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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欠缴社保最高罚3倍!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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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10-14 06: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全国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

本次政策的核心变化为社会保险费正式纳入全国统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体系

该事项位列裁量基准第30项归类为违反税(费)款征收管理类

逾期仍未缴纳社保的处罚裁量划分为3档

《全国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明确:用人单位存在不缴或者少缴社会保险费情形,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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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裁量划分为3档:
第一档:欠缴金额不足50万元;或欠缴金额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且欠缴数额占应缴社保费比例不足30%,处以欠缴金额1倍罚款。

第二档:欠缴金额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且欠缴数额占应缴社保费比例超过30%;或欠缴金额500万元以上,且欠缴数额占应缴社保费比例不足30%,处以欠缴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第三档:欠缴金额500万元以上,且欠缴数额占应缴社保费比例超过30%,处以欠缴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不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认知误区,将社保视作企业提供的福利双方可自行协商、以现金折现或是约定放弃参保。

《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规定,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需履行的强制性法定义务,不属于可由双方自由协商处置的福利

发现社保“账单”不对劳动者该怎么办?

固定证据
妥善保留工资条、银行流水、劳动合同等材料,重点记录实际工资与社保缴费基数之间的差距,为后续维权做好准备。

书面要求补缴
向单位提交书面申请,要求其依法补缴社保差额。在实践中,单位需按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基数进行补缴。

投诉举报
若协商无果,可直接向社保征收机构(税务部门)或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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