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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乐山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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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9-15 11: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致:乐山市人民检察院
2009年成都市“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一案移交贵院审理。今年6月,我们在调阅该案卷宗时发现: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在2010年4月7日该案一审开庭前5日既4月2日将涉案的10张关键光盘证据借出。
经查,该《借条》载明“今收到 鲍俊生等十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 光盘十张”,落款仅有“陈舒”的个人签名,未加盖借取人单位公章,亦未表明借取人的具体身份及职务信息。该借出行为发生于开庭前5日,明显不符合司法机关涉案证据管理的常规流程,我们有理由质疑该行为并非合法的关联公务行为。
为查明事实,维护司法公正,现向贵院提出以下诉求:
一、请贵院书面告知陈舒的详细身份信息、职务及所属单位,并说明其以个人名义借走关键证据的合法依据、审批手续及事由。
二、如上述10张光盘证据存在被篡改、伪造、毁灭或隐匿等情形,我们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规定,以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随函附相关案件案号,供贵院核查:
· 一审: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0)乐中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书》
· 二审: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乐刑终字第202号《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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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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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9-15 12:3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明显违法法律的行为,时间过去了18年,和你们现在在位的很多人,都没有利害关系,更不存在对错和责任问题。相反,如果你们不能够弘扬法律精神“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做出的决定还是维持的结论,那么对新在位的新的检察官们,反而留下个更多的隐患。

 楼主| 发表于 2026-9-16 11:4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这案子其实很简单,一是因为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王卫平非法将80亩国有划拨地以超低价贱卖给成都启维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启维公司又将该地作抵押贷款1700万,二是另一同案人黄晓敏一直揭露李春城在成都双流兴隆镇搞虚假流转这个事件,招致打击报复,制造了一起震惊海内外的巨大群体冤案。

 楼主| 发表于 2026-9-16 11:4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这案子其实很简单,一是因为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王卫平非法将80亩国有划拨地以超低价贱卖给成都启维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启维公司又将该地作抵押贷款1700万,二是另一同案人黄晓敏一直揭露李春城在成都双流兴隆镇搞虚假流转这个事件,招致打击报复,制造了一起震惊海内外的巨大群体冤案。

 楼主| 发表于 2026-9-16 17:04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明知当事人无罪,仍然提起公诉,就涉嫌刑事犯罪。根据刑法第399条,这属于徇私枉法罪。
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这绝非办案瑕疵,而是对司法公正的践踏,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第六条也明确,此类行为必须依法追究责任,当事人可依法申诉、控告,启动司法监督与追责程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发表于 2026-9-16 20:2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有充分的耐心和善意,等待乐山市检察院的答复!

 楼主| 发表于 2026-9-16 22:01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金壁山庄公司80亩划拨用地被非法抵押、拍卖及涉嫌犯罪的举报信

举报人:  严文汉,联系电话:18224032789。
被举报人:曲颖,前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牛敏,前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王卫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刘继伟,原金壁山庄公司法人,总经理。

   涉案土地:都江堰市青城山镇青龙村一组(青城山风景区)面积80亩的划拨土地。

举报请求:

1. 依法查处曲颖、牛敏、王卫平、刘继伟等人违法操作80亩划拨用地抵押、拍卖的行为。
2. 认定该宗土地的抵押、拍卖行为无效,制止对该土地的违法处置。
3. 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追回国有资产损失。

事实与理由:

一、涉案土地性质为划拨用地,且系以公益事业,依法不得随意抵押、转让。

该80亩土地系经政府批准无偿划拨取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未经批准并补缴土地出让金,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以公益为目的的教育设施用地,其用途受到严格限制,更不得擅自用于抵押融资。

二、刘继伟1994年6月6日成立金壁山庄公司担任法人代表,总经理,如果在短短的三、五个月时间取得青城山镇青龙村一组(青城山风景区)80亩划拨地的?又如果在同年12月用该地抵押贷款的?又如果履行法定审批手续。即在未开工建设的情况下被用于抵押贷款,该行为存在以下违法情形:

1. 未补缴土地出让金,依法应认定抵押无效。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须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2. 违反土地用途管制:涉案土地系用于公益事业用地,却用于商业抵押融资,属于擅自改变土地批准用途的违法行为。

三、被举报人曲颖、牛敏、王卫平、刘继伟涉嫌滥用职权、违法操作,应追究责任。

被举报人作为相关责任人员,在明知该土地为公益性质划拨地且未满足开发条件的情况下,仍违规办理抵押、拍卖手续,造成国有资产面临流失风险。依据《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自然资源违法行为,有权向主管部门举报;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刘继伟,以金桥公司名义为自已金壁山庄公司贷款,用公司80亩国有划拨土地为金桥公司作贷款担保,金桥公司逾期未还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204. 9万元,法院本该裁定依法收回该划拨土地,刘承担贷款加利息204.9万元,成都中院不但不履行职责为国家挽回损失,反而搞了个黑吃黑的勾当,解封80亩土地,并于2005年3月,成都中院执行局局长王卫平(后因受贿被查办)无视法律规定,直接以裁定方式将刘继伟市值两千多万元的土地以200多万元低价变卖给成都启维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连土地出让金都免了。启维公司随即用该土地在浦发银行抵押贷款1900万元,一转手净赚1500万元,可见当时的成都中院院长曲颖和牛敏有多烂,胆有多大。

刘继伟也因在2009年"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事件,成都中院院长牛敏授意刘继伟将2月24日合法上访的院长接待日改为23日,为中院门口维权喊冤的司法冤民设套、挖坑,因此主功,牛敏事后不仅把204.9万元的贷款给他抹了,还结了他110万元作为奖励,那这110万元是谁出的,望彻查。


恳请贵单位依法调查核实,制止违法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此致

中共中央第七轮巡视组政法委

 楼主| 发表于 2026-9-17 00:05 | 显示全部楼层
https://bbs.mala.cn/forum.php?mod=attachment&aid=MTYyMTIxNjd8YzdlYmFiOWNjN2FhYTE4OWQxMzg4ODQxNGZiMzVmZTR8MTc5MTI0NzEzNA%3D%3D&request=yes&_f=.jpgattach://16212168.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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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9-17 08:45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

 楼主| 发表于 2026-9-17 10:39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版主!!!谢谢版主!!!谢谢版主!!!谢谢版主!!!谢谢版主!!!谢谢版主!!!让我们共同努力推进中国的法制建设,让所有的中国人免于恐怖!!!

 楼主| 发表于 2026-9-17 11:00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版主!!!希望版主为中国社会的长治久安扛住压力,让我们共同努力营建一个公平、公正、公开、廉洁的司法环境。我会把"链子门"事件的所有证据和真实的过程全部公开在您的版块上,谢谢版主手下留情。

 楼主| 发表于 2026-9-17 15:25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司法绝不能失去公信,他们说错了吗?如果一国司法没有公信力那还叫国之重器吗,司法变私法国之乱源

 楼主| 发表于 2026-9-24 14:41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版主!!!希望版主为中国社会的长治久安扛住压力,让我们共同努力营建一个公平、公正、公开、廉洁的司法环境。我会把"链子门"事件的所有证据和真实的过程全部公开在您的版块上,谢谢版主手下留情。

 楼主| 发表于 2026-9-24 14:4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这案子其实很简单,一是因为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王卫平非法将80亩国有划拨地以超低价贱卖给成都启维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启维公司又将该地作抵押贷款1700万,二是另一同案人黄晓敏一直揭露李春城在成都双流兴隆镇搞虚假流转这个事件,招致打击报复,制造了一起震惊海内外的巨大群体冤案。

 楼主| 发表于 2026-9-27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你们应该出来走几步啊,至少应该也学着检察院认真的说句话吧!
关于这份证据材料为啥在被开庭前五天被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的一名书记员提前“借走”?那么我们开庭的时候,法院在庭审中让我们观看质证的光盘证据又是从何而来的?
我现在大胆的质疑,也请你们一并回答。第一,光盘证据不是庭前才被拿走的(条据日期做假),而是开庭后被我们所有人(包括律师)提出疑问后,才在一个见不得人的时候,被一个神秘的人给取走了!第二,开庭中当庭播放让我们看见的所谓光盘证据材料,是临时塞进来的并不是真正,那个起诉书提到的,那个更加真实的证据材料。
第三,不管什么时间取走,取走的目的就是为了销毁证据,因为自以为权力和秘密可以解决一且问题。

 楼主| 发表于 2026-10-4 15:53 | 显示全部楼层
有证据表明,涉案聚集行为可能与民事纠纷或信访诉求相关。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立案,存在以刑事手段处置民事、经济纠纷或信访事件的嫌疑。根据相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可能存在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或者利用立案实施报复陷害等违法立案情形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立案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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