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
诉
状 投诉人:吴正军,男,现年61岁,住巴州镇石门侯家沟村。 身份证号:511907194905207518
电话:13094529603 被投诉人:邬敬富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主审法官) 李南民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审法官) 邓恒志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再审法官) 徐白理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副院长) 事由:滥用职权与罪犯官商勾结侵吞民财一案。 1、投诉人:2000年3月,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新华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巴州区东岳庙街旧城改建中欠我砖款10万余元,没有现金支付。2002年9月13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毛美寿将正在修建的巴州区东岳庙街新华小区一号楼三单元502号房屋一套作抵我砖款,并双方达成了购房合同、承诺书和各种合法手续。 2、2000年元月25日,巴州区新华房产公司临时雇用人员雒锐个人书立借民间王春英人民币2.2万元,每年偿还5万元的高额利息借款,雒锐为取得王春英的信任,伪造公章6枚虚设房号,用一套虚假购房合同卖给王春英(东岳庙街东华大厦1号楼3单元502号房)作为借款抵押担保。 2001年雒锐因合同诈骗被捕入狱,现再次入狱。 2004年王春英起诉雒锐售房一案,巴州区法院主审法官追我(本案第三人)叫交立案费陆仟元,我没有交,就这样将我新华小区的房子认定为是雒锐卖给王春英的东华大厦,就错误判给了王春英至今。 3、投诉人不服一审判决,于2005年5月30日诉状到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主审法官李南民不但没有纠正一审判决书中认定的错误事实,反而还变本加利的再二审判决书中伪造了七点无任何依据的错误事实为雒锐解脱罪责。他们极为严重的是把雒锐伪造印章、合同诈骗他人钱财数仟万元的最大犯罪行为在判决书中认定为职务行为,把无效合同认定为合法有效。 4、一审法院在行使自由裁定权中存在明显的瑕疵行为。且在收费标准为56000元,而判决诉讼费用11500元,这一收费标准是制止剥夺投诉人因无力缴纳上诉费用无法行使诉讼权。 5、被投诉人他们上下勾结,官官相护,在判决书中称雒锐是开发商的全权负责人,与王春英签订的虚假购房合同合法有效,那么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又如何来解释呢? 6、王春英的购房合同,诉状、二级法院判决书都是指王春英的购房地点是东华大厦,与新华小区本是不相干的事,法官们为何将我拉在一起。 7、王春英的购房合同应视为无效。有以下事实证明:一是王春英放给雒锐的高利贷;二是雒锐卖给王春英的虚假合同房屋与投诉人不同标的物;三是王春英的购房合同上的印章是雒锐伪造,而先盖章后签字,而且雒锐也没有签字,是王春英作的假手脚。最严重的是雒锐没有资格开发和销售房屋,再者也没有新华一分公司这个单位,最主要是王春英想在东岳庙工地上班,才借给雒锐人民币。 8、最毒辣的是2009年11月19日,中国新闻记者来巴中两法院为采访此案一事。一早8点半钟时,区法院执行庭龚熙打来电话,叫我去法院合谈此纠纷。我一去法院,执行庭一伙人搜走了我的手机,不准我与记者见面,用警车将我押入看守所拘留15天,并罚款1万元,这样叫我喊天不应,叫地地不灵,多年来,导致我全家人生活无着,负债累累,无家可归,到处流浪。 以上敬请各级领导在百忙之中能抽出一点时间关注一下法官判的冤假错案,受害人一直得不到解决,望上天有眼,早日正本清源,恢复生产、生活。 呈致 投诉人:吴正军
2010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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