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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日起施行!四川城乡居民基本医保门诊统筹出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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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9-22 07: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记者从四川省医疗保障局网站获悉,为逐步缩小区域间差距,进一步促进分级诊疗,近日,四川省医疗保障局会同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待遇保障政策的通知》,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一起来看主要内容

(一)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实施范围。

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主要依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即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等。在做好基金测算、完善监管机制的前提下,确需在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开展的市(州)要合理设置起付线和支付比例。原则上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不在零售药店开展。各市(州)结合实际确定实施范围。

(二)统一定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待遇标准。

根据我省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等,全省定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统一不设起付线,旨在降低参保群众基层就医门槛,引导参保群众门诊疾病优先在基层治疗;基金支付比例统一设置为60%,更好保障参保群众门诊医疗费用。

(三)规范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待遇标准。

开展到其他定点医疗机构的市(州),待遇标准按照一个自然年度内起付线不低于100元、基金支付比例不高于40%设置,保障参保群众多样化就医选择。具体标准由各市(州)自行确定。

(四)鼓励各地稳步提高年度支付限额。

支持各市(州)按照基本医保省级统筹工作要求,结合基金支撑能力、医疗资源情况等逐步缩小区域间待遇差距,均衡保障水平,稳步提高年度支付限额,最高可达到每人每年400元。具体标准由各市(州)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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