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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法院记者会“捂盖”,侵吞亿元还在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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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5 17:29 | |阅读模式

南京有桩惊天大案。仅1700万的经济纠纷却致使受害方遭受亿元直接损失,侵吞亿元资产还在进行中。在南京秦淮法官利益加权力的影响下,使市值为1亿5千多万的土地资产,竟评出了离谱的超低价。可以了解确认的是,在秦淮法院和不法商人的人为操作下,该土地被评估5392万元,仅仅是其实际价值的三分之一。

为使巨额资产不以三分之一贱卖,受害方愿首先履行还款,再通过已经立案的再审案件继续将“书面证据17:5”得到纠正。但是法院和代表一批利益人的公司不同意,他们净赚一亿多元当然不会同意。受害方曾得到省及南京党政领导的关注,但秦淮法院及中院执行局系统一直采取捂盖子的办法纵容违法执行法官,南京法院通过南京市委宣传部通知南京晨报、扬子晚报两家媒体于11号下午召开记者会,就全国各网站的网评、热议所提的问题的回应,从扬子晚报的“法院回应”获知南京秦淮法院的作答完全是避重就轻或歪曲事实或掩盖执行违法或保护违法法官。“发帖人说法”的采访有很多错误,是南京扬子晚报记者于11号当夜,在电话里对受害方进行的采访,记者表示会给受害方确认后发表,可实际没有确认就发表了。内部人士及媒体透露南京中院要求媒体发稿前必须由法院审核。

对此受害方强烈要求与南京秦淮法院共同面对记者质疑作答,面向全国媒体进行对质,而不能仅限于南京法院指定的两个南京媒体。把评估公司与法院的肮脏内幕彻底曝光,把律师与何法官蹊跷通知“过上诉时效”唱双簧公诸于众。安徽受害方坚称所有提及的背叛代理人的律师和多个法官问题都有相应的音像及书面证据及相关证人印证。特别期盼南京市及省领导揭开海盗般的亿元侵吞案的盖头来。

另外,秦淮法院近期办理过户的过程中受到了安徽土地所在部门的质疑:安徽政府部门对仅5300多万的超低价评估土地有优先收回的权利。而且在评估和拍卖方面没有依据国土资源部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招标、拍卖应当由《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调整根据《安徽省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册年检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外省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在我省辖区内执业必须报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备案。国土资源局作为土地资源管理机构,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而做出的评估报告和拍卖结果当然不能作为土地转让变更登记的依据。因此,秦淮法院对受害方土地使用权所作裁定书是无效的。

纵观该案的受理和审判过程及结果和执行的全过程来看,此案完全是在江苏南大高科技产业公司王菊林老板的精心组织下,以及秦淮一批法官不计后果超常地紧密配合下,有计划有步骤地以不当方式占有受害方财产为目的的行为。此案如不能得到公平、公正的重新审理,不但将给安徽受害方造成毁灭性的伤害,同时也将造成重大社会隐患,更为重要的是不符合中央提出的建设和谐社会。

秦淮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时间顺序,几乎每个阶段、全部执行过程都存在严重违法执行,这绝不是偶然的,是完全在对方当事人控制和指使下进行的“一边倒”违法执行,也是对方当事人与秦淮法官密切配合共同精心设局的违法证据,必然有肮脏的权钱交易内幕。官商勾结的司法腐败不彻查难平民愤,法院的公平正义公正将完全丧失!!

3月13日温家宝总理就2010全国两会答中外记者问,曾感言:我们国家的发展不仅是要搞好经济建设,而且要推进社会的公平正义,促进人的全面和自由的发展,这三者不可偏废。勿庸讳言,我们现在的社会还存在许多不公平的现象,收入分配不公、司法不公,这些都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总理认为,公平正义比太阳还要有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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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6 16:40 |
信总理,公平正义比太阳还要有光辉。坚决打击司法不公,伸张社会正义。

 楼主| 发表于 2010-3-16 16:42 |
秦淮法院只敢做少部分的回答,还不顾事实、颠倒黑白,现仅秦淮法院做了四方面回应,受害方予以回应的回应以揭开事实真相:
一、“评估公司系随机产生”—— 南京秦淮法院完全是在编谎言蒙骗媒体和网民
他们声称“第一次随机产生南京大陆评估公司,精工当时没有异议。”事实是受害人根本就没有被通知参加,也就无从有提出异议之说,秦淮法院根本就提供不出发函和受害人参加随机摇号过程的任何证据,而且恰恰可以说明法官与南大王菊林勾结的事实。完全是为了欺骗上级法院和社会及广大网民。
对于09年因商业贿赂180多万元才被重罚的金宁达评估公司的选择,由于受害方对大陆公司的评估再三提出选择权,秦淮法院走好了形式,但没有按该院宣布的给予15天了解期后,确认金宁达公司为合法有效的得到当事人双方认可的评估公司。而是被在开会后第二个工作日就匆忙委托了金宁达公司,受害方在第三个工作日打电话到金宁达公司时了解到已经委托了该公司评估非常气愤,就口头提出质疑却被拒绝,而没有提出书面异议,只好认命秦淮法院又一次违法执行。秦淮法院实际剥夺了我公司的选择权,就怕我们了解金宁达评估公司的行贿丑闻。因此秦淮法院对我公司土地的评估具有程序上的严重违法性。导致了一个09年刚被重罚的公司对我公司违背职业道德、离谱地评估我公司土地,其结果当然是难以置信的低价。(详见“真诚恳求各大媒体和网民要求南京中院对秦淮法院强行选择有贿赂劣迹的金宁达公司的行为展开调查,对弄虚作假报告予以撤消”)
二、“为什么拍卖两块土地”——受害人认为贱卖1.5亿土地是海盗行为
受害方认为这两块地不论法律手续上和外形上都是相互独立的,特别是大地块的使用和存在不依附于小地块的存在而存在,两块地是相隔三年办理独立的手续的。是违反最高院不得超标的额拍卖的规定,更为严重的是侵害了受害方的合法财产所有权。南大高科技公司报名参加了拍卖会,但却为了让串标嫌疑人江苏经纬房地产公司以底价中标,在串标嫌疑人确定只愿出底价,加价不接受后,南大高科王菊林居然明目张胆地拒绝了拍卖师提出的你作为债权人有优先获得起拍底价的权利,他明确回答不接受起拍价,致使该土地被以伍仟多万贱卖,连起拍价都不接受的王菊林,不是陪拍是为什么呢?明显是南大高科王菊林老板导演、操控受害方律师及多名法官共同演出的“海盗”剧。
三、“1.45亿还是5300多万?”——可以客观判断该土地的价值被严重地低估了,而且高低是三倍的关系。
    受害方土地所在地评估公司09年7月初评的是1.45亿,而09年7月19日金宁达却评出5300多万,08年7月受害方与江苏琼花集团(上市公司)签的股权合作协议土地作价1.15亿,2010年元月深圳一投资公司愿意以1.65亿的土地价购买51%的股权。南大高科王菊林的关系单位南京大陆评估所07年评估的是5610万,08年7月评的是9100万,贷款4500万,后因第二年贷款仅2200万,为省评估费南大要求改评估价为伍仟多万。综上可以客观判断该土地的价值被严重地低估了,而且最高最低是三倍的关系。
四、“纠正笔误是为了公平” ——受害方认为推翻书面约定证据为笔误就是地道的枉法判决。南京中级法院审监庭已经于2010年3月2日正式书面通知受害方就1017号判决立案重审“17:5”。
声称“纠正笔误是为了公平”是何法官故意混淆是非、断章取义,特别令人气愤。何法官还捏造事实说中院对17:5维持原判,在南京中级法院判决书白纸黑字的真真切切写得清楚着不是维持原判,但何法官还能不顾事实根据在新闻记者面前颠倒黑白说谎大为吃惊。受害方查了一下(2009)宁民二终字第346号的南京中级法院判决是:“该判决对“17:5”是否笔误,对该项事实的认定……并无关联的,……应由原审法院在1017号案件中依法做出认定,在本案诉讼中,对此不予理涉”。实际中级法院根本就是巧妙回避了“17:5”的争议。张律师与何法官蹊跷地通知安徽受害方人员到秦淮法院,并被宣布因寄出日迟了两天而不能上诉,从而剥夺了安徽受害方的上诉权。
  南京秦淮法院在如下七个方面不敢做答:1严重违法保全,2严重枉法额外查封,3法官恶意剥夺选择拍卖公司权利,4法官和对方串通坚持违反规定强行以超低价拍卖,5第一次公告就被拍,正可印证评估价过低,6态度傲慢专横,7南大高科王老板买通南京市中级法院执行局个别领导。

发表于 2010-3-16 16:46 |
层出不穷的司法不公,在这些身为人民审判官的身上发出来,我们不知道,这些法官在其案件草率审理后,有无想到过自己的职责?有无想到过自己身负的历史使命?有无想到过那些希望能够体现社会公平公正为百姓伸张正义,办实事?为何在这些法制人员的眼里根本没有顾及?为什么在他们的案件审理中,我们读到的却是一种无奈和悲伤?亿元,不是个小数目。请三思而后断案!

 楼主| 发表于 2010-3-16 16:47 |
侵吞亿元资产的诉讼背景说明:
因安徽受害方用价值一亿多元土地为对方提供银行担保,整个贷款合作过程对方是无风险,而安徽受害方一直处在极高风险下进行的。贷款后安徽受害方和对方共用该笔贷款,并约定第二年继续贷款并增加到六千万元,但因对方与银行关系未处理好而不能在第二年增加和继续贷款,但是对方在贷款到期前一星期才通知安徽受害方还款,而且不同意按约定先还500万元,而是要求偿还1700万元的所有款项,同时因安徽受害方的合作方---上市公司江苏琼花集团资金链断裂而无法继续履行合作开发协议导致安徽受害方不能及时还款。
其后,对方一直要求安徽受害方偿还银行贷款,并强调已造成他们信用上的损失。在今年下半年安徽受害方到土地局查资料才知道对方早已把银行款还清,而且还以假冒安徽受害方名义将非法取得的安徽受害方土地它项权证退回土地局并以安徽受害方名义冒领了安徽受害方土地证至今,但安徽受害方心软还没有向公安刑侦部门报案,因安徽受害方一直以为土地仍然抵押在银行,而致使安徽受害方无法以一亿多的土地资产融资借款后还给对方。
在此期间该公司多次提出要以1700万占50%的股份的过分要求而被安徽受害方否决,该公司处心积虑设法低价侵占安徽受害方资产,所以安徽受害方一直是处在被动和受害的状态,特别是在法院个别法官和对方当事人的恶意串通下,安徽受害方更是深受其害的受害方。现在的结局也许映证了对方法人王菊林老板早期说的大话:“秦淮区的书记是铁哥们,秦淮执行局长是很老同学,我想怎样就怎样”。

发表于 2010-3-16 16:50 |
几千年前,孟子就说过:“民之为道也,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这是一个重要的治国思想,国家管理者必须让百姓拥有稳定的产业和收入,这样百姓才会有稳定不变的思想,从而社会才能稳定,国家才能富强。胡总书记多次强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我们应该保护国家和个人的合法财产,这不仅需要我们不断完善法律体系,更需要我们建立一个公平公正、相互配合而不是相互矛盾的立法、司法体制,只有公民财产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市场经济才可能有持续健康的发展动力,中国经济才能有长远未来。

发表于 2010-3-16 16:52 |
真诚恳求各大媒体和网民要求南京中院对秦淮法院强行选择有贿赂劣迹的金宁达公司的行为展开调查,对弄虚作假报告予以撤消

 楼主| 发表于 2010-3-16 16:53 |
秦淮法院如何私下委托大陆评估公司是个大谜团
首先,秦淮法院个别法官勾结申请人南大高科,在不发通知更没有摇号等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就径直找到南大高科的老关系户南京大陆评估公司,具体他们是如何私下委托的,永远是个谜,我们询问过,但他们都避而不谈。大陆公司过分讨好秦淮法院,将该土地价评到了5228万元,由于该公司过于“卖力”而忘了两年前曾受南大高科委托评估该同一地块为5600多万。为此我公司提出强烈异议,秦淮法院竭力为大陆公司打气,让该公司出具异议的回复,该回复强调金瑞农民安置房价2200~2800元对我公司地块更具参考性(附件一),结果以2000多元的房价作评估数据而将商业开发性质的土地当作安置用土地加以评估,其结果自然最终败露。我公司的该土地在07年时大陆公司的评估价为5600元,当时的委托人就是南大高科,真巧该报告在废纸堆中偶然被我公司财务发现,否则将以5228万的更低价被拍卖,如果这样也许个别法官早就领到最后一笔赏金了。这明显是大陆公司受委托人秦淮法院指示而刻意超低价评估的。
秦淮法院迫不及待确定有劣迹的金宁达是担心我公司提质疑
其次,对于09年因商业贿赂180多万元才被重罚的金宁达评估公司的选择,由于我们对大陆公司的评估再三提出选择权,秦淮法院走好了形式,但没有按该院宣布的给予15天了解期后,确认金宁达公司为合法有效的得到当事人双方认可的评估公司。而是被在开会后第二个工作日就匆忙委托了金宁达公司。秦淮法院实际剥夺了我公司的选择权,就怕我们了解金宁达评估公司的行贿丑闻。因此秦淮法院对我公司土地的评估具有程序上的严重违法性。导致了一个09年刚被重罚的公司对我公司违背职业道德、离谱地评估我公司土地,其结果当然是难以置信的低价。
需核查秦淮法院是否委托时故意报低了容积率
在金宁达评估公司报告“4.6”提到“复印件盖章模糊,本次评估以委托方提供的容积率为准”。该表述是含有因复印件模糊,而以委托方——秦淮法院另行提供的容积率参数为准,却不得而知,这需上级领导单位进一步查证。
(秦淮法院所选评估公司大陆公司是巧合?很难相信。选金宁达,又急于给该公司做业务,难道已经也是内定了?那么所谓的摇号一定是秦淮法院做戏给当事人看,秦淮法院不准许评估公司回答问题是因为秦淮法院更了解内幕还是更专业?应该是怕金宁达说漏嘴了!)

 楼主| 发表于 2010-3-16 16:54 |
再则,从该公司的评估报告可以较清楚地看到有如下的弄虚作假和故意人为地使评估报告超低价评估的行为:
一、应该是金宁达公司非职业水平原因声称马鞍山土地趋降,以此为低价评估埋伏笔
从该报告估价对象概况“1.5”的“综上所述,马鞍山市区商住用地地价水平呈稳中趋降状态”这一与马鞍山市当时土地价实际正在全面上涨的趋势相违背,与全国中小城市土地趋势相违背的从09年4月份到12月份地价,实际一路飙高的客观事实就能显现为其主观故意超低评估做定调铺垫说明,已明显与委托人的关系和利益紧紧地捆在一起。
二、秦淮法院不准金宁达告诉我公司采样三个楼盘的名称,金宁达借此拒答,这其中必然有隐情,但藏了什么只有他们知道。
金宁达评估报告“4.7”:“依据估价师实地调查待估宗地周边的三个相似楼盘在估价基准日的毛坯房销售价格,作为本次评估比较案例”。可是我公司2010年元月20日电话询问该报告的评估员张丽,她却以“法院说了如果有任何评估中的问题可以找他们”,“你们不是委托方,没有义务回答三个楼盘的具体名称”为由加以拒绝,并且还再三表示按照国家土地评估规范是不出土地技术报告的。可是我们所了解的是国家规范对技术评估报告应该出,现实中绝大部分评估机构是出技术评估报告的。
三、故意沿用已近四年的基准修正法,目的就是低评地价
金宁达评估报告“3.1.1”及“2.1.1”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参考的是2006年1月1日的成果,由于马鞍山市土地局局长被长期关押等原因而没有按规定每两年出一次修正法,而2006年1月到2009年7月这近四年时间地价涨了二~三倍,实际已不能再作参考,而当地的评估机构已无任何单位以此为评估依据。再套用显然是具有不公平、不公正性,明显具有超低价评估的故意性,从而将该地块评估为1835.72元/㎡的超低价,折算成楼面地价仅为524.5元/㎡。而马鞍山市当时的楼面地价最低的为1700元/㎡,高的约为3000元/㎡,与马鞍山的实际情况相差甚远。

发表于 2010-3-16 16:57 |

 楼主| 发表于 2010-3-16 16:59 |
倒推测算金宁达的1523元/㎡地价,竟得出我公司开发房平均销售价只有2600元/㎡,还低于农民安置房!
金宁达评估报告“3.1.1”采用假设开发法测算我公司土地面积地价为1523.52元/㎡,折算成楼面地价仅为435.2元/㎡的全马鞍山市超低价,而马鞍山市当时的楼面地价最低的为1700元/㎡,高的约为3000元/㎡,与马鞍山的实际情况相差甚远。
此外,以1523.52元/㎡地价,依照假设开发法的公式:土地价格=开发完成后的房地产价值–建筑费用–专业费用–不可预见费–小区配套费–投资利息–开发利润–销售费用–税金,经行内专业人士倒推计算,开发完成后的房地产每平方米房价竟然只有2500~2700元/㎡的房价,居然还远远低于农民安置房。这充分证明评估人与案件申请人和委托人相互勾结,恶意超低价评估的行为。另外,也可以证明金宁达评估公司根本就没有比照采样的商业开发楼盘,而是完全参照农民安置房的均价,这也更加暴露了蓄谋低价评估的险恶用心。
六、金宁达故意虚报楼盘价作为评估采样数据,目的是超低价评估
评估人故意弄虚作假,一再声称当时东方明珠的楼盘均价为4200元(有录音的光盘为证),我们在法院时与评估员理论,当时的最低价为4700元/㎡,最高价为5800元/㎡可以随时打电话或上门了解得以证实。
目前我公司从马鞍山市政府内部获得已经纳税成交并且由各房地产公司申报的2009年10月份政府统计资料,显示东方名珠楼盘实际成交价资料为5790元/㎡的均价(属于政府内部阅,保密的,见附件二),而金宁达的评估报告基准日为2009年9月17日,完成日为9月22日,而从东方明珠开始报价到交付定金,即售楼开始办理各种手续,包括按揭贷款及交钱手续和交纳各项税费开具发票等等,都需要半个月左右才能办妥,而东方明珠上报到马鞍山房地产产权市场管理处是办完所有开票手续后的。因此,政府内部月刊上的成交房价都是在半个月至一个月前的售楼处报价的,而评估人张丽说的均价4200元/㎡,有时又说4300元/㎡而且说得很不肯定,自相矛盾。实际是明显故意低报了东方名珠的采样价,每平方米共低报了1390元。其目的只有一个,就是与委托人一起恶意超低价评估我公司土地,该公司能冒这么大的风险公开说假话,他们与南大高科之间一定有较大的商业贿赂行为。
七、金宁达公司09年有向业务来源单位的土地局行贿180多万元被查处,同样会习惯性地行贿秦淮法院,至少会讨好业务来源单位委托人秦淮法院,而失去评估的公正性。
2009年金宁达的武进分公司,因被群众检举武进土地局用来路不明的钱出国旅游,而被拔出萝卜带出泥——被常州市工商局等部门查出商业贿赂180多万元,对金宁达公司处以没收全部违法所得40多万元,并处罚5万元的罚款。对于180多万元的巨额贿赂总公司一定知情或参与的,否则内部的帐很难做好的。这样一个有劣迹的公司,秦淮法院唯恐我公司了解到金宁达公司违背职业道德的丑事而抢先十余天违法委托评估。金宁达公司一切以利益为重,这种权钱交易在秦淮法院这儿也是会习惯性地上演的,不然一个创业才十年的小公司能在江苏各地设分公司开展业务?
八、商业开发用地性质与农民安置用地完全不同,二类性质的房价相差甚远,马鞍山市政策类安置房和马鞍山市住宅类商品房,其价格相差两到三倍。
马鞍山市政策类安置房和马鞍山市住宅类商品房,其价格相差二到五倍。政策类安置房的房价仅为1200到1500元之间,我公司地块附近的政策类安置房因为地理位置特别好,所以价格是全市政策类安置房中最高的为2500到3200元,但所有的政策类安置房造价都特别低约500元左右,所以在同地区价格还是远低于住宅类商品房。(见附件三,附件四)
政府补贴资金的农民安置用地与我们的商业开发用地是风马牛不相及的,马鞍山的商业开发用房价与该市的农民安置房价是完全不同性质的房,所以是分成商品房价与农民安置房价两大类单独统计的。正常评估选择商业开发性质的楼盘,但是在秦淮法院的授意下,这个有严重劣迹的金宁达公司居然违反常理,为了完成委托人秦淮法院的低价评估任务,居然以政府给农民拆迁的安置房房价作为评估采样数据,其目的还是一个:不顾一切,牺牲职业道德担着风险超低价评估。

发表于 2010-3-17 17:58 |
贪官贪成这样,让老百姓怎么活啊,气愤

发表于 2010-3-17 17:59 |
腐败因欲望而生, 欲望不死, 腐败不息.

发表于 2010-3-17 17:59 |
老天有眼,他们会遭报应的

发表于 2010-3-17 18:01 |
这些为官之人天天领着纳税人的却不能为老百姓办实事,要来何用!

发表于 2010-3-17 18:02 |
真应该把那些贪官都枪决了才解恨!

发表于 2010-3-17 18:03 |
看到这事,真觉得痛心呀!中国的贪官为什么总是层出不穷!

发表于 2010-3-17 18:03 |
这些贪官真是无法无天了,天会灭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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