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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群众呼声] 广安区交警一大队处理交通事故不公平[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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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15日08时32分许,广安区凌云桥非机动车道发生一起电动自行车剐蹭事故,该事故由广安区交警一大队刘玉新办理。凌云桥非机动车道为单条狭窄车道,桥面空间有限,桥上风力较大,没有避险缓冲区域,客观上不具备非机动车安全超车的条件。事故系对方在桥面实施超车行为引发碰撞,造成本人身体受伤、电动车受损。
本人对本次事故的责任认定存有异议,认为民警在处理该起事故时,没有充分考量桥梁非机动车道客观通行条件,定责存在不妥之处。现反映该情况,恳请相关部门予以核查,希望能够对事故定责问题予以复核,依法公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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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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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9-22 11:11 | 显示全部楼层
市民: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大队已知悉,现就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2026年9月15日8时32分许,您驾驶川XJ***97标准电动自行车搭载丁某珠,沿广安市广安区凌云路行驶至广安市广安区凌云桥头时,与当事人彭某驾驶的川XG***62的标准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我大队办案民警立即调取事故路段监控视频并询问事故相关情况。因双方陈述不一致,且调取多个方位监控均无法看清事故发生经过。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之规定,我大队已于9月16日依法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如您对该事故有争议,可依法向广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申请复核,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感谢您对公安交管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广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直属一大队
                                          2026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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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9-18 09:49 | 显示全部楼层
事故报告看看

发表于 2026-9-18 09:57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大队?我也还有事要申诉

发表于 2026-9-18 10:20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了,没责任推给保险公司,

发表于 2026-9-24 20:5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看看

发表于 2026-9-27 05:4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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