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漆法官就争执焦点归纳补充后,宣布进入庭审辩论,要求围绕焦点简明扼要发言,仍然是申请人先发言。 在下针对被告的发言作了阐述: 一、78号令就是强制性规定。所谓强制性规定,是指不论当事人的意思如何,均应适用的规定,具有强制适用的效力,当事人必须照着去做,不能违反、走样,否则违法而无效。其语言特点是前面有表强调、强制、方式意味的副词,如必须、须;应当、应该、应;依照、按照、遵照;还有用否定方式的强制性规定,如:不许、不得、禁止等禁止性规定。接着以78号令第5、22条为例具体分析。指出违反强制性规定必然无效。 二、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就是效力性规定,合同法司法解释(二) 说的很清楚,不会因你说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它就成了管理性规定了。 三、剖析所谓17号文件无溯及力;被告诬我怕执行17号文件,求他们按协议价格签字,便斥其造谣、说谎,因用语略显激烈,被法官制止,被告后面的谬论未来得及驳斥。
接着,被告发言,又诡辩合同法五十二条不是效力性规定,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一) 的第一条,排除了国家计委关于“向居民出售的新建普通商品住宅价格、拆迁补偿房屋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的规定,又说依照立法本意,协议中价格没有违反强制性规定。又说梓潼时价是合法的,协议中的结构差价没有违反时价规定。还专门讲若改判会破坏梓潼稳定,请驳回原告诉求……网友们可能已发觉,被告阵脚大乱,语无伦次,不只耍无赖,更大打稳定牌威胁法官。(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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