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楼文件修订说明,请各位市人大代表审阅!投票并通过!附录:修订说明
根据《关于开展〈广安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立法后评估工作的公告》(2026年9月12日),广安市人大常委会委托四川智析律师事务所对条例进行立法后评估,并公开征集市民意见。结合城市管理实际,提出本修订建议稿,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贯彻新上位法,改正失效引用。2026年8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后,原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以及《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均已废止;原条例第三十八条引用的《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已更名为《四川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修订稿将法律责任指引条款统一更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四川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现行有效法规(修订稿第五十四条)。
二、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社会化服务(外包)监管。新增第十二条,明确外包合同必备内容,包括量化考核指标、费用与考核挂钩、考核结果公开、合同解除与临时接管预案、一线环卫工人权益保障,并禁止转包、违法分包;配套设置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
三、完善责任区制度。新增责任人义务清单(第六条)和责任人不履职的处理闭环(第七条),细化责任区域划定、公示以及责任争议处理的时限要求(第五条),解决责任边界模糊、久拖不决和监管真空问题。
四、健全社会监督与投诉举报机制。明确投诉举报的办理时限、延期情形和答复义务(第九条),新增信息公开条款(第十条),将环卫外包合同、考核结果纳入公开范围,保障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
五、推进城乡统筹。将条例适用范围扩展至乡镇场镇、村庄参照执行(第二条第三款),新增城乡统筹专条(第十五条),补强乡镇、村庄保洁标准、垃圾收运处理体系和经费保障。
六、细化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将原第三十二条扩展为多条(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条),明确四分类标准、投放管理责任人、分类收集运输禁止混装混运、餐厨垃圾单独收运处置等要求。
七、新增建筑垃圾、大件垃圾、装修垃圾管理制度(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填补管理空白;新增宠物粪便清理(第四十五条)、环卫作业规范(第四十四条)等操作性规定。
八、限缩兜底条款。将原条例“其他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修改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并授权制定管理目录(第三十一条),约束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
九、完善法律责任。新增责任区、生活垃圾分类、互联网租赁车辆、环卫外包企业等罚则(第五十条至第五十三条),增加信用惩戒、行政复议诉讼和强制执行衔接条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十、其他说明。本稿为市民向立法后评估机构提交的修订建议文本,供评估参考;新增条款的罚款幅度为建议值,由立法机关参照同类地方立法确定;施行日期以“2027年7月7日”占位。修订后条例共五章五十八条。
修订人:苏岛主
2026年9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