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法20年未修改。目前我国正在使用的《环境保护法》,依然是1989年修订版,当时的中国正处于从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度的时期。这部法律的出台,在当时被视为民族环保意识进步的象征。
“如今,《环境保护法》历经20余年,却一直没有被修订,其内容早已与现实脱节,跟不上时代的发展,甚至跟后来制定的单行环境法律相冲突。”北京大学法学院环境法学教授,全国人大和环保部门组织的历次《环境保护法》修订调研组的主要成员之一汪劲说。
《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也就是说,《环境保护法》规定企业缴纳排污费,就可以超标排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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