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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乐山市中区法院说明为何关键证据开庭前五天被私下借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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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9-24 22: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要求说明关键证据被借走情况的书面申请
申请人:严文汉,案号(2010)乐中刑初字第7号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被告人。
承办法庭: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申请事项
请求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就本案关键证据(十张光碟)在开庭前五日被该院人员“陈舒”以个人名义借走一事,向申请人出具书面情况说明,具体包括:
一、陈舒的职务身份及是否具有调阅、借出刑事诉讼证据的权限;
二、该次“借走”行为的审批手续、审批人及借条上加盖公章的情况;
三、证据被借走的具体事由、交付对象及用途;
四、证据归还的具体时间、归还时的状态,以及是否经鉴定确认内容未被篡改、替换或损毁;
五、如证据至今未归还或无法说明去向,请书面说明当前保管状态。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所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由贵院一审审理。开庭前五日,一名自称“陈舒”的该院人员将本案关键证据十张光碟从法院借走。据申请人了解,该借条仅有“陈舒”个人签名,未加盖单位公章,未载明职务身份,亦未说明借出事由。乐山市检察院曾口头答复称陈舒系贵院书记员,但未就借走行为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申请人对此提出以下疑问,恳请贵院一并书面回应:
第一,书记员无权单独调阅、借出刑事诉讼证据。 根据《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书记员是审判工作的事务性辅助人员,职责限于庭前准备、庭审记录、整理归档等,不包含独立调阅、借出案件证据的权限。法院档案管理制度亦明确规定,法官、书记员等工作人员之间不得随意流转卷宗,不得将案卷擅自转借他人,临时聘用人员不得借卷。
第二,证据保管链条的完整性已受到破坏。 刑事诉讼中,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必须由法庭依法保管,并保持来源合法、保管连续的完整链条。关键证据在开庭前被以个人名义借出,导致其是否被篡改、替换或损毁无法确认。根据证据规则,无法证明来源合法、保管链条完整的证据,其真实性和证明力应当受到严重质疑。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关于证据审查的规定: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4. 《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书记员职责范围的规定。
5. 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制度关于禁止工作人员之间横向借卷、禁止擅自外借档案的规定。
请求
恳请贵院在收到本申请后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出具上述情况说明该次“借走”行为存在程序违规处理意见。
此致
乐 山 市 市 中 区 人 民 法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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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6-9-24 23:5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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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9-25 08:4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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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9-25 10:55 | 显示全部楼层
凡是汲取正义公平,凡是涉及民生福祉,凡是影响长治久安,凡是损毁国家治理,凡是破坏执政基础,只要用的是谎言,只要不想公众知晓,只要不让公开透明,那么一定有妖怪,一定有蹊跷,一定有魔鬼,一定有问题!

发表于 2026-9-25 14:28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

 楼主| 发表于 2026-9-25 20:21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个国家的司法制度是国之重器,难道这个国之重器会掌握在区法书记员手上吗

 楼主| 发表于 2026-9-26 09:58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版主关注!让我们共同努力推进中国的法制建设。

发表于 2026-9-27 10:04 | 显示全部楼层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你们应该出来走几步啊,至少应该也学着检察院认真的说句话吧!
关于这份证据材料是被开庭前提前就拿走的?那么我们开庭的时候,法院在庭审中让我们观看质证的光盘证据又是从何而来的?
我现在大胆的质疑,也请你们一并回答。
第一,光盘证据不是庭前才被拿走的(条据日期做假),而是开庭后被我们所有人(包括律师)提出疑问后,才在一个见不得人的时候,被一个神秘的人给取走了!
第二,开庭中当庭播放让我们看见的所谓光盘证据材料,是临时塞进来的并不是真正,那个起诉书提到的,那个更加真实的证据材料。
第三,不管什么时间取走,取走的目的就是为了销毁证据,因为自以为权力和秘密可以解决一且问题。

 楼主| 发表于 2026-9-27 11:14 | 显示全部楼层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你们应该出来走几步啊,至少应该也学着检察院认真的说句话吧!
关于这份证据材料为啥在被开庭前五天被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的一名书记员提前“借走”?那么我们开庭的时候,法院在庭审中让我们观看质证的光盘证据又是从何而来的?
我现在大胆的质疑,也请你们一并回答。第一,光盘证据不是庭前才被拿走的(条据日期做假),而是开庭后被我们所有人(包括律师)提出疑问后,才在一个见不得人的时候,被一个神秘的人给取走了!第二,开庭中当庭播放让我们看见的所谓光盘证据材料,是临时塞进来的并不是真正,那个起诉书提到的,那个更加真实的证据材料。
第三,不管什么时间取走,取走的目的就是为了销毁证据,因为自以为权力和秘密可以解决一且问题。

 楼主| 发表于 2026-10-4 15:54 | 显示全部楼层
有证据表明,涉案聚集行为可能与民事纠纷或信访诉求相关。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立案,存在以刑事手段处置民事、经济纠纷或信访事件的嫌疑。根据相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可能存在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或者利用立案实施报复陷害等违法立案情形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立案理由。

发表于 2026-10-7 12:57 | 显示全部楼层
新的未来开始了,我们有信心等待未来可期的结果!



发表于 2026-10-7 12:5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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