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中院)(原)院长郑治不履职,对涉及信访举报本院法官乱作为久拖不决不决的案件,不依法起动督查督办追责程序。放任信访室法官张春燕包庇中院办案法官,支持他庇护资中县人民法院(下称资中法院)(原)执行局长曾艳丽乱作为。为助其逃避法律制裁,该办案法官只凭自己的意向,就违法撤销了资中法院依法对伪造证据、作伪证、隐匿股权的四川省金安特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金安特公司)做出罚款80万元的处罚决定书。为此,我信访至今,由于院长郑治不履行法定职责,任由张春燕胡乱了结信访案件,导致犯罪分子仍然逍遥法外。原由如下:
一、我被案外人 2014年至今,我不断向各级法院信访举报资中法院法官张小军及四川省金安特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查勇、经理李成、律师陈华朝为帮助本公司10%的股东桂树斌、周琴夫妻规避执行,他们(下称犯罪团伙)联手弄虚作假,伪造股权证书,在法院的听证会上作伪证,向法院出具假股权证明,把该夫妻10%的股权作成3%,把入股现金300万元作成90万。该院经查实后,本应该在2014年依法对弄虚作假,扰乱司法程序和损害我个人合法权利的犯罪团伙作出处罚。然该院却拖至2018年,迫于我的不断举报和上访,该院无法继续无视上级要求彻查的决定,但中院和资中法院为了包庇该犯罪团伙的恶行,无视该金安特公司的作假行为,给我这个人民群众造成的巨大经济和精神损失,竟恶意把我这个当事人编排成为了案外人。(注:我是付了5000元财产保全费的查封人,也是此案中唯一的受害人兼案件重要厉害关系人,还是唯一的举报人。)他们强行剥夺了我这个当事人,也是案件重要厉害关系人的身份及话语权,严重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把我向资中法院提供的桂树斌、周琴夫妻在金安特公司的10%股权,入股现金300万元的财产,通过法官张小军的暗箱操作,直接变成了入股现金90万元。(注:资中法院出具的查封函上无法院公章,只有法官张小军一人的签名;金安特公司出具的证明书上也没有公司公章,只有经理李成一人的签名;法官张小军用于查封的股权证上也没有公司公章,只有桂树斌、周琴二人的签名。)这些没有加盖公章的无效文书,造成210万元保全的财产不翼而飞,而我却无处说理。然后资中法院只以金安特公司“不配合执行”扰乱法院正常司法这一条为由,对其作出罚款80万元的行政处罚。忽略了犯罪团伙的不法行为给我个人造成巨大损失(注:因为周琴夫妻的可执行财产不翼而飞了,法院未经评估违法执行回来的所谓入股金90万元,还要被虚假诉讼者李万光等瓜分。为维权,我掉进了周琴等给我制造的连环案中不能自拔,害我打了8年官司,逼我上访举报维权至今,该犯罪团伙仍然没有受到法律制裁。)也应依法对我进行赔偿。再说,我作为支付了5000元财产保全费的当事人,保全财产不翼而飞后,连最基本的知情权,监督权都被法院剥夺了,更不论其他合法权益。试问资中法院凭什么向我收取保全费?这跟公然抢劫又有何区别? 二、内江中院违法撤销资中法院对金安特公司作出的处罚决定 金安特公司怕我追责,为逃避罪责,假意不服资中法院对其进行的行政处罚,复议到内江中院,中院失查,居然以金安特公司向资中法院认错态度好,并且为共案犯周琴还款40万元为由,撤销了资中法院对该公司作出的罚款80万元的行政处罚。这样就造成因该犯罪团伙弄虚作假行为给我造成的巨大的经济损失、精神损失费,维权费、律师费、误工费等得不到依法赔偿,还造成违法乱纪的犯罪团伙逍遥法外。内江中院撤销此处罚属适用法律错误,此错误原因①、我被资中法院定性为案外人,资中法院主持金安特公司相关人员召开解决我举报该犯罪团伙作假案的协商会,没有通知我这个案件重要厉害关系人参加。资中法院越俎代庖,在无我出具谅解书的情况下,为帮周琴、桂树斌清债,掩盖其执法错误。该院在没有经过相关法律程序确定我案的赔偿金额前,以“司法救助”名义将金安特公司股东替共案犯周琴代偿的40万元,强行冲抵我的债务替周琴清债。②、内江中院撤销处罚决定,前提条件必须是资中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或者该公司争取得了当事人兼案件重要厉害关系人的谅解。然内江中院却无视此法条,忽略我的存在。经我有理有据多次举报后,中院发现错误,但仍不启动自查自纠程序,也不向资中法院启动督查督办程序。无视最高法交办和内江市政法委的转办,他们上下级联手,官官相护,办案不讲原则,不讲道理,欺上瞒下,该院信访室是有接待无结果,法官张春燕每次都说她会把我反映的事情给院长汇报。该院院长郑治监管失职,对我实名举报案件装聋作哑,默许信访室法官张春燕滥用职权,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坚持推诿、搪塞、敷衍、不作为,指鹿为马拒错不纠,助犯罪分子逍遥法外!欺负老百姓无人做主。 黄敏身份证号码:51102519660126442x 电话号码18981435232 举报人:黄敏 2026.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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