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王某某于2021年购买高坪思源居商业门面,合同约定2022年6月30日交房,至今已烂尾四年之久。
本案二审已于2026年9月10日开庭审理。庭审中法官劝我方撤诉,理由是楼盘纳入保交楼、已有住户入住,认为项目不算彻底烂尾、还有交房可能。
本人如实说明真实情况:
1、保交楼、处遗政策只针对住宅,官方不对商业门面做任何帮扶、协调、处置,门面不在保交楼范围。
2、现有住户入住,是业主自费、政府协调水电气挂账、容缺临时开通,楼盘至今没有整体竣工验收,不具备合法交付条件,并非正规交房。
3、四年以来,没有任何部门、任何人书面告知我门面交付时间、处置方案、后续进展,我全程无人对接、无人沟通。
我全款首付投入、常年背负高额按揭,商铺彻底无法经营使用,合同目的早已落空。
想真诚请教:
住宅容缺入住、零星自救,能否直接认定商业门面可以正常交付、否定购房者法定解除权?
仅如实陈述个人遭遇,理性寻求法律与大众客观点评,无任何诋毁司法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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