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雁江区的一名企业退体职工,退休后最大的心愿就是老有所依,治病有保障。
我们雁江区政府规定,全区企业职工从2008年起由大病统筹并为基本医疗保险。区政府的决定让我们为此而欢呼,非常感谢政府为我们做了制度上的保障,从此我们心里有了定心丸。按政府的规定从08年起我们便按照企业交6%,个人交2%的规定比例开始交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然而我们雁江区接下来的做法却叫人无论如何也体会不到党和国家对企业职工的关怀。在办理医保手续时,区医保局要求我们必须按照2010年的缴费标准,补交从2000年12月1日起至2007年期间的大病统筹转为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用15000余元至几千元不等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交费年限必须够10年,所以我去年退休了,今年还得按标准交纳一年)才能办理退休后的医保手续。他们的这种做法极大地侵害了我们的基本权利,希望上级给予纠正,理由如下:
一、雁江区制定的补交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政策违背了国家的政策。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规定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是:“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框架的主要内容:一是建立合理负担的共同缴费机制。规定了用人单位缴费率和个人缴费率的控制标准:用人单位缴费率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具体比例由各地确定,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二是建立统筹基金与个人帐户。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社会统筹使用的统筹基金和个人专项使用的个人帐户基金组成。个人缴费全部划入个人帐户,单位缴费按30%左右划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建立统筹基金。个人帐户专项用于本人医疗费用支出,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
根据国发[1998]44号文件“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个人缴费全部划入个人帐户,单位缴费按30%左右划入个人帐户,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的规定,雁江区的现行政策完全违背了国家的政策。如果我们按他们的要求补交费用,便意味着我们个人承担了单位和个人应缴的全部缴费,哪么,按照国务院44号文件中“个人缴费全部划入个人帐户” 的规定,是不是该将我们的补交费用按政策全部划入我们的个人账户?雁江区政府又凭什么让我们个人承担应该由单位交纳的费用?
二、不公平的政策,损害了企业部分职工的利益。
我们当年参加大病统筹并不是我们自已的选择,也从未有人征求过我们愿意参加哪种医疗保险的意见。什么人参加什么医疗保险是雁江区政府按照三流九等的政策规定的,我们没有选择的权利。但我们以前所办的大病统筹也是国家的政策,是按政府的要求办的,为什么现在却反过来要由我们来承担后果?另外,许多和我以前在企业一起工作的同事,前几年因各种原因退休或病退,他们在办理退休手续时从未要求过他们要补交任何费用便无条件地享受了到了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同样都是企业职工,这样对待我们公平吗?他们退休后我们又多为国家做了几年的贡献,却在退休时不但要交清自己该交的费用,还要由个人额外承担应由单位交纳的费用,这是什么政策?合理吗?有的人可能会说这是政策,赶上就赶上了,但我们现在有幸赶上了政策,为什么又要让我们补交费用呢?
三、违反国家政策的雁江政策,剥夺了我们享有医疗保障的权益。
按照区医保局的要求,所有补交费用的年限全部按2010年的交费标准补交,这让我们非常不理解,医保局的工作人员解释说是因为退休人员报销的比例要比在职人员高些,所要多交些。这是什么逻辑?难道我们在岗时没有为国家创造财富?这种说法是对退休人员的侮辱和歧视。
按照国务院44号文件规定,个人缴费应全部划入个人帐户。我们按照2010年的缴费标准补交了从2000年12月1日起至2007年的大病统筹的费用后,为什么不从我们补交的年份起给我们补发个人账户上应得的资金?
制定这样的政策,可能有各种各样的原因,可能雁江区的主要领导不一定知道其中的详情,是下面的歪嘴和尚把经念歪了。但不管是什么原因造成的,这样的政策都应该及时得到纠正。
亲民、爱民、富民是当今党和国家对各级组织提出的基本要求。我并不希望得到超过国家政策的利益,但希望党的阳光同样能普照到我的身上;希望国家的政策能在我身上得到体现和落实;希望自己正当的权益能够得到维护;希望能在和谐的社会中欢度自己的后半生。
尊敬的李佳书记、罗市长,你们每天都在呕心沥血地为资阳的发展忙碌,为资阳的民生操劳,但雁江的歪政策实在让我心里憋得难受,万般无奈,只有给您添麻烦了。
祝你们工作顺利,身体健康!
20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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