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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庆长假10月1日至7日马上就要来了,不少打工人已经收到加班通知,大家最关心的问题来了:国庆加班到底能拿多少钱?
北京一位律师提醒大家,10月1日、2日、3日这三天是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不能用调休顶替,必须发放3倍加班工资。而10月4日到7日属于调休休息日,企业优先安排补休;没办法补休的,就要支付2倍加班工资,两者规则可别搞混。
拿月薪5000元举例,如果1-3号三天法定假全部加班,额外能拿到2069元加班费。可能很多人会踩坑:这里的300%是正常工资之外额外发放的报酬,算上原本的当日薪资,三天一共可以拿到近2760元。
要是整个国庆7天都加班,公司又不给安排补休,那么企业需要额外支付加班费 3908.13元。划重点!这笔钱是基本工资以外单独结算,5000元月薪照常发放,加班费另算。
国庆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明确公式如下:
法定节假日三倍工资:月工资 ÷21.75 x 300%
休息日二倍工资:月工资 ÷21.75×200%
其中21.75是法定月计薪天数,计算方式:(365天−104天休息日)÷12 个月。
代入月薪5000元测算,7天全加班且无补休,加班费 = 3×(5000÷21.75)×3 + 4×(5000÷21.75)×2,合计约3908元。
在这里友情提醒各位打工人,遇到单位用调休抵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拖欠加班费的情况,可以保留考勤、排班记录,维护自身合法劳动权益。
国庆值班能索要加班费吗?法官:值班≠加班
法定节假日被安排值班,员工索要300%加班费被拒
公司:值班并非加班!
双方对簿公堂,法院会怎么判?
案件回顾
胡某于2023年10月入职某公司,月工资固定1万元。2024年1月1日(元旦)、6月10日(端午)、9月17日(中秋),他被安排值班,认为工作内容与正常上班一致,要求公司支付法定节假日三倍加班工资,共计4138元。
公司称胡某是资料员,其工作在一周五天8小时内都能够完成,不存在需要加班的情况,且胡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存在实际的工作成果。同时公司不认可值班表真实性,认为即使真实,也是属于值班,而非加班。
双方各执一词,胡某申请仲裁未获支持后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值班≠加班
一审法院指出,值班是因安全、消防、假日等需要,临时安排与本职无关联的工作,或虽有关联但期间可以休息,一般为非生产性工作。加班则是正常工作时间外继续从事本职工作,属于生产经营需要。两者核心区别在于工作强度是否发生变化。
胡某提供的值班表和微信聊天记录,无法证明其在法定节假日存在正常工作强度的工作内容及持续工作状态。一审驳回其诉讼请求。
胡某不服继续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如何界定“加班”与“值班”?
(一)关于“值班”
无明确的法律规定;通常由单位通过规章制度的方式对相关事项进行规定。司法实践中,认定“值班”通常会综合考虑以下情形:
工作内容:与本职工作无强关联性,或虽与本职工作有关联但为非生产性责任。
工作状态:具有“待命式”特点,期间可以休息、睡觉、处理个人事务。
工作目的:非生产经营性工作,如安全巡查、看守场地,目的是保障单位在节假日等期间的基本运转和安全。
如同时符合以上特征,则一般会被认定为属于“值班”。
(二)关于“加班”
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单位不能以规章制度的方式对其进行调整和变更。加班通常是为了继续完成经营性工作,加班期间工作内容与正常工作期间的内容基本一致、工作强度无差别。单位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安排员工加班,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员工支付加班费。
若系因安全、消防、假日等安排的非生产性工作,或虽与本职工作相关但期间可以休息的,属于值班;若继续从事本职工作且属于生产经营需要的,方为加班。劳动者仅凭“值班表”或日常沟通的“微信聊天记录”主张法定节假日300%加班费的,将面临举证不能的败诉风险。
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员工值班时,应通过规章制度或书面通知明确界定为“值班”性质,合理安排值班期间的休息时间,并按规定或惯例给予值班津贴,避免因管理模糊被认定为事实加班而承担300%的工资支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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