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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褐蝴蝶

四川巴中非法行医猖獗 草菅人命 警察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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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5 18:25 | 显示全部楼层
没事找事!那么多正规医院不去,自己的病又那么严重(风湿性心脏病),明知道是药店,不是医院,还找人(非法行医者)看病,真是图相因不要命!出了事就怪卫生局!岂有此理!!!

发表于 2010-2-5 20:24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公安机关严厉打击医闹!!!!支持卫生局严厉打击非法行医者!!!!

发表于 2010-2-5 20:34 | 显示全部楼层
人死了值得同情,但到底是医治不当造成的死亡,还是自然病故,公安机关在法医解剖后已送华西医科大学鉴定,正等待结论中。事件一出现,公安机关便立案侦查,对医生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后按法律规定不得以变更为取保候审)。无论何种原因死亡要求赔偿都只能协商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走法律程序。在国家机关卫生局打着横幅,哄闹,反复劝解不听,其行为已违反治安管理,公安机关强制带离是依法办事的。对其给予拘留的治安处罚是正确的(暂未执行)。

 楼主| 发表于 2010-2-5 20:52 | 显示全部楼层
人死了值得同情,但到底是医治不当造成的死亡,还是自然病故,公安机关在法医解剖后已送华西医科大学鉴定, ...
顺然 发表于 2010-2-5 2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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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行医致人死亡,“对医生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后按法律规定不得以变更为取保候审)”,你们为何执行?死者亲属“在国家机关卫生局打着横幅,哄闹,反复劝解不听,其行为已违反治安管理,公安机关强制带离是依法办事的。对其给予拘留的治安处罚是正确的(暂未执行)”。既然是正确的,你们为何不执行呢?

发表于 2010-2-6 10:25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巴州区卫生局为何在陈帝业非法行医致人死亡后才下达《非法行医通知书》?事前干什么去了?

发表于 2010-2-6 12:44 | 显示全部楼层
卫生局负有监管不力的责任,病人如何知道有没有职业医师的资格证?病人是不知道的,难道到医院看病还要查看人家的资格证明?病人也没有这个权力。职业医师资格证明是卫生局发的,卫生局也有监管的责任。
药店是经营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药监局市负责审核药店是不是符合经营的要求。假如药店里有假药等,应该是药监局负责。
很多药店都有坐堂医生,难道卫生局不知道?知道了为什么不检查?最后出了人命应该积极解决和处理。并且拿出预防措施,不要在出问题。
还有些农村的小药店也是如此,希望卫生局也要注意,不要出了事情。

发表于 2010-2-6 18:05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公安机关严厉打击医闹!!!!支持卫生局严厉打击非法行医者!

发表于 2010-2-6 18:06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公安机关严厉打击医闹!!!!支持卫生局严厉打击非法行医者!

发表于 2010-2-6 19:48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非法行医如此猖獗,卫生局收了非法行医的黑医生多少黑钱?!

发表于 2010-2-7 22:33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非法行医如此猖獗,卫生局收了非法行医的黑医生多少黑钱?!
蹲高静观 发表于 2010-2-6 19:48
http://bbs.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发表于 2010-2-7 22:43 | 显示全部楼层
要是有全民医保就不会发生这可悲的事情了。

发表于 2010-2-8 01:41 | 显示全部楼层
爱  
...

发表于 2010-2-8 17:06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巴州区卫生局文件

巴区卫函[2010]01号

巴州区卫生局

关于民生药房医疗行为有关问题回复

巴州区公安局:

      你局函告已收悉,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1、经查:程帝业,男,医师资格号编:200551341513027197511260010,医师执业证编号:341513701000133,执业类别为中医,执业地点为巴州区城西医院,根据《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之规定,程帝业在小街子的药房从事诊疗活动不合法。

   2、该药房未取得《医疗机构执行许可证》,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个人,未取的《医疗机构执行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之规定,民生药房为患者输液属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3、药房不属于合法的医疗机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4月28日审判委员会第1446次会议通过,认定非法行医五种情形的第二种“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行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之规定,此次诊疗行为属非法行医。

二O一O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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