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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民:
您好,您反映的内容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一、关于“以前的车无法办理牌照”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一)电动车区分标准、驾驶人年龄及车辆上牌规定
当前电动车分为国标电动自行车(非机动车),电动轻便摩托车、普通二轮电动摩托车、电动三轮摩托车(该三类属于机动车):
1.国标电动自行车(执行GB17761-2024,2025年9月1日起实施新版国标):最高设计车速≤25km/h,电机额定功率≤400W,电池电压≤48V,取得CCC强制性产品认证。驾驶人年龄须年满16周岁,不需要驾驶证;需前往车管所办理电动自行车号牌(绿牌),方可上道路行驶。
2.电动轻便摩托车(机动车,蓝牌):最高车速≤50km/h,纳入工信部机动车产品公告、具备CCC认证。驾驶人须年满18周岁,且需持F或E或D驾驶证,不可载人。需前往车管所办理机动车号牌(蓝牌),方可上道路行驶。
3.普通二轮电动摩托车(机动车,黄牌):最高车速>50km/h,纳入工信部机动车产品公告、具备CCC认证。驾驶人须年满18周岁、70周岁以下,持E或D驾驶证,可载1名12周岁以上人员。需前往车管所办理机动车号牌(黄牌),方可上道路行驶。
4.电动三轮摩托车(机动车,黄牌):纳入工信部机动车产品公告、具备CCC认证。驾驶人须年满18周岁、70周岁以下,持D驾驶证,按核定人数载人。需前往车管所办理机动车号牌(黄牌),方可上道路行驶。
如果不在工信部机动车公告目录、无有效CCC认证的车辆是不能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
(二)对超标电动车临时备案规定
根据《广安市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链条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广安府办函〔2024〕18号)以及市公安局等7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超标电动二、三、四轮车管理的通告》等文件要求,2024年11月起在全县开展超标电动两轮车临时备案工作,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在用超标电动两轮车免费核发“临时备案标识”,纳入过渡期管理,过渡期内可上道路行驶。“临时备案标识”过渡期截止到2027年10月30日。过渡期满后,“临时备案标识”自动作废,使用“临时备案标识”的超标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临时备案不是注册登记,临时备案标识只作为信息备案使用,不作为区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依据,发生酒驾、醉驾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时,涉案车辆类型、性能符合性等安全技术状况通过司法鉴定予以明确。
(三)电动车辆源头生产、销售等环节由市场监管、工信部门负责,如您发现商家违规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二、关于“电瓶车收了就取不回来”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您可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按流程取回车辆。
感谢您对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如还有其他疑问可向我局交管大队咨询,电话:0826—5231756。
岳池县公安局
2026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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