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建发[2010]42号 巴中市规划和建设局 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商品房预(销)售 市场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
各县(区)规划和建设局,房管局(所),市城市建设监察支队: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严厉打击建设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一次商品房预(销)售市场专项整治活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惩防并举、标本兼治、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集中整治,打击违法,保护合法,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营造公正、公平的房地产销售市场环境。 二、专项整治内容
(一)查处违法预售商品房,规范房地产销售行为。清查的内容包括:
1、开发项目有无商品房预售许可手续;
2、开发项目是否有超范围预售商品房;
3、商品房销售行为是否规范、履行合同约定,有无违规签订认购协议或合同擅自收取房款的行为;
4、开发项目有无捂盘惜售、哄抬房价、虚假广告、一房多售、重复抵押等行为;
5、房地产经纪机构执业行为,有无资质,是否超资质等级承揽业务,外地入境执业是否登记备案;
6、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巴建发[2008]119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销(预)售市场的通知》(巴建发[2010]20号)文件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规范和整治售楼部。规范和整治的内容包括:
1、从2010年4月15日起,凡未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一律不得设置售楼部或“咨询部”、“接待中心”不能以任何形式销(预)售或变相销(预)售商品房。
2、此次专项整治前已经办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设立了售楼部的,应严格按照巴建发[2010]20号文件的规定予以整改;未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设立的售楼部或“咨询部”、“接待中心”一律自行关闭,在2010年5月31日之前仍未自行关闭的,由房地产监察执法部门予以强制关闭。 三、专项整治的时间安排和方法步骤 全市商品房预(销)售专项整治活动从2010年4月15日开始,9月30日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0年4月15日至5月5日),制定整治预案,召开动员大会,以开设电视专栏、发放宣传单等形式向市民广泛宣传房屋预(销)售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次活动的目的、意义、步骤。
(二)全面清理阶段(2010年5月6日至7月1日),逐个项目、逐个售楼部进行清理登记,建立专档,不遗漏,不留死角。
(三)分类梳理阶段(2010年7月2日至8月1日),汇总情况,分类梳理问题。 (四)处理阶段(2010年8月2日至9月30日),对有轻微违法行为的开发企业进行诫勉谈话,警告并责令整改;对违法预售的开发企业及项目在电视和报纸上进行公开曝光,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罚;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存在违法违规并给予了处罚的开发企业纳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给予扣分。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为加强领导,我局成立巴中市房地产销(预)市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名单附后),统一对整治活动进行领导。各县、区规划和建设(房管局、所)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各地一定要站在执政为民和建立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规范房地产销售秩序,建立诚实守信的房地产市场环境的重要性,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二)明确目标,落实责任。此次专项整治活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实施的原则进行。巴中市区江北片区的集中整治工作由市城市建设监察支队牵头,会同局相关科室进行;江南片区及巴州区各乡镇由巴州区房管局全权负责。各县的专项整治由各县规划和建设局负责组织实施。 (三)严密组织,密切协同。建设、房管及相关部门要密切协同,严密组织,执法人员要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严肃执法工作纪律,做到依法执法文明执法,严防整治走过场和执法人员循私枉法、循私舞弊等现象的发生。 (四)强化宣传,加强引导。各地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房地产法律法规和专项治理工作重要性的宣传,引导开发企业做到诚信经营。强化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在购买商品房时注意查验项目规划、建设手续是否合法,做到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总结经验,强化监管。各地要针对查出的问题进行认真解剖分析,不断总结经验教训,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销(预)售市场的监管,并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长效监管机制,确保整治过后不反弹。各县(区)应将此次整治活动的书面总结材料于2010年10月20日前上报我局,在专项整治过程中遇有重大情况应随时报告。
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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