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巴州区卫生局文件 巴区卫函[2010]01号 巴州区卫生局 关于民生药房医疗行为有关问题回复 巴州区公安局: 你局函告已收悉,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1、经查:程帝业,男,医师资格号编:200551341513027197511260010,医师执业证编号:341513701000133,执业类别为中医,执业地点为巴州区城西医院,根据《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之规定,程帝业在小街子的药房从事诊疗活动不合法。 2、该药房未取得《医疗机构执行许可证》,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个人,未取的《医疗机构执行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之规定,民生药房为患者输液属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3、药房不属于合法的医疗机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4月28日审判委员会第1446次会议通过,认定非法行医五种情形的第二种“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行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之规定,此次诊疗行为属非法行医。 二O一O年一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