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新浜镇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告知书
各位村民:
我镇2010年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投保工作现已启动,现将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合作医疗投保的对象
1、凡未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即城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即居保)”、“征地养老医疗保险”、“中小学和婴幼儿住院、门诊大病基本医疗保障(即少儿医保)”等社会医疗保险的本镇农村居民(包括外来婚嫁配偶)。
2、对已享受“小城镇医疗保险(即镇保)”人员可参加合作医疗门急诊部分,同时不再享受合作医疗区门急诊大病和住院报销。
二、合作医疗保险个人基金的筹集标准
1、凡符合上述投保对象第1类人员,个人缴纳基金为210元/人(其中30元为镇“大病”互助基金)。
2、凡符合上述投保对象第2类人员,个人缴纳基金为340元/人。
3、对本镇农业户口人员男年满60周岁【即1949年12月31日(含)前出生】、女年满55周岁者【即1954年12月31日(含)前出生】,个人基金由区、镇两级财政各承担50%。
三、就诊范围
1、村级医疗机构:本村卫生室、中心卫生室
2、镇级医疗机构: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本区范围内自主选择一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作为本人的定点就诊医疗机构)
3、区级医疗机构:区中心医院、泗泾医院、方塔中医院、乐都医院、妇幼保健院、区精神卫生中心、金山区中心医院枫泾分院
4、市级医疗机构:本市第一、第五、第六、第八、第九人民医院、瑞金医院、中山医院、华山医院、新华医院、儿科医院、肿瘤医院、耳鼻喉科医院、国际妇女保健医院、市传染病医院、市胸科医院、市肺科医院、龙华医院、曙光医院
四、合作医疗保险基金的补偿标准
(一)补偿范围:统一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及标准》执行。
(二)门急诊补偿
2010年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继续实行个人门急诊帐户制,为110元/人。镇保人员也按此标准纳入个人门急诊帐户。
门急诊补偿比例为:
帐户内:村卫生室80%,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70%,区级医院60%,市级医院50%
帐户外:村卫生室80%,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60%,区级医院50%,市级医院40%
帐户外门急诊统筹基金的年封顶补偿总额为5000元。
(三)住院及5000元以上门急诊大病(主要指尿毒症、恶性肿瘤、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患者的门诊透析、化疗、放疗)补偿
住院仍设立医疗费用报销支付线: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00元,区级医院300元,市级医院1000元。
住院及5000元以上门急诊大病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为: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70%,区级医院60%,市级医院50%。年补偿封顶总额60000元。
五、合作医疗保险不予报销的情况
1、挂号费、工本费。
2、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自理费用、自购药物、自行投医、手术矫形、镶牙、美容、义肢、救护车费、计划免疫、不符合计划生育及健康体检费等医疗费用。
3、因车祸、自杀、酗酒、集体食物中毒、打架、斗殴及工伤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4、脏器移植、安装心脏起搏器、伽玛刀、细胞刀、中子刀、射频等的医疗费用。
5、住院期间的伙食费、陪客费、营养费、输血费、冷暖气费及其它类。
6、非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发票,如有统筹支付、帐户支付、照顾性减免等费用。
7、在本区已实行刷卡报销的医疗单位就诊而未刷卡的医疗费用。
六、投保要求及其他注意事项
1、投保征缴工作自2009年9月10日开始,于2009年10月31日截止。
2、投保均要以户为单位参加,镇保人员投保要有户口簿复印件。
3、在本区已实行刷卡报销的医疗单位就诊,必须同时出具《合作医疗保障卡》、《农村合作医疗门急诊就诊记录册》,进行实时结报,否则不予报销。
4、凡在本市公立非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和住院治疗(需凭区级医疗机构出具的转诊单)的医疗费用按上述规定报销比例给予减半补偿(外地医疗机构一律不予报销)。
5、合作医疗报销一律凭有效原始发票,除参加商业保险的,住院费用发票凭保单复印件给予补偿。
6、如有不符合投保者参加合作医疗的,一经发现一律予以退保且不退费。
七、本告知书由镇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新浜镇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
二OO九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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