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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摄时间:公元2010年2月19日下午18.35分 拍摄地点:广安市广安区老南街步行街道 《中国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规定: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规定的停车地点”是指:一、停车场;二、画有停车泊位的路边;三、道路以外的土路。 谁给他们的权力? 难道城管车可以不受法律约束? 难道广安城管对人民群众的监督无动于衷? 请麻辣论坛全体网友坚决支持,别让这个帖子沉了。 我们将以极大的耐心密切关注城管执法局的姿态,并保留舆论监督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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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就只知道关注当官的。有谁关注了农民。骗子在大街上招摇撞骗的。你们关注没有 巧丽 发表于 2010-3-1 09:25 http://bbs.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城管的素质到底如何?假如城管是公务员,那么是咱纳税人养活着城管,纳税人难道不能批评监督你们么?假如城 ... 和谐城市 发表于 2010-3-2 09:44 http://bbs.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惩治特权车辆乱停乱放,城管无能为力吧 为民医生 发表于 2010-3-2 15:59 http://bbs.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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