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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群众呼声] 向四川省纪委实名举报四川省高院立案组(立案三庭)利用职务便利,暗中变更系统随机分配的承办法官,为段时谋取诉讼利益,干预司法活动,损害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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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10-5 14: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实名举报信

      举报人:周林,男,汉族,生于1963年11月29日,住成都市金牛区华丰路66号65栋1单元9楼903号,公民身份号码51072119XXXX299431,联系电话177XXXX4841。
      被举报人: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组(立案三庭)与举报事项相关的责任人员。
  举报事项:被举报人利用职务便利,在(2026)川民申8595号民事申请再审一案中,将系统随机分配的承办法官阎涛暗中变更为刘冰柔,涉嫌为被申请人段时谋取诉讼利益,干预司法活动,损害司法公正。
四川省纪委:
  本人周林,就被举报人在(2026)川民申8595号案中的违纪违法行为,向贵委进行如下实名举报:
  被举报人利用职务便利,暗中变更系统随机分配的承办法官,涉嫌为被申请人段时谋取诉讼利益
  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显示:立案组(立案三庭)在(2026)川民申8595号案立案后两次移送审判庭——2026年9月17日移送综合快审团队(立案三庭)、2026年9月23日移送立案二庭,但审判组织成员信息中却并未载明承办法官从阎涛变更为刘冰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意见》(法发〔2020〕26号)第7条“完善案件分配机制。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坚持‘以随机分案为原则,以指定分案为例外’。……因回避或工作调动、身体健康、廉政风险等事由,分案后确需调整审判组织人员的,由院庭长按权限决定,调整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并在办案平台标注原因。”的规定(附后),承办法官是系统随机分配,不得擅自变更,而上述变更行为既未载明、也未通知,完全可以确定系被举报人暗中变更。结合被举报人对前诉(2023)川民申8626号关联案件承办法官也实施了变更,且被变更的还与本次被变更的系同一法官——阎涛,举报人有充分理由相信,被举报人前后两案变更系统随机分配的承办法官,目的均是为了变更一个敢于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法官,因此,被举报人的上述暗中变更行为已涉嫌利用职务便利为被申请人段时谋取诉讼利益。
  基于上述举报事由,举报人恳请贵委重点核查以下事项:
  一、核查前后两案系统随机分配的承办法官阎涛被变更,是否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意见》第7条规定的确需变更的事由。若存在,请核实其真实性,举报人不相信世界上有那么巧的事。
       二、核查前后两案变更的承办法官,是否是系统随机分配。若不是,则违反随机分案制度,“点人办案”。
  三、核查前后两案变更承办法官的主导人及幕后主导人。若非同一人或暂时无法查明幕后主导人,则重点核查后案主导人。
  四、核查后案变更承办法官“未载明”、“未通知”的具体违纪违法情况,如是否有变更审批手续等。
  五、核查变更主导人或幕后主导人与被申请人段时(电话:隐去)、案外人王玮(电话:隐去,系段时表弟)及张建军(电话:隐去,系省高院某领导亲属)是否有过通话记录,特别是立案后变更前。
  以上举报内容,均基于举报人掌握的客观事实与公开信息,如有捏造或失实,举报人愿意承担一切法律后果。恳请贵委依法依纪核查处理,并将核查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举报人。
举报人:周林
2026年10月5日
附件:
1. 《证据清单》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意见》(法发〔2020〕26号)
《证据清单》.jpg 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截图.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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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6-10-5 15:20 | 显示全部楼层
证据共28页,此处仅发主要两页,向四川省纪委邮寄纸质举报材料将完整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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