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是科兴园三期小区业主,现投诉康路物业公司:
物业长期利用小区业主共有区域开展经营性活动,产生多项公共收益,但自始至终没有向全体业主公示经营合同、收入明细、支出明细、资金结余,业主完全不知情,违反《民法典》相关规定,侵害全体业主知情权与共有财产权益。
涉及公共收益项目:
1. 门禁广告位广告收入
2. 电瓶车充电桩运营收益
3. 快递柜进场租赁收入
4.楼道大厅广告收入
依据《民法典》第282条、第943条:利用业主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该物业公司多年未公示上述公共收益相关资料,无法核实资金去向,是否涉嫌侵占、挪用业主公共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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