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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群众呼声] 恒大新城一期1栋底商新安诚堂中药代煎污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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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10-27 13: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投诉请求
1. 请求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卫生健康部门联合执法,对商家废气异味污染、药渣违规堆放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责令立即整改;
2. 请求责令商家将煎药废气经净化处理后达标排放,消除中药异味,保障业主健康;
3. 请求责令商家立即清除私设于公共区域的药渣垃圾桶,清理修复受污染的绿化土壤与铺装地面,恢复环境卫生;
4. 请求核查商家中药代煎服务的经营资质、煎药场所卫生条件及药渣处置流程是否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规定;
5. 请求督促物业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对商家违规行为采取有效劝阻制止措施,不得放任不管。
二、事实与理由
(一)商家在居民楼底商从事中药代煎,煎药废气长期直排,小区异味浓重。
被投诉商家租赁本小区底商商铺从事代煎经营,煎药气味持续溢出,弥漫至公共区域及周边楼栋,长期未有效治理。业主多次向物业反映,商家未采取任何废气净化措施,业主长期生活在异味环境中,健康受到潜在威胁。
(二)药渣垃圾桶私设公共区域,废液渗入土壤地面,污染环境。
商家未在经营场所内设专用药渣暂存区,而将药渣桶放置于小区公共区域(恒大新城一期1栋单元入户左侧)。桶底及周边药渣废液长期残留,已渗入绿化土壤、污染铺装地面,常年散发酸腐药味、滋生蚊虫,严重破坏小区环境卫生与景观。
(三)业主多次反映,物业劝导无效,商家拒不整改。
业主多次通过物业、业主群等渠道反映,商家态度敷衍,废气未净化、药渣桶未移走、污染区域未清理;物业亦未进一步上报制止,问题持续恶化,业主合法权益长期受损。
三、法律依据
(一)关于废气异味排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及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项目;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违者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成都市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亦有相同禁止性规定。中药代煎产生的挥发性气味,属上述法条规制的“异味、废气”范畴。
(二)关于药渣违规堆放与环境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随意倾倒、堆放生活垃圾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药渣属固体废物,商家违规堆放于公共区域、废液渗入土壤,已构成违法。《中药生产监督管理专门规定》(国家药监局2025年第79号公告)第四十条要求药渣暂存须设专用区域,商家将药渣桶置于小区公共区域,明显违反该规定。
(三)关于中药代煎服务规范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七条第(四)项要求中药饮片代煎服务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医疗机构中药煎药室管理规范》(国中医药发〔2009〕3号)对煎药场所卫生、设施设备、废弃物处理均有明确要求。商家在废气净化、药渣暂存、场所卫生等方面均未达标。
四、结语
综上,被投诉商家在居民楼底商长期违规排放废气、堆放药渣污染公共环境,经多次劝导拒不整改,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严重损害业主健康与居住环境。恳请相关部门依法查处,督促商家立即整改,还小区安全、清洁的居住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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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6-10-27 14:0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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