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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妖娆少妇

强烈要求严查巴中东方房地产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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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7 18:19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楼主

发表于 2010-8-17 21:29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个不知自己姓什叫谁的人(吴大飞还是黄先志)老在论坛上叫嚣,从中杨(干道)到中央(政府)、闹东方、建设局、管委会到政协,可谁不知此人之下流无赖,还美其名曰红军后代。他那一点流的是红军后代的血?其女黄金凤,其子吴坤,一黄一吴到底谁属。可惜红军烈士,逝前伤腿流脓,逝后继子打其旗号敲诈企业、政府,而财产最终姓吴。千年文明巴中城,有此钉子坏美名,期望政府严打击,职能部门行其能。

发表于 2010-8-19 22:02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楼主
dchengb 发表于 2010-8-17 18:19
http://bbs.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发表于 2010-8-20 07:14 | 显示全部楼层
李本钦及东方房产卑劣、卑鄙、龌龊、无耻!!!!
发表于 2010-8-20 16:29 | 显示全部楼层
血腥罪恶强拆民房宪法民法刑法哪里去了?!_中华论坛_中华网论坛--网 ... 27 个帖子 - 26 个作者 - 新贴子: 4 天之前
血腥罪恶强拆民房宪法民法刑法哪里去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 ...
club.china.com/data/thread/1011/2716/67/62/0_1.html - 网页快照
发表于 2010-8-20 20:34 | 显示全部楼层
血腥罪恶强拆民房没有法律可依!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1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75条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第4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消:(一)因重大失误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3条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20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居住用地7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典第228条、第231条之规定,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5%以上20%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5%以上20%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根据刑法典第245条之规定,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本罪的,从重处罚。根据刑法典第226条、第231条之规定,犯强迫交易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刑法典第274条之规定,犯敲诈勒索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典第275条之规定,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典第276条之规定,犯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典第118条和119条第1款之规定,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已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根据刑法典第124条第1款之规定,犯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电信设施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刑法典第263条之规定,犯抢劫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入户抢劫的;......。根据刑法典第267条之规定,犯抢夺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根据刑法典第268条之规定,犯聚众哄抢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刑法典第234条之规定,犯故意伤害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废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根据刑法典第232条之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典第397条第1款之规定,犯滥用职权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典第397条第2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典第399条第2款之规定,犯枉法裁判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
    我国的宪法、民法、刑法都是严格保护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权的,血腥罪恶强拆民房找不到法律依据,没有法律可依!
    财产处分权是财产所有人最基本的核心权利,只有财产所有人对自己的财产才有处分权!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经财产所有人同意,都没有处分财产所有人的财产的权利!
    拆迁赔偿是财产的一种自由交易。房屋产权人有捐、赠、漫天要价、拒绝交易的权利!房屋非产权人政府和开发商有就地还钱、欣然接受、放弃交易的权利!绝无强迫交易、霸占抢劫的权利!

发表于 2010-8-21 20:14 | 显示全部楼层
昆明市长:有些拆迁工作有愧于百姓2010年8月14日 23:30
来源:新华网 作者:谢莹 选稿:赵菊玲

  “有些拆迁工作是有愧于百姓的!”在昨天召开的“草海北片区保护治理和开发建设现场调研会”上,昆明市委副书记、市长张祖林表情凝重。

  草海欲与杭州西湖媲美

  近期,张祖林一直在马不停蹄地调研,昨天,他又率众现场调研滇池草海北片区保护治理和开发建设情况。先后走访草海片区拆迁安置的三个地块,以及积善、普坪、河北三个社区。记者现场看到,许多房屋都已拆迁,一些尚未拆迁的房屋墙壁也都画上了大大的“拆”字。

  现场调研后随即召开室内总结会。张祖林在讲话时提出,要将草海打造成世界一流、与杭州西湖媲美甚至赶超西湖的“城市客厅”和“城市名片”。随后他话锋一转,表情凝重起来:“我们的有些拆迁工作是有愧于老百姓的!”他表示,希望基层政府、组织把相关工作做好做细,最重要的是把老百姓安置好,尽量让老百姓早日回迁,住进高质量、配套全的回迁安置房,让百姓能真正体会到现代新昆明建设带来的实惠。

  “草海的保护治理已是箭在弦上。”副市长陈勇在会上表示,必须确保回迁安置顺利进行,工程质量必须要“优”。“绝对不能让那种拎个皮包就来做项目的人混入建设队伍,对此种人要严查……安置房项目要在新成立的市招监办的监督下统一招投标。”

  草海北片区重在生态恢复

  按照现代新昆明建设的计划,滇池草海北片区要打造成水清、湖洁、岸绿的生态屏障区,中国西南面向东南亚、南亚的国际“游憩港”、市民休闲游憩中心,其功能分为旅游集散、商务旅游、休闲游憩三大板块。

  而要实现这一目标,就必须拆迁改造。西山区区长蔡德生介绍,草海北片区拆迁改造的核心是生态恢复建设,不宜进行原址回迁。经昆明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决定,将西山区城中村改造37、45、46号三个地块作为草海北片区拆迁改造的安置用地。其中:地块一(城中村37号地块),东至南方公园,西至西坝河,南至鑫益花园,北至福海大村;地块二(城中村45号地块),东至益宁路,西至成昆铁路,南至昆安高速,北至成昆铁路;地块三(城中村46号地块),东至明波立交桥,西至益宁路,南至昆安高速,北至成昆铁路。三个安置地块需拆迁各类建构筑物约161万平方米,自身需安置3346户。

  目前,三个安置地块可研报告编制、地勘工作已经完成,修建性详细规划正按市政府要求进行调整。现正组织设计单位按统一风格、统一户型、统一公摊的原则进行安置地块的建筑设计。截至8月11日,草海北片区已拆除196.09万平米,完成征地7020.85亩,占总面积的48.14%。

  ■新闻链接

  草海拆迁涉及约10万人

  草海片区东至西坝河,西至昆安高速公路,南至南绕城高速规划路,北至南二环路,总面积约8.73平方公里。

  经初步调查,需拆迁农房、国有企业用房、集体经济组织用房等各类建筑物约450万平方米。涉及马街、福海、棕树营、金碧、碧鸡5个街道办事处的10个社区居委会47个居民小组和158家国有单位,动迁涉及总人口约10万人,其中农业人口约6400户约2.1万人,非农业人口约7.9万人。按计划,草海片区征地拆迁要在今年12月31日前全部完成。
发表于 2010-8-22 07:1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70# 量子通信


     感谢朋友的正义良苦之心!
发表于 2010-8-23 19:57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巴中官商警黑勾结罪恶拆迁血腥惨案简叙-中国经济网-Powered by www ... 四川巴中官商警黑勾结罪恶拆迁血腥惨案简叙/来自中华网社区club.china.com/ 历经抗日战争、解放战争和抗美援朝战争的残废军人的财产被剥/来自中华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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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3 21:48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0-8-26 07:02 | 显示全部楼层
李本钦东方房产怎么这般卑劣、卑鄙、龌龊、无耻?

发表于 2010-8-26 08:1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71# 烈火中永生


    老吴你身上应该光洞了,你看好多枪手对准你扫射。

发表于 2010-8-26 09:05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

发表于 2010-8-26 13:01 | 显示全部楼层
双方对骂?···

发表于 2010-8-27 21:53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文明的社会像这样的板民少了,不讲理的人,人家是按国家政策拆迁的,补偿有标准的不是你想要多少是多少

发表于 2010-8-27 21:54 | 显示全部楼层
宪法规定土地是国家所有,补偿有标准的!不然如何建设国家啊
发表于 2010-8-30 10:55 | 显示全部楼层
房开商与腐败的官员勾结谋取暴利就对吗?


           来源:网易地方论坛    贵州      作者:hj83199

   
  在房地产行业有一个很怪的现象,那就是百姓原来居住的房屋一旦被画上大大的拆字后,开发商给出的拆迁价总是与百姓房屋所处的地段等等是不相关的,当百姓根据地段及拥有的土地使用权与开发商讨价还价时,往往被冠以“钉子户”的恶名,让我们来分析一下为什么百姓的房屋会贬值,而开发商的房屋就可以天天涨的原因。

  百姓的房屋评估应包括:房屋本身的建造成本(很多房屋是越老越值钱)、房屋的地段地价、周边生活设施、土地容积率等等综合因素。如一套一层的平房,应包含其实际占有土地的面积及土地的增值。一套四合院(贵阳现在依然存在这样的传统建筑)目前的实际价值可以上千万,如果是在北京这样的城市,一套四合院可以达到上亿的价值。就房屋本身而言,这类建筑的建造成本是不高的,高的其占有的土地价值。再如,如果百姓住房周边有比较好的医院、学校,这样的房价也是不同的。很多百姓居住的房屋都是在黄金地段,这些地段的商业价值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这也是政府及开发商设法占有黄金地段的原因。

  开发商的评估往往以百姓周边二手房的价格来评估百姓的住房,而对周边的生活设施等等附加条件是很少考虑的。其次是政府先收取百姓的土地收益金后,实际已经把土地数十年的土地使用权交给了百姓,按法律规定应该是开发商来找百姓洽谈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可实际上政府往往以规划为名又高价把土地使用权出让给了开发商,百姓数十年的土地增值收益完全被剥夺。

  开发商在百姓原有的土地上采取高容积率等手段开发出房屋,然后把房屋高价出售,在出售过程中他们则将周边的生活设施等等一并作价入房价。如有些开发商的房屋占有公共教育资源,则可以提高房价,有的则占有公共医疗资源,这也是提高房价的一个手段,这样一个项目完成后,他们通过各种手段天天不停地调整房价,房屋价格的上涨幅度已让百姓无法承担。

  开发商在建设一个项目中,除开国家正常征收的税费之外,还有各种不明的灰色支出,依靠这些灰色支出,他们可以动用一切力量拆除百姓的房屋,依靠这些灰色支出,他们甚至可以绑架政府,实施他们所期望的低价拆迁,高价卖房的目的。目前,开发商在黄金地段的利润可以达到100%,即便除去他们的高息借贷,其利润也可以达到60%。

  可以说几乎每一家开发商都涉嫌行贿国家公务人员,凡是涉及房地产开发的部门:国土局、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局、消防大队、拆迁处等等机构及这些机构的上级主管政府的主要工作人员及具体经办人都无一例外的收受开发商的贿赂,同时,有些开发商甚至进入人大、政协,左右地方政府的规划及城市建设,他们通过左右上述机构对百姓房屋实施暴力拆迁。

  城市房屋拆迁中的另一个怪象就是开发商可以随意进入百姓家对被拆迁的百姓进行恐吓、威胁,甚至损毁百姓的财产,而被开发商买通的地方政府却视而不见。有的地方政府甚至为虎作伥,充当开发商的打手,他们调动警力以国家机器驱赶百姓,这样的事例在中国这块土地上几乎天天都在发生。可奇怪的是这些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居然不会受到法律的追究,而当百姓拿起武器捍卫自己的家园的时候,他们却可以动用司法机关的力量来追究百姓的刑事责任,如此恶劣的行径不是把百姓逼上绝路吗?

  开发商为营造因拆迁造成房价升高的假象,到处寻找其御用文人,四处为其呼吁,甚至威胁抵制新的“搬迁条例”的实施,难道共和国的法规制定尽然如此难以驾驭那些腰缠万贯的开发商?难道国家就不怕有一天百姓揭竿而起,直捣黄龙?

  一部法规的实施如果依然维系的是地方政府腐败官员的利益,维系的是利益集团的利益,那这样的法规必然将把百姓彻底推向敌对面,这不是危言耸听。我们希望能够站在公正立场上来为百姓呼吁的学者多听听生活在社会底层的百姓呼声,反馈给国家最高机构,百姓也希望有一个安定、公平的社会环境。
发表于 2010-8-30 10:56 | 显示全部楼层
房开商与腐败的官员勾结谋取暴利就对吗?


           来源:网易地方论坛    贵州      作者:hj83199

   
  在房地产行业有一个很怪的现象,那就是百姓原来居住的房屋一旦被画上大大的拆字后,开发商给出的拆迁价总是与百姓房屋所处的地段等等是不相关的,当百姓根据地段及拥有的土地使用权与开发商讨价还价时,往往被冠以“钉子户”的恶名,让我们来分析一下为什么百姓的房屋会贬值,而开发商的房屋就可以天天涨的原因。

  百姓的房屋评估应包括:房屋本身的建造成本(很多房屋是越老越值钱)、房屋的地段地价、周边生活设施、土地容积率等等综合因素。如一套一层的平房,应包含其实际占有土地的面积及土地的增值。一套四合院(贵阳现在依然存在这样的传统建筑)目前的实际价值可以上千万,如果是在北京这样的城市,一套四合院可以达到上亿的价值。就房屋本身而言,这类建筑的建造成本是不高的,高的其占有的土地价值。再如,如果百姓住房周边有比较好的医院、学校,这样的房价也是不同的。很多百姓居住的房屋都是在黄金地段,这些地段的商业价值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这也是政府及开发商设法占有黄金地段的原因。

  开发商的评估往往以百姓周边二手房的价格来评估百姓的住房,而对周边的生活设施等等附加条件是很少考虑的。其次是政府先收取百姓的土地收益金后,实际已经把土地数十年的土地使用权交给了百姓,按法律规定应该是开发商来找百姓洽谈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可实际上政府往往以规划为名又高价把土地使用权出让给了开发商,百姓数十年的土地增值收益完全被剥夺。

  开发商在百姓原有的土地上采取高容积率等手段开发出房屋,然后把房屋高价出售,在出售过程中他们则将周边的生活设施等等一并作价入房价。如有些开发商的房屋占有公共教育资源,则可以提高房价,有的则占有公共医疗资源,这也是提高房价的一个手段,这样一个项目完成后,他们通过各种手段天天不停地调整房价,房屋价格的上涨幅度已让百姓无法承担。

  开发商在建设一个项目中,除开国家正常征收的税费之外,还有各种不明的灰色支出,依靠这些灰色支出,他们可以动用一切力量拆除百姓的房屋,依靠这些灰色支出,他们甚至可以绑架政府,实施他们所期望的低价拆迁,高价卖房的目的。目前,开发商在黄金地段的利润可以达到100%,即便除去他们的高息借贷,其利润也可以达到60%。

  可以说几乎每一家开发商都涉嫌行贿国家公务人员,凡是涉及房地产开发的部门:国土局、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局、消防大队、拆迁处等等机构及这些机构的上级主管政府的主要工作人员及具体经办人都无一例外的收受开发商的贿赂,同时,有些开发商甚至进入人大、政协,左右地方政府的规划及城市建设,他们通过左右上述机构对百姓房屋实施暴力拆迁。

  城市房屋拆迁中的另一个怪象就是开发商可以随意进入百姓家对被拆迁的百姓进行恐吓、威胁,甚至损毁百姓的财产,而被开发商买通的地方政府却视而不见。有的地方政府甚至为虎作伥,充当开发商的打手,他们调动警力以国家机器驱赶百姓,这样的事例在中国这块土地上几乎天天都在发生。可奇怪的是这些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居然不会受到法律的追究,而当百姓拿起武器捍卫自己的家园的时候,他们却可以动用司法机关的力量来追究百姓的刑事责任,如此恶劣的行径不是把百姓逼上绝路吗?

  开发商为营造因拆迁造成房价升高的假象,到处寻找其御用文人,四处为其呼吁,甚至威胁抵制新的“搬迁条例”的实施,难道共和国的法规制定尽然如此难以驾驭那些腰缠万贯的开发商?难道国家就不怕有一天百姓揭竿而起,直捣黄龙?

  一部法规的实施如果依然维系的是地方政府腐败官员的利益,维系的是利益集团的利益,那这样的法规必然将把百姓彻底推向敌对面,这不是危言耸听。我们希望能够站在公正立场上来为百姓呼吁的学者多听听生活在社会底层的百姓呼声,反馈给国家最高机构,百姓也希望有一个安定、公平的社会环境。

发表于 2010-9-1 09:5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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