新中国成立 14 年后,在国号、纪年、机关名称上与“民国时期”有根本区别,二者绝不可混同。此前该局 2025 年 10 月 23 日回复已犯同样错误,申请人已数次明确指出问题。
       结论:该错误属重大事实认定错误,反映承办人员对基础历史常识、证据审查极不负责;据此作出的任何“证据不予采信”结论均丧失公信力。

       2.《8·7回复》:“该两项资料均未载明房屋面积。”
       反驳:完税证的证明目的本不在于直接载明面积,而在于证明申请人祖业房在 1963 年前后持续存在并被政府登记管理,纳税人依政府调查、登记、核税结论履行了纳税义务(依 1951 年《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第 11 条,纳税以前须经调查、登记、核税)。县自规局故意混淆“证据的证明目的”,以“未载明面积”否定完税证的全部证明价值,属以偏概全、偷换概念。完税证 + 官契 + 三枚印章组合使用,恰恰能锁定房产主体同一性、连续性,为面积复原提供关键坐标。

       结论:该表述属逻辑谬误,不能作为“不予重新认定面积”的正当理由。
















 楼主| 发表于 2026-9-10 06:03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部分  关于“四至无法核实”被官契印章彻底推翻
以下的证据B1、证据B2、证据B3-系官契原件上的三枚印章
1.“1950 年 8 月 9 日 税务查契验讫 第 1 号”章——证明建国初期税务查验
2.“地籍整理办事处验讫”章——证明建国初期已实地登记、测量、编入地籍台账;
3.“1966 年经租”章——记载“契内房屋除[   ]间[   ]㎡自住外,其余全部纳入国家经租”;

《8·7回复》:“民国三十一年官契所载四至因地标变迁无法核实。”
反驳:证据 B1(1950 年税务查契验讫章)证明中江县税务局在建国初期已对本案房产的民国地契进行查验确认;
证据 B2(地籍整理办事处验讫章)证明中江县地籍整理办事处在建国初期已对该房产进行实地登记、测量、编入国家地籍台账——地籍整理的核心是面积、坐落、四至、权利人,意味着官方原始地籍档案必然留存四至信息。两枚印章构成“民国官契→1950 税务查契→1950地籍整理”的连续权属与地籍管理链条。官方档案远比“现址走访”可靠,该局本应依职权调取,而非以“地标变迁”放弃调查。
结论:“四至无法核实”的前提是官方从未登记;三枚印章恰恰证明官方登记确凿存在,该局“无法核实”的真实原因是未尽法定调查职责,而非客观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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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B1.B2.B3民国官契—原件局部放大扫描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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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B1.B2.B3民国官契—原件扫描件


下接
第三部分  关于“无档案”“缺乏相互印证”被经租章、经租凭证推翻

 楼主| 发表于 2026-9-10 06:23 | 显示全部楼层
中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2025年10月23日回复申请人诉求中肯定:

     “回复:根据你提供的民国时间官契、完税证所涉及的个人信息,在中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没有查到你方祖业房相关登记信息,且现场房屋已坍塌,无法完全确定现场边界。因此无法对原始档案记载与现场边界进行核对。”
      
d.jpg
       有图有真相——自规局回复的网页截屏——这是县自规局对申请人诉求问题的一个完整回复,不是申请人断章取义,仅仅截取的部分内容。
            

 楼主| 发表于 2026-9-10 17:13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部分  关于“无档案”“缺乏相互印证”被经租章、经租凭证推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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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C-“经租房屋领取固定租金凭证”原件扫描件a
证C-“经租房屋领取固定租金凭证”原件扫描件b
1.《8·7回复》:“未能与我局现有档案相互印证”,“依法不具备作出重新确认祖业房面积的充分、有效证据的条件。”
反驳:证据 B3(1966 年经租章)明确记载“契内房屋除[   ]间[   ]平方米作自住外,其余房屋全部纳入国家经租”,直接证明:1966 年私房社会主义改造时,政府已对本案房产逐间、逐平方米清查登记,区分“自住”与“纳入经租”部分,面积数据在当时已由官方确定;经租行为本身意味着产权相关问题。证据 C(经租房屋领取固定租金凭证)进一步佐证部分祖业房被纳入经租,与经租章相互印证https://bbs.mala.cn/forum.php?mod=attachment&aid=MTYyMDU2MzN8NTg4MjExZGNhYjAzNzA0YjEwZGFlYTkwYzQ2ZTQ1NjF8MTc5MDA4MDcyMw%3D%3D&request=yes&_f=.jpg。上述官方记录(税契、地籍、私改经租)必然留存于税务、住建、档案部门,形成“官契—税契—地籍—私改经租”证据闭环。该局所谓“查无”“无法印证”,恰恰暴露其未完整调取关键档案。
结论:不是“证据无法印证”,而是该局未调取能与证据印证的档案;将自身履职缺位包装成“证据不足”,属倒置举证责任、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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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回复没有编号,申请人质疑该信访事项是否依法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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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档案”如果只是某一时段的记载,它有多少法定效力?所证明的事实有多少的真实成分,有多少能经公开质疑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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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D-《关于“责令中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先行撤换责任人员、再依法重新办理祖业房产权面积争议”的回复》原件扫描件(加部分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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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E-申请人提供的民国时期中江县老城墙分布图——此图城墙位置明确,与此案房产东部界址具有铁的关联性。根据官契四至记载,案涉房屋东部的界址,取决于城墙位置。

下接第三部分 2

 楼主| 发表于 2026-9-10 20:58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部分
2.《8·7回复》:“我局通过现场查看、档案查询、调查走访等多种方式进行了调查,均因城市更新、拆改与新建迭代、你方祖业房坍塌、被走访人员不清楚……等原因,无法通过现址核实……四至界限。”
  反驳:该段存在四处谬误:
  其一,以“现状灭失”否定“历史档案”——房屋坍塌、城市更新恰恰说明现址走访无效,必须依靠 1950 地籍图、1966 经租清册,而印章已证明这类档案客观存在,该局未调取,属调查方向根本性错误;
  其二,以“走访人不清楚”替代“查阅官方档案”——证人证言缺失不等于地籍、税契档案缺失,该局未依职权调阅《中江县志》、国土档案、小学扩建规划等官方资料(申请人已提交线索),构成未尽法定调查职责;
  其三,申请人数年来一直坚持要求相关机构向全面了解祖业房情况的原佃户以及与申请人祖孙三代为邻的邻居核实核查事实。但县自规局一以贯之回避申请人核心诉求和争议点,坚持只向“不清楚祖业房情况”的无关人员走访。
  其四,同一错误表述在《8·7回复》中重复出现两次,文字高度雷同,属复制粘贴、程序空转,反映承办人员未实质审阅、敷衍了事。
  结论:调查方式“单一且方向错误”,违反《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 19 条关于依职权调查、实地查看、权籍调查的规定;重复雷同段落更坐实“程序空转”。


下接第四部分

 楼主| 发表于 2026-9-10 21:1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四部分 关于“终局性复核结论”被 2010 年未结程序推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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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据F-2025年8月5日,德阳市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将拖了16年没有结果的信访复核事项转办中江县原处理机关的告知书。它证明有权对信访复查事项进行复核的上级机关未终结复核程序,至今未结案的事实。
  《8·7回复》:“以上结论系县级人民政府依职权作出的终局性信访复核结论……实质上系对同一事项的重复诉求,缺乏新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反驳:2009年材料的性质是“复查意见+听证纪要”(江信复〔2009〕4 号),依《信访工作条例》第 35、36 条,“复核终结”须以处理→复查→复核三级程序完整作出并送达为前提。申请人 2010 年 1 月 4 日已向德阳市信访局提出复核申请,德阳受理后转原德阳市规建局,因材料遗失、程序中断十六年,德阳层级从未作出复核意见,申请人从未收到任何“复核结案”文书。故 2009 年中江材料至多处于复查阶段,德阳复核程序未闭环,“终局性复核结论”之说缺乏文书与程序支撑。退一步讲,即便认定 2009 年为终局,申请人 2025—2026 年提交的 1963 完税证、三枚印章、经租凭证均属“复核终结”后新发现的、足以推翻原结论的关键证据,依法应作为“新事实、新证据”重启调查,不构成“重复诉求”。
  结论:终局”“重复诉求”的前提均不成立,属法律适用错误。
                                    下接第五部分

 楼主| 发表于 2026-9-10 21:38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五部分 关于“经办人员无违纪违法”的自证不能成立
          《8·7回复》:“未发现存在……违纪违法、滥用职权、敷衍办案、弄虚作假、吃拿卡要等问题”,“我局无权亦不得随意撤换经办人员”。
          反驳:该核查结论系县自规局纪检室自查自辩,核查对象为本局工作人员、主体仍为本局内设机构,属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缺乏中立性、依法不具公信力。前述所揭示的 1963 凭证错定民国、三枚印章视而不见、原始产权 + 税务档案、经租档案,城市规划、建设档案资料未调取、回复文字重复雷同等事实,已构成“敷衍办案、认定事实错误”的客观证据,与该局“未发现问题”的结论直接矛盾。依《信访工作条例》第 28、44、45 条,是否撤换应由上级机关或县政府决定,县自规局无权自行认定“无权撤换”,此系越权自证。
          结论:纪检核查结论不成立,回避、撤换问题应由县政府层级监督决定。
     汇总表:县自规局错误-证据-证据速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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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6-9-10 21:40 | 显示全部楼层
下一贴将暂不透露具体内容,请各位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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