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人民群众向严格执法的绵阳市中级检察院致敬!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0-3-9 23:25 | 显示全部楼层

上级的肯定!

上级的肯定!
发表于 2010-3-9 23:28 | 显示全部楼层

礼乐声声献锦旗!

礼乐声声献锦旗!
发表于 2010-3-11 01:51 | 显示全部楼层





     礼轻情义重!
发表于 2010-3-11 13:56 | 显示全部楼层





      从三八节起,提审在下之案进入倒计时。今天距开庭再审还有十三天。

发表于 2010-3-11 18:03 | 显示全部楼层
:):D
发表于 2010-3-11 22:15 | 显示全部楼层




  wushanke网友高兴得哈哈大笑!
发表于 2010-3-15 23:10 | 显示全部楼层


温家宝总理在记者招待会上说:


      我认为,公平正义比太阳还要有光辉。


      勿庸讳言,我们现在的社会还存在许多不公平的现象,收入分配不公、司法不公,这些都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
发表于 2010-3-16 23:08 | 显示全部楼层





      只要中央重视这些不公,公平与正义就快来了!!
发表于 2010-3-16 23:35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像我表哥在里面哦--很帅的一个年轻人,从2炮下来的军官。。。。嘿嘿,安逸。不错,回家去敲诈一顿火锅不成问题了------------哈哈哈
发表于 2010-3-17 23:30 | 显示全部楼层


      重视司法不公,只布置任务不行,还得多检査、多督促,使实劲才行。
发表于 2010-3-20 04:04 | 显示全部楼层



礼乐声声表心意,

声声感激检察官!
发表于 2010-3-23 01:58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已22号了,距开庭再审本案还有一天时间。能够被高院提审,是绵阳市人民检察院陈波副检察长、民行处敖处长和检察官们、市检领导促成的!

      无限感激!


      由衷感谢!
发表于 2010-3-23 21:44 | 显示全部楼层



      明天下午两点办,在下之案子在省髙院第七审判庭庭审!
发表于 2010-3-25 23:57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们:向大家报告庭审情况。

      下午两点半,在高院小型审判庭第七庭准时开庭。书记官刘磊庄重地宣布:现在开庭,全体起立!三位身着法袍的法官鱼贯而出,入座,大家坐下。由审判长宣布合议庭成员名单,核对双方身份,宣布法庭纪律,询问双方是否申请回避。

      主审法官漆法官宣布:第一、进行法庭调查。先由到庭的女检察官宣读抗诉书,读完后即退出。接着由双方简略陈诉讼理由。原告申清再审的理由是:(一)、中院再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1、二审时曾裁定中止诉讼,原因是新房未决算,无法确定基本造价,因被告拒绝决算,又不提交承诺要交的建筑平米包干价协议,中院遂恢复诉讼,维持原判。2、不审原告诉求,却篡改诉求进行审判。(二)、认定事实错误。(三)、适用法律错误。接着由被告陈述理由,因其造谣,原告于以斥责,遭到法官制止。

       第二、由漆法官归纳本案争议焦点并征求双方意见。她说根据高法对抗诉案审理的司法解释,只审理检方所抗部分,本案焦点为协议中两个补差款是否违反了78号令强制性规定。双方同意,但原告提出根据抗诉书还应该增加一条:原告书面申请变更的诉讼请求应该审理。漆法官立即找到抗诉书相关地方同审判长研究了一会,宣布增加一个焦点:原告计算的两个补差款是否合法有效。

      第四、法庭辩论(待续)。
发表于 2010-3-26 00:13 | 显示全部楼层
未求情就显示本帖。谢谢!
发表于 2010-3-28 01:25 | 显示全部楼层
各位网友:接着介绍庭审情况。


     (四)、法庭辩论。漆法官宣布法庭辩论,要求围绕争议焦点发言,尽量简明,避免冗长。先由申请人谈。


      在下談了以下几点:一、介绍一审诉讼请求的变更:撤销变更之诉,变成确认之诉;二、再审判决不审原告诉讼请求,却把已撤销的变更之诉加以复活,把其变更的理由篡改成确认之诉大审特审,进而维持原判。三、适用法律错误:1、用合同成立的规定代替合同生效的规定,把签字盖章属合同成立认定成合同生效;2、认定约定的两个补差款,等面积结构差价每平米2500元,超面积为市场价4000元平米,不违反法律政策而有效,属适用法律错误;3、用违法无效的梓时价作判案的准绳,更属适用法律错误。第四、请求审理原告一审的诉讼请求:确定协议中的两个补差款因违反78号令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确认原告参照市时价结算出的等面积结构差价和超面积商品价。然后由被告答辩(待续)。
发表于 2010-3-29 21:36 | 显示全部楼层

      请版主原谅,在下要接着介绍庭审情况。

      先向网友致欠:前面之内容还不是辩论,是原告陈述对判决的看法,被告的答辩,是在下记错了次序。对不起了。现在接着介绍,请版主放行。


  


现在叙述被告发言内容。被告邹正武到了成都,上午还参加漆法官组织的调解,但下午的庭审却不出庭,由特别授权代理人参加庭审。

  
该代理人针对检察院抗诉书答辩如下:

  

一、78号令不是强制性规定,是任意性规定,违反了不算一回事,协议中的两个补差款不成在无效的问题;

  

二、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所规定的违反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是合同的效力规定,是管理性任意性规定。言下之意违反了五十二条第五款不会无效。

  

三、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一条,排除了政府定价的规定。言下之意是开发商可以定价。

  

四、原告的官司几年前就终审结案了,也自觉付了房款,现在又申请再审,是违反诚实用原则的行为。

  

五、本案若改判,梓潼县有两千多户拆迁户都会起来找原来的开发商闹事,破坏稳定。

  

为了梓潼稳定,请驳回原告诉求!(待续)

发表于 2010-3-30 23:35 | 显示全部楼层
版主:您好!

     在下继续发帖介绍庭审经过。前阵承接上页又续一帖,审查后若无问题,请放行。谢谢!
发表于 2010-3-31 00:12 | 显示全部楼层

在漆法官就争执焦点归纳补充后,宣布进入庭审辩论,要求围绕焦点简明扼要发言,仍然是申请人先发言。

在下针对被告的发言作了阐述:

一、78号令就是强制性规定。所谓强制性规定,是指不论当事人的意思如何,均应适用的规定,具有强制适用的效力,当事人必须照着去做,不能违反、走样,否则违法而无效。其语言特点是前面有表强调、强制、方式意味的副词,如必须、须;应当、应该、应;依照、按照、遵照;还有用否定方式的强制性规定,如:不许、不得、禁止等禁止性规定。接着以78号令第5、22条为例具体分析。指出违反强制性规定必然无效。

二、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就是效力性规定,合同法司法解释(二) 说的很清楚,不会因你说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它就成了管理性规定了。

三、剖析所谓17号文件无溯及力;被告诬我怕执行17号文件,求他们按协议价格签字,便斥其造谣、说谎,因用语略显激烈,被法官制止,被告后面的谬论未来得及驳斥。


接着,被告发言,又诡辩合同法五十二条不是效力性规定,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 的第一条,排除了国家计委关于“向居民出售的新建普通商品住宅价格、拆迁补偿房屋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的规定,又说依照立法本意,协议中价格没有违反强制性规定。又说梓潼时价是合法的,协议中的结构差价没有违反时价规定。还专门讲若改判会破坏梓潼稳定,请驳回原告诉求……网友们可能已发觉,被告阵脚大乱,语无伦次,不只耍无赖,更大打稳定牌威胁法官。(待续)

发表于 2010-4-2 00:49 | 显示全部楼层
   各位网友:现在介绍庭审最后一部分。

被告的辩论意见明显乱了套,语无伦次了。因不少内容在第一轮辨论中已驳斥,故此轮辩论,原告着重驳了两点:

一、所谓十七号文件不能适用。首先,本案所涉拆迁,是99年9月开始的,到被拆迁户迁回新房生产生活为止,属一个时段;其次,当年县府要求执行的政策是78号令、市府1号令、梓潼拆迁办法及其实施细节,且是双方写在协议第一段正文里的;再次被告当拆迁负责人的第5号《拆迁公告》里也规定执行梓潼拆迁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最后,十七号文件依法律规定没有朔及力。

二、指出被告在打“稳定”牌,威胁法官。梓潼拆迁户主要是住户,而住户的产权调换完全按78号令在执行,这部分群众无意见。有意见的主要是靠营业门面谋生的被拆迁户。由于本案,其他开发商汲取教训,采用灵活方法处理,平顺地解决了问题。本案依法改判后即或有人想效仿也无胜诉权了:已过时限七年,谁还会自讨没趣?被告假设情报威胁法庭:引起群众集体诉讼,破坏梓潼稳定,要下课,以便持原判!代理人为什么不说:被告要带上几百人到北京去上访!这一招更厉害,法官会马上下课。

漆法官宣布:双方最后陈述。

原告说:坚持十年,是想看看到底要到哪一级法院才会依法正判本案。希望法官牢记胡点总书记宪法法律至上的教导,牢记周永康、王胜俊、江必新同志有关讲话要求,依法判处本案。

被告方则嗫嚅着说:请求驳回原告诉求,维持原判。

审判长宣布:休庭!

刘磊法官要求双方审查记录并签了字。

  当前版块2016年12月1日之前所发主题贴不支持回复!详情请点击此处>>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