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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群众呼声] 关于对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办事处涉恶行为的公开举报及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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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书
致:广元市营商环境投诉中心、广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举报单位:广元市百鑫悦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02MA66K39T5D
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上西街道传化物流园
法定代表人:贾军蓉
联系电话:1888XXXX682
被举报单位1: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办事处
联系人:佟荣,联系电话:1331XXXX132,地址:广元市翰林小区171
被举报单位2: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股票代码:603156)
住所地:河北省衡水经济开发区北区新区六路南、滏阳四路以西
违法时段:2025年3月起至2026年10月,违法行为持续实施
一、举报请求
依法核查被举报人广元办事处及总公司滥用市场优势地位、实施商业霸凌,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相关规定,立案调查取证,制止拒绝交易、差别待遇、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等扰乱本地市场竞争秩序行为。
核查商事主体无权实施行政处罚,被举报人以内部文件擅自对经销商处以所谓“罚款”、强行扣划我司预付货款的违法行为;责令撤销全部违规处罚台账、扣款记录,全额退还非法扣划货款。
责令被举报人立即停止恶意断供、人为卡控货源、强制干预经销商自主经营、胁迫交易等违法行为。
加强对外来企业驻广元分支机构的监管,规范外地企业在本市市场经营行为,整治大企业欺压中小微经销商乱象,维护广元法治化营商环境。
将案件核查、处置进展向实名举报人书面反馈。
二、违法事实经过
我司系在广元本地经营十五年的民营小微企业,长期作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授权经销商,依法履约,投入大量资金、人力搭建终端销售网络,深耕广元市场推广“六个核桃”产品,无窜货、违约等违规记录,为本地消费市场发展作出贡献。
自2025年3月起,被举报人依托上游供货、品牌渠道优势,单方面强行要求更换广元区域经销商,干预我司合法自主经营。在我司拒绝该不合理要求后,遭到其系统性打压报复:在订货审核、货源分配、市场政策等环节设置障碍,实施差别待遇,限制正常供货。自2025年底起全面恶意断供,造成我司库存枯竭、经营渠道崩塌、客户流失,企业背负高额人工与渠道成本,经营陷入困境。
被举报人作为商事经营主体,不具备行政处罚法定职权,仅凭内部文件与台账,以任务不达标、市场违规等理由,对我司作出高额“罚款”,直接扣划我司预付货款数十万元。并以断供、取消经销资格相胁迫,逼迫我司接受不合理条件、认可非法扣款、放弃抗辩。我司货款已足额预付,对方拒不发货、不对账、不退款,长期占用小微企业经营性资金,属于典型商业霸凌行为。本案并非单纯民事合同争议,是外地上市企业利用市场优势打压本地小微市场主体,破坏广元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相关事实有对账截图、聊天记录、扣款凭证、断货资料等证据佐证。
三、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无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实行差别待遇,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普通商事企业无权实施罚款、罚没款项,单方罚款扣款行为无法律效力。
3.《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五条:国家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严禁大型市场主体利用优势地位挤压中小市场主体生存空间。
4.《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受理、核查举报,查处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经营者违法行为。
四、举报承诺
本举报书全部内容客观真实,证据材料完整,无捏造、夸大,举报单位自愿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恳请广元市营商环境投诉中心、广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受理,强化外来企业驻广分支机构监管,严肃查处商业霸凌行为,守护本地小微企业生存权益,维护广元良好营商环境。@广元市场监管局 @广元市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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