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四川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屠宰场点设置规划(2010—2015年)》的通知 川办发[2011]9号 颁布时间:2011-1-24发文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四川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屠宰场点设置规划(2010—2015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组织实施。 四川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屠宰场点设置规划(2010—2015年) 为进一步引导生猪屠宰管理行业科学、健康、有序发展,促进行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提高肉品质量安全水平,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5号,以下简称《条例》)、《四川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44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商务部《全国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纲要(2010—2015年)》等法规、规章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划。规划期为2010—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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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设置要求 (一)严格控制定点屠宰厂(场)数量。到2015年各市(州)政府所在地主城区原则上要少于2个;县(市、区)政府所在地原则上设置1个,能保证市场供应的地方可不再设屠宰厂(场)。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设置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数量由各市(州)政府按照《规划》、《办法》和本规划压缩总量的目标要求,在严格监管,严把基本卫生和质量安全生产、检疫条件的前提下,根据当地实际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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