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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markgreen

四川省什邡市禾丰镇朝园村一组村民 行将“被房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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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4 10:58 | 显示全部楼层
作为正义之士,我将每天关注斑竹的维权之路!!!!!!!!!!!!!!!!!!!!!!!!!!!!!!!!!!!!!

发表于 2010-3-14 13:51 | 显示全部楼层
看完一个字:愤............还有没有天理...............不把我包公放眼里..........
要拆先把镇长的拆了...................................................................

发表于 2010-3-14 14:3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顶镇长的肺。。。。。。。。。。。。。找人拆她滴house.....................

发表于 2010-3-14 16:09 | 显示全部楼层
ding

发表于 2010-3-14 21:02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

发表于 2010-3-15 13:40 | 显示全部楼层
顶,顶,顶

发表于 2010-3-15 17:55 | 显示全部楼层
持续关注中---------------------对于损害老百姓的事情

发表于 2010-3-16 16:28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到最后

 楼主| 发表于 2010-3-16 23:38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关注~期待当地回音

发表于 2010-3-17 10:17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史上最牛钉子户”

《物权法》刚通过及国内在拆迁问题上民怨沸腾的宏观背景;“钉子户”女户主吴苹风韵犹存的外表,知法守法的理性姿态,使她成为镜头前最好的发言人及辩护人;“钉子户”男户主杨武渝州散打冠军的身份增添了事件的娱乐性,他站在屋顶挥舞国旗的场景深具震撼力与感召力;媒体几乎一边倒的支持姿态更稳固了网友的民意基础;几个因素促成了这起网友口中的“一个伟大的标志性的事件” 。借助于网络表达出来的民意,任何组织及个体都不应该忽视。

发表于 2010-3-17 12:45 | 显示全部楼层
别把基层干部不当干部,别把豆包不当干粮,咱现在把基层干部当干部,说是人民的公仆,可咱从没享受过当主人是啥滋味啊,说句不好听的反倒是“恶奴压主”了 为了政绩 为了面子 为了好看 不顾群众的利益 我好好地过着我的日子虽然没有大富大贵还觉得挺美的 怎么就平白无故要背负一身的债啊 人这一辈子就够辛苦的了 我不偷不抢不杀人不放火 为了社会和谐 为了和谐社会 我还按时缴税 做的都是对社会有益无害的事情 哦 您一句重新建设 说拆就拆 我不同意 你还要把我变成莫须有的钉子户 岳飞都要从墓地里蹦出来吹胡子了 3万3就让我无家可归 我要是在我自己个儿家的地上盖个别墅 你也给我3万3呗 建设新农村中央的意图是好的 可是到了基层怎么就变味儿了 这不得让我想起电视剧亮剑里原国民党师长后来变成中国军事学院教员的常乃超说的一句话 他说从国民党最高指挥办公室传达出的命令并不都是一无是处的 大多数都是可取的甚至是天才的决策 只是这些决策的执行者太过愚蠢 为什么老百姓总是骂*** 我也是***员 其实***本身没有什么不好 ***的理念 路线 方针 出发点都是好的 只是执行的人曲解 形式 强硬的去实施罢了 现在已经不是那个上面一个指令 老百姓就是有怨言也不申张的年代了 基层领导的工作方式是不是也改变一下 不要让老百姓看出你没文化没教养 依法办事很重要 首先要依法 不过总理答记者问的时候还说了 中国的法制还不完善 法律还没有达到公平的程度 也就是说有的时候法律法规也存在缺陷 很可能会置老百姓的利益不顾 不过这样的法律法规还是少的 真出现霸王条款也是不负责任 想捞一笔的人搞出来的 置于想捞名 还是捞利 只有当官的本人知道了 听听老百姓的呼声吧 永远不要忘了水能载舟亦能覆舟的道理  

发表于 2010-3-17 12:48 | 显示全部楼层
请楼主把标题追加下:《3月17日副镇长来电:强拆⇒自愿 感谢大家关注》

发表于 2010-3-18 20:03 | 显示全部楼层
好样的 看来局势有说好转,:victory:

发表于 2010-3-21 20:18 | 显示全部楼层
维护斑竹权利..

发表于 2010-3-21 20:22 | 显示全部楼层
强烈谴责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0-3-22 02:30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顶一个!

发表于 2010-5-15 00:16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顶一顶顶顶顶关注顶一顶顶顶顶

发表于 2010-5-15 00:16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顶一顶顶顶顶关注顶一顶顶顶顶

发表于 2010-12-12 16:24 | 显示全部楼层
法治社会,依法治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自己看看吧


第二十二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三条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除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第二十四条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条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参考资料: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925196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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