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长期空置,业主没有享受到对应物业服务,空置房物业费是否应当减半收取?”
近日,有市民在四川群众呼声( https://wz.mala.cn/)平台留言,建议对空置房减半收取物业费。
对此,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回复,处于前期物业服务阶段的,可以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法定程序开展评估调研,适时对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予以调整。
对于已经成立业主委员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住宅小区,空置房物业费收取标准,可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通过物业服务合同协商约定。
下一步,省住建厅将会同发展改革等部门,持续关注物业服务费相关的社会建议,结合物业管理行业发展实际,不断完善物业服务收费相关政策,更好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双方的合法权益。(川网传媒·麻辣社区 记者:杨杰 陈玉楼 实习记者:夏伊莎)
原帖链接: 强烈建议空置房减半给物业费
民有所呼,我有所应。在四川,如果您遇到民生难题,或有诉求咨询、意见建议,均可通过“四川群众呼声”四川省网上群众平台一键留言,全省各级各部门在线回应。期待您的声音。
方式1:点击进入快捷留言页面 https://wz.mala.cn/;
方式2:打开微信搜索小程序“四川群众呼声”;
方式3:登录麻辣社区,进入“四川群众呼声”栏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