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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警察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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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2 11:36 | |阅读模式

一身公安蓝
满嘴荒唐言





广巴高速5死1伤重大交通事故,五条鲜活的生命顷刻间化为青烟。家家户户在团年,我们却是守着几堆冰冷的尸骨旁哭成一团过了这个春节。可事过半月多,死者连灵堂都没有设,几俱骨灰盒冰冷地扔在一旁,还有一重伤者趟在医院需要救治。发生这样重大惨烈事件,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却没有丝毫的同情和理解,更没有给予人道主义关怀和安抚。目前,巴中交警拒不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在巴中也许这样重特大交通事故发生的太多了,2008年曾发生51人死亡的全国罕见的重特大交通事故早让我们的
父母官已经麻木不。据巴中市巴州区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调解,死者亲人形成更大意见如下:


一、死者家属怀着十分悲痛的复杂心情,对地方政府和广巴高速疏于安全管理,无视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后麻木不
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不人道行为表示强烈愤慨和谴责!


二、对于巴中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对案件的分析定论表示十分不解与不齿。


1、
“‘交通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


巴州区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领导反复强调
“‘交通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这种典型的强盗逻辑我们十分不理解。连对名词概念解释的外延与内涵都搞不清楚,这样的语文水平和法纪观念能代为人民解释法理、执行法度?


请问
白马黑马哪个才是马?


2、
此次事故不出在道路


巴州区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领导反复强调
此次事故不出在道路请问车祸没有出现在道路上,难道出现在河道里?出现在大街上?在太空中?


以上是巴中交警领导2010年3月9日上午9时36分,在会议室调解时,何副大队长和王潋警官对死者家属所作的荒唐陈述。


3、交警领导暗示我们
高速公路实力强不好惹。

不用提醒,我们早知道。尽管广巴高速公路很有钱,但那些都是人民的血汗钱,是纳税人的钱,是国家的钱;尽管广巴高速公路很有钱,但他们缺德,没有起码的道德良知和社会责任感。那些脑满肥肠、大腹便便、丧失道德良心的领导最多只是人民群众用血汗把他们宠坏了、喂腻了成肉泥的没有了人道热血衷肠的一堆蛆虫。我最不情愿和广巴高速领导坐在一起,我怕他们打出的饱嗝都有一股腥臊味儿。原四川省交通厅厅长兼四川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董事长刘中山,利用职务之便,与王进、刘西荣共骗取川高公司1000万元占为己有;原河南省交通厅长张昆桐在他的前任因腐败倒台后信誓旦旦表决心:要让廉政建设在所有公路上,向着四面八方,不停的延伸,不停的飞驰。这位交通厅长却让廉政在他的人生道路上插上私欲的翅膀,直直的到了大牢。由此可见,中国交通很!正是基于这种原因,我们更需要发动社会的力量,利用中央电视台《法制频道》为他们作一期讲治节目。让全国人民都来帮助他们,教育他们。让社会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施之以法。至于最后他们认为对死者赔钱多少,人都死了那么多了,再多的钱对于死者都只是一串苍白的数字。



为人民服务是要服大务、服要务。那些守摊子、混日子,忙忙碌碌跑趟子、装样子的可怜的事务主义者,以踢皮球打太极的体育形式开展工作,最终也只是在锻炼身体。出事近月,交警部门连任何报告都不出示,在干啥?


在巴中这方血腥土地上,我们已经感受不到丝毫的温暖和人间真情,交警领导对死者家属的解释,不是让人心服口服,更是让人七窍生烟。在此,全体死者亲属再次“强烈恳求”巴中交通部门快快给出据他们应该出据的手续。我们看不懂的内容,我们自会去求救上级有关权威部门解释答复。




巴中、广元虽然隔山隔水,但我们都是在中国***领导下,都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统一规范下,相信,人心都是肉长成,公理就在我们头上



腐败

树上歇着百只鸟,打掉一只剩多少?这则古老而充满童趣的数学迷语。恐怕,最没趣的回答是数学逻辑的加减法则。答案是99。这是最拙劣最愚笨的一种解答。而传统而智慧的中国人用中国博大精深的语文逻辑回答是:没了。因为,鸟是有知觉的动物体,看到其中一个同伴倒下,便赶紧飞跑了。孰不知?从当今国人最头痛的腐败学中我又悟出了一个全新的答案是:树上歇着100只鸟,打掉1只。又有100只

这些年来,在全中国大地沸沸扬扬开展反腐败,打假打黑 ,扫黄打非。不知怎么搞的,是越反越腐,越打越假 。打假的假打,打非的非也。就从这几年反腐败成果来看吧,一个陈希同倒下,千万个陈小同又站出来。屈指一数,继陈希同之后,又有建国以来级别最高的人大副委员长成克杰(本人大大人也,他老老来俏,为讨妾之欢,花白年岁一刀划个双眼皮鸡屁股);风流江西副省长胡长青(昆明世博会没雅兴,广州醉生梦死狐狸精);还有广东第一贪谢鹤亭公(谢公在香港尖东一家夜总会,为博小姐一笑,慷慨挥之500万);西北第一贪 周长青(奥门日赌15万,短短11月输掉5000万);深圳副市长王炬任职17年,月进100 万 ,涉嫌贪污2亿元,创全国贪官之最。也许,还会有陆续不断刷新纪录,创历史新高的,这里不一而举。举上。这仅只是浮出水面,或被击于枪下的几只猎物。要是真有哪天朝中命官走出个包青天,巨手掀开地方一级腐败瘟床上那张罪恶的黑毯 ——我他妈!腐败之虫多如蚁穴 。

君不见,某知县大人12岁的少年公子竟有5 年工龄以上的行政档案;某县大爷几年下来, 压岁钱就收了数百万;还有那厅座、那局座什么的;那混水衙门中的假县令、假公安、y 警察包二奶什么的。黑社会谁最黑?公安局长当堕爷。北海公安局副局长就是利用成克杰情妇的关系,从成克杰手中买来副局长宝座,却成了地方黑恶势力的一张盾牌。大施淫威,鱼肉百姓。从他们东窗事发后,透过那血痕漠漠的悔过书,那声情并茂的悔恨泪,着实令人毛骨竦然。他们大都理论有据,发人深省。然而,他们在作奸犯科前,大都是马列主义者,讲高尚的革命道德情操,论人生为人之道,他们不绝于口,烂熟于心。那么,他们为什么却还那样大智若愚,一个接一个壮烈地自绝于腐败的坟墓?这正是笔者今天要借中国一则充满童趣又极赋哲理的那道数学命题作答。那就是——
树上歇着100只鸟,打掉1只。又有100只。

这就是歇栖在中国大地上,踩在人民百姓肩上的那队腐败的鸟群。他们早已麻木不,早有触弹不惊量。他们是被人民的血汗宠坏了的喂腻了成肉泥的没有了人道热血衷肠的腐败之鸟。

试想,鸟作为自然界一种最普通,生命结构极为简单的生物体,在同伴受到枪击时,怕危及身家姓命,方知赶紧飞离枝头,不再婪食。然而,人作为一种高级生命体,在我们清除的腐败分子中,他们大都以前是党和人民培养多年成长起来的高级领导干部。他们却汲人民的血汗,腐化堕落,贪得无厌。就是在个别人马脚败露,被人民的正义之枪弹痛击时,而与他们的腐败同好却全然不顾,一以往之。中国古语:人为财死,鸟为食亡,绝对是有道理的。他们之间有着天然的趋同性。鸟在觅食时,边啄边叫;人在贪财时,边贪边唱。那些在台上把马列主义当喊的贪官们,在台上真可谓是妙语连珠,语花香。原成都市委常委、宣传部长高勇有句口头禅:领导干部三盆水,一盆水洗头,保持清醒的头脑和与时俱进的思想;一盆水洗手,拒腐蚀永不沾;一盆水洗脚,坚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然而,这位宣传部长只是给别人宣传而已,他在几年间居然贪污受贿2167万元巨款。原四川省工商局长李太银写过十部反腐小说,他的笔下有句妙语:101=0,你一旦用权力的十分之一去谋私,就会丧失全部的威信。按《修辞学发凡》的定义,这是运用了警策的修辞手法。这些年揪出的贪官们不都是因为101=0”而成为人民的罪人吗?李太银说的就比唱的好,他用他的加减法则因为贪污把自己算进了监狱刑期5年。原河南省交通厅长张昆桐在他的前任因腐败倒台后,他走马上任,信誓旦旦地给省委表决心:要让廉政建设在河南省的所有公路上,向着四面八方,不停的延伸,不停的飞驰廉政本身是个抽象象概念,于是,这位交通厅长却让廉政在他的人生道路上插上私欲的翅膀,不断地朝着某个方向延伸飞驰,直直的到了大牢之内。成克杰说啊:一想到广西还有100万人没有脱贫,我这个当主席的是觉也睡不好啊!

他们就是这样把反腐败当成歌唱,把搞腐败当爹孝,以至于达到忘我的境地。这就是你我凡夫俗子所不能及焉!但我不明白的是,他们既然有如此之勇,为何在被人民绳之以法枪弹临头时,又一个个垂头丧气,悔恨连连,不如鸟之去之痛快,就之壮烈呢?鸟尚能在被枪击后,只听得的一声坠地,却没听得它哀哀泣泣,磕头捣地,悔之痛之之丑态。况人不及鸟呼?

呵!人类社会进步了,人也文明多了,但人在腐败现象中却也已经蜕变不如鸟了。原来,腐败是一门学问,是一门高深的艺术。但人在腐败这门学问上还不怎么见长于鸟兽。在此,我顺便奉劝那些精于此道的腐败精英们,要想在腐败这条路上走得潇洒,可能还得去自然界中与鸟群为伍,拜鸟为师,从鸟兽学起。至少有两点可鉴:一是要学习鸟的机警与知足,学习鸟的求生求变能的本领;二是要人为财死学习鸟为食亡的那种壮烈。 人为财死 鸟为食亡原来有着如此不可分割的裙带逻辑。

其实,在腐败的钱囊里,他们只会加法,不会减法。如果我们按照树上歇着百只鸟,打掉一只就没了(1001=0)的语文逻辑反腐败,中国《反腐败》这部历史长卷不早就没了续篇吗?那么,假如我们按照(1001=99)的数学法则反腐败,腐败分子打1个就少1个,这样也罢。怕就怕海川那混帐逻辑+强盗逻辑(100100=100),这样的反腐败,何时是个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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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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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3-13 13:48 |
好坏
发表于 2010-3-13 13:56 |
巴中公安,你让老百姓怎么爱你呢?

发表于 2010-3-13 15:54 |
你们死者有钱吗?有关系吗?他们都是看的这些!如果是市委,市政府领导出现在这次事情中,早解决了!

发表于 2010-3-13 16:06 |
对楼主的亲人不幸去世,我表示沉痛哀悼。但公安交通部门的说法并没有错,在尚未交付使用的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确实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只能按照人身侵权向法院起诉追究高速公路的管理不善责任。楼主,其实可以事前去咨询下律师,就知道国家法律是怎么规定的了。在一条道路没有正式交付使用前,法律上还不认可他是道路。

发表于 2010-3-13 16:11 |
法律意义上的交通事故和日常生活中认为的交通事故是有较大区别的,其中最容易混淆的就是,交通事故一定是发生的法定道路上的交通事故。凡乡、村自行修建的道路(机耕道)和自然通车形成的道路以及住宅楼群道路、机关团体单位的内部道路、厂矿企事业专用道路以及尚未交付使用的新建道路等,均不属于法定道路。在这些路上发生的车辆事故(非道路交通事故),也不属于道路交通管理范围,公安交警部门不具有法定管理的职权。非道路范围包括:
    (1)自建自管未列入规划的城市巷弄或村间路,或者称自行修建并自行负责管理的路面;
    (2)用于田间耕作的农村铺设的水泥路、沥青路、砂石路等机耕路;
    (3)村民宅前宅后建造的路段或自然通车形成的路面;
    (4)封闭式住宅小区内楼群之间的路面;
    (5)机关、团体、单位的内部路面,厂矿、企事业单位,火车站、机场、港口、货场内的专用路面;
    (6)撤村建居后尚未移交公安交通部门管理的路段;
    (7)凉晒作 物的场院内;
    (8)断路施工而且未竣工或已竣工未移交公安交通部门管理的路段;
    (9)其他未列入公共 交通管理范围的路段①。

发表于 2010-3-13 16:39 |
法律意义上的交通事故和日常生活中认为的交通事故是有较大区别的,其中最容易混淆的就是,交通事故一定是发生的法定道路上的交通事故。凡乡、村自行修建的道路(机耕道)和自然通车形成的道路以及住宅楼群道路、机关团体单位的内部道路、厂矿企事业专用道路以及尚未交付使用的新建道路等,均不属于法定道路。在这些路上发生的车辆事故(非道路交通事故),也不属于道路交通管理范围,公安交警部门不具有法定管理的职权。非道路范围包括:
    (1)自建自管未列入规划的城市巷弄或村间路,或者称自行修建并自行负责管理的路面;
    (2)用于田间耕作的农村铺设的水泥路、沥青路、砂石路等机耕路;
    (3)村民宅前宅后建造的路段或自然通车形成的路面;
    (4)封闭式住宅小区内楼群之间的路面;
    (5)机关、团体、单位的内部路面,厂矿、企事业单位,火车站、机场、港口、货场内的专用路面;
    (6)撤村建居后尚未移交公安交通部门管理的路段;
    (7)凉晒作 物的场院内;
    (8)断路施工而且未竣工或已竣工未移交公安交通部门管理的路段;
    (9)其他未列入公共 交通管理范围的路段①。

发表于 2010-3-13 16:40 |
法律意义上的交通事故和日常生活中认为的交通事故是有较大区别的,其中最容易混淆的就是,交通事故一定是发生的法定道路上的交通事故。
(8)断路施工而且未竣工或已竣工未移交公安交通部门管理的路段;
bgs

发表于 2010-3-15 11:20 |
虽然你痛失亲人,作为一个网友,我们深表同情,但是你必须讲事实,讲依据,讲法律,国家的钱、纳税人的钱不是那么好拿的。你想高速公路给你拿钱就拿钱吗?那还不一定。

发表于 2010-3-15 13:26 |
:'(:'(:'(:'(

发表于 2010-3-15 20:45 |
对楼主的亲人不幸去世,我表示沉痛哀悼。但公安交通部门的说法并没有错,在尚未交付使用的道路上发生的交通 ...
流星无痕 发表于 2010-3-13 16:06 http://bbs.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同意

发表于 2010-3-15 23:14 |
同意
月色应如水 发表于 2010-3-15 20:45 http://bbs.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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