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12
返回列表
楼主: bzyyyyyyyy

巴中市顶山镇派出所乱执法

  [复制链接]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0-3-8 12:47 |
   苟  华
   许建英  网友:
   提点见议,供参考。
   案发后,你们向公安机关报案,委托法医医学鉴定程序是对的。
   依据医学鉴定,你子苟海中属轻伤。公安机关应报检察机关批准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并附带民事赔偿。鉴予公安机关没有受理立案,你除了信访请求外,仍可以:
   1、向巴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附带民事赔偿诉讼请求。
   2、向巴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公安机关立案处理。
   你提供的巴中市人民法院(2008)巴州民初字第648号民事判决书想证明什么?证明加害人己经由人民法院判决民事赔偿了受害人?应当是巴州区人民法院而不是巴中市人民法院,巴中市人民法院必须加上“中级”二字,即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你若不服区法院民事赔偿判决?应当向市中院上诉,而不是向区公安机关控诉申请。
   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公民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有权向国家机关实名举报、控告,而无须申请。国家机关受理后有义务依法向实名举报或控告的人回复处理结果。为此你提出的申诉申请书题目欠妥。
    鉴于你们是小学文化,经济困难,你们可申请法律援助,向免费维权律师咨询后,再决定通过什么程序维权。
    上述意见,仅供参考。风险自担。

发表于 2010-3-8 21:00 |
一个好端端的人,一个好端端的家被折腾得这个样子,令人心痛。希望查明真相,匡扶正义。人间正道是沧桑!

发表于 2010-3-8 21:54 |
搞不懂~~~~~~~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0-3-11 17:33 |
   通过巴州区公安分局“关于巴中市顶山派出所乱执法”一帖的回复,个人认为:顶山派出所就2007年12月6日,顶山镇居民吴明强致未成年人茍海中为轻微伤,出警后进行治安处罚,由受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訟,由人民法院判决加害人民事赔偿是依法办事公正的。但是,就2008年9月13日, 许钰鑫与同街居民郑爱华发生口角纠纷中,致未成年人茍海中受伤致残的刑事案件处理中,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上,公安机关确有不当之处。

     未成年人茍海中被人卡在摩托车后架上毒打,多处受伤,昏迷约半小时许。经四川惠诚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所(2008)第067号《医学鉴定书》鉴定为精神残疾“2” 级;人身伤害程度为“轻伤”。

     依据法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达到一定的危害后果是故意犯罪行为。《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立案侦查终结后报人民检察院,由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追究故意伤害他人致残的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和附带民事赔偿民事责任。

     未成年人茍钒贞,12岁,激动中,用警察叔叔的手拷将自己的手拷上束缚,不存在扰乱办公秩序袭警行为。

   

发表于 2010-3-11 21:25 |
楼上所言极是!
苟的家人应该申请司法援助,用法律来维权。
xud

发表于 2010-3-11 21:38 |
继续关注真相

发表于 2010-3-11 22:07 |
老百姓啊,老百姓啊,,,老百姓啊,,,,,,,老百姓,,,,,,,,,,,, 老百姓_________________

发表于 2010-3-11 22:53 |
这些年公安局执法已经很规范啦,如果对你执行了相应的措施,其间肯定有什么原因了。

发表于 2010-3-11 23:08 |
DDDDDDDDDDDDDDDDDDDDDDDD

发表于 2010-3-16 09:25 |
调解的时候为什么拘留,你好象没说,难道当中没有插曲!公安现在拘留人有严格的手续,没有犯什么拘留你干什么.

发表于 2010-3-29 14:32 |
什么?

发表于 2010-3-29 15:03 |
兄弟伙,自己还是有原因的,不要一味的指责。大家看论坛是想事实,我想警察不是你说的那样。

发表于 2010-3-29 17:03 |
:):)

发表于 2010-3-29 23:50 |
吴明强???不会吧。。他因为他儿子犯的事,后来精神失常了。。。

发表于 2010-3-29 23:51 |
吴明强???不会吧。。他因为他儿子犯的事,后来精神失常了。。。
12
返回列表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