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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群众呼声] 反应问题[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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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映老鸦镇玉顶村吴林江挪用扶贫贷款问题
四川省南部县老鸦镇玉顶村原村主任吴林江,利用职务便利,于2016年12月31日,以相关手段办理8万元扶贫无息贷款。案涉贷款资金实际由吴林江支配使用,村民孟林全对贷款真实用途事先并不知情,事后却被要求承担12000元还款责任。恳请纪检监察部门查清该笔扶贫贷款资金流向,核实相关违纪事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请求事项:
核查2016年该笔8万元扶贫无息贷款的办理、放款、资金使用全过程;
查清吴林江挪用、占用扶贫贷款的违纪问题;
责令退还孟林全被迫偿还的12000元款项,并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举报人孟林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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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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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10-26 11:5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网民您好:感谢您的留言以及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和理解,关于您反映的“老鸦镇玉顶村吴林江挪用扶贫贷款”问题已收悉,我单位高度重视,组织专人开展调查核实,通过查阅档案资料、现场核查、走访相关人员、对接业务主管部门等方式,对你反映问题逐项核查,现将处理意见答复如下:一、关于核查2026年该笔8万元扶贫无息贷款的办理、放款、资金使用过程问题2016年5月,孟永蛟牵头成立(原玉顶村1组人,因工作原因户籍迁移至泸州),实际股东为12人(孟进旭、孟永菊、孟林全、王鑫、孟永蛟、李仁全各入股2万元,孟国建入股1.5万元;吴林江、孟琼碧、孟永明、孟永成、孟鹏等5人未出资,未参与生产经营活动;孟国建、王鑫二人未工商注册登记)。主营业务为承包农户土地种植经济作物元宝枫,通过收获种籽榨油获取经济价值,同时发展林下种养殖业。二、关于“元宝枫合作社使用扶贫贷款”的情况脱贫攻坚期间,根据贫困户无息小额贷款政策,王明友贷款4万元(由其子王鑫登记入股)、孟松林贷款4万元(高玉珍实为高天珍,由其子孟松林登记入股),吴夕学贷款3万元(由其女吴小静登记入股),三人合计11万元扶贫贷款资金入股元宝枫合作社。元宝枫合作社按年度10%,即5000元的标准,向王明友(王鑫)分红;按年度12%,即6000元的标准,向高天珍(孟松林)分红;按年度10%,即3000元的标准,向吴夕学(吴小静)分红。截至目前,本金均已还清,且无其他扶贫资金流入。经查阅合作社相关财务、扶贫贷款财务账目等资料,贫困户资金用于药材种植、农资购买、元宝枫树木管护、人工等开支,孟林全、李仁全等股东参与具体采购和管理等工作;贫困户投入资金分红通过召开贫困户及群众代表大会等形式公开发放,未见违纪违规情况。三、责令退还孟林全被迫偿还12000元贷款,并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根据南充市中院民事判决书(2025)川13民终2380号显示:因王明友、高天珍等2贫困户共8万元扶贫贷款到期后未及时归还本金并产生利息,担保人吴林均向南部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吴林江、孟永蛟、元宝枫合作社共同向吴林均偿还欠款8万元及其利息。经南部县人民法院、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等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最终主要判决如下:1.吴林江、孟永蛟、李仁全、孟永菊、孟林全、孟进旭、孟琼碧、孟永成、孟永明、孟鹏在出资限额内共同向吴林均返还欠款8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2.一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财产保全费820元,合计2620元,由吴林江、孟永蛟、李仁全、孟永菊、孟林全、孟进旭 、孟琼碧、孟永成、孟永明、孟鹏负担;公告费400元,由李仁全、孟永菊、孟林全、孟进旭、孟琼碧、孟永成、孟永明、孟鹏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吴林江负担。3.经法院执行,吴林江返还欠款5.3万元,孟林全、孟永菊、孟永蛟各返还欠款1.2万元。综上,您反馈的“吴林江挪用、占用扶贫贷款违纪问题”未查实。如你对本处理意见不服,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相关规定向复核机关申请复核。逾期未提出复查申请的,不再受理。复查、复核期间,不停止本意见的执行。祝您生活愉快!
老鸦镇人民政府
2026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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