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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 2141|评论: 9

关于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6份无公章、无办案民警签名的《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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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9-19 20: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6份无公章、无办案民警签名的《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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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9-19 22:0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答复有些精彩。不仅详细说出了一些真相,还把存在的责任推给了一审的审理机关。
办案单位首先承认了这些证据是有问题,也感到问题的后果不仅是办理了错案,也是对过去办案人员的一些暗示。
下来我们就看乐山法院怎么面对和处理了!
一切才刚刚开始。万事万物,唯真不破,千真万确!

发表于 2026-9-19 22:26 | 显示全部楼层
2010年的时候,共和国的法律和管理政策规定,辅警个人是没有任何执法权力的。答复意见书,现在提到辅警是个暗示还是推脱呢?

发表于 2026-9-20 12:29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

 楼主| 发表于 2026-9-20 12:50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版主关注!

 楼主| 发表于 2026-9-24 14:26 | 显示全部楼层


全部6份“情况说明”均无出具机关出具人和法人签名,也无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员签名,无法核实其制作主体及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上述材料来源不明,制作主体不清,内容无法核实,不具备《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证据形式要件,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规定的不具备法定形式、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材料。

 楼主| 发表于 2026-9-26 13:31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个国家的司法制度是国之重器,难道这个国之重器会掌握在区法书记员手上吗

 楼主| 发表于 2026-9-27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你们应该出来走几步啊,至少应该也学着检察院认真的说句话吧!
关于这份证据材料为啥在被开庭前五天被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的一名书记员提前“借走”?那么我们开庭的时候,法院在庭审中让我们观看质证的光盘证据又是从何而来的?
我现在大胆的质疑,也请你们一并回答。第一,光盘证据不是庭前才被拿走的(条据日期做假),而是开庭后被我们所有人(包括律师)提出疑问后,才在一个见不得人的时候,被一个神秘的人给取走了!第二,开庭中当庭播放让我们看见的所谓光盘证据材料,是临时塞进来的并不是真正,那个起诉书提到的,那个更加真实的证据材料。
第三,不管什么时间取走,取走的目的就是为了销毁证据,因为自以为权力和秘密可以解决一且问题。

 楼主| 发表于 2026-10-4 15:54 | 显示全部楼层
有证据表明,涉案聚集行为可能与民事纠纷或信访诉求相关。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立案,存在以刑事手段处置民事、经济纠纷或信访事件的嫌疑。根据相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可能存在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或者利用立案实施报复陷害等违法立案情形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立案理由。

发表于 2026-10-7 12:59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的未来在智慧,中国的智慧在民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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