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文志诉安岳国土资源局果树补偿纠纷案今日审理代理词,安文志行政诉讼安岳县国土资源局果树补偿纠纷 2010-03-08 16:34:53 阅读18 评论1 字号:大中小
核心提示:60老太安文志诉安岳国土资源局果树补偿纠纷案于2010年3月24日在安岳县人民法院审理一天,这是怎么一回事呢?2009年安岳柠檬节前后,市、县书记同时在中央电视台、香港大公报和资阳日报称:“截止2008年底,安岳柠檬保存面积26万亩,产鲜果10万吨,产值10亿元”,安岳县柠檬局局长、副局长称,柠檬年产值10000元至20000元以上。但是,奇怪的是,2009年安岳县国土资源局在征地时,却依据安岳县【2001】136号文件标准对果农安文志等处于盛果期的柠檬果树按照每株4-8公斤即40元-80元的标准进行补偿,二者相差如此悬殊,为何作为安岳县的支柱产业,柠檬果产量如此之低?是领导在夸大政绩还是有人为了利益坑害果农?详情请看安文志的行政诉讼和胡代国的代理词。
行 政 诉 状
原告: 安文志,女,汉族,出生,住石桥铺峗坝村六组村民,电话13882938251,
被告:安岳县国土资源局,法人代表,局长唐宗文
诉讼请求
1、 依法确认被告在征地过程中对自己承包地上果树的补偿按照“地上附着物每亩2400元的固定标准包干补偿并通过村民决定发放的行政行为违法;请求判决被告按照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十倍补偿原告果树损失费用共计人民币四十万元 至一百万元左右。
2、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理由
多年来,原告响应党和政府的号召,在自己的承包地上先后种上了多种果树。原告共有承包地5.5亩,其中自留地0.5分,全部种上了果树。其中2009年处于盛果期挂果柠檬树127株,未挂果23株,初果期1株;处于盛果期挂果广柑、棚柑树273株,未挂果的28株;处于盛果期梨子树29株,未挂果的2株;处于盛果期柚子3株,未挂果的1株;已经挖除的80株。
近年来,各种果树产下的果实每年亩产收入达两万元左右,每年可以收入十万元左右。
2009年4月,被告征用了原告所在村的全部土地,被告决定对村民耕地上的附着物补偿费“不管有无果树,不管是水田还是旱地都平均每亩地固定补偿2400元”,通过村委会发放到村民手中。原告认为,被告的行政行为违反《土地管理法》第47条、《物权法》第42条、《土地承包法》第16条、《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第二章、(川办函【2008】第73号文件第九条、《宪法》前言国家的任务中有关“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等规定。而且,补偿标准与市委市府、县委县府在安岳县柠檬节及媒体上公布的标准相差悬殊。有损市、县领导们和安岳县柠檬产业的形象。
根据上述规定,原告认为,应该召开各方参与的听证会,根据国资委<<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的规定,按照市场价,对征地前三年的水果产值进行综合评估,按照不同果树根数,产果期限的年产值的四至十倍计算,按照实际损失足额补偿。然而,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重侵犯了果农的合法权益。
2009年9月21日,原告就被告的补偿行政行为依法提起行政复议,2009年12月28日,政府作出“安府复决字【2009】4号”决定,维持“对被申请人征地过程中果树补偿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综上所述,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此致
安岳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安文志 2010年1月4日 补充于2010年3月9日
安文志行政诉讼安岳县国土资源局果树补偿
代理词 代理人 胡代国 2010年3月24日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本公民依法接受安文志的委托,代理其行政诉讼安岳县国土资源局果树补偿纠纷一案,今天,我就相关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被告在征地过程中对自己承包地上果树的补偿按照“地上附着物每亩2400元的固定标准包干补偿并通过村民决定发放的行政行为违法;请求判决被告按照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十倍补偿原告果树损失费用共计人民币四十万元 至一百万元左右。
为了证明原告的上述论点成立,,本代理人从如下事实根据、法律依据、专家论述、案例、赔偿标准、申请赔偿金额等六方面加以论证。
一、 事实依据
2000左右,原告响应党和县委县政府的号召,发家致富奔小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在自己的承包地上先后种植了多种果树。在原告所在的村共有农户数十户,人口138人,除原告、村民李平、康钦平三户人家在承包地上种植大批果树维持生计外,其余几十户农户都是靠种植农作物粮食维持生计。
原告因家庭只有60岁左右的妇女一人在家这一特殊情况,只好将自己承包的水田放干,连同承包的旱地共计六亩,其中自留地0.5分,承包地5.5亩,全部种上了果树。据国土部门这次统计,原告有果树652株。其中柠檬树173株,广柑树、棚柑树403株,梨子树31株,柚子3株,枇杷4株 ,桃子3株,没挂果的(3年)51株【见被告提供的证据139-140页】。
古话说:桃三、李四、杏八、核十一年,这句名言的意思是要想种植的果树结果收成,要经过果农多年的投入,经营管理,开始种植果树的前几年那怕是现在通过嫁接或拔苗助长等先进技术也不可能有一点点收成。
近年来,原告各种果树多数正是盛果期【见被告提供的证据139-140页】,每年可以收入十万元左右。果树收入已经成为原告全家小康生活、支出、致富的唯一来源。
2009年4月,被告安岳县国土资源局征用了原告所在村的全部土地,从被告提供的川府土【2008】202号和1523号征地批文【见证据145-147页】看出,原告等所在的村被批准征收为“乡镇建设用地”。
依据两次公告【见被告提供的证据82页、100页】以及原告提供的村有关对村民附着物、青苗费的补偿表证明,对村民土地上的附着物、青苗补偿,不管村民有无果树,一律平均每亩地获得补偿费2400元,公告上载明的是“固定“补偿,有人有称之“包干”补偿。也就是说原告的果树根本就没有得到任何补偿,属于白白地投入,眼巴巴地看着征地损毁。从被告提供的证据第138页看出:原告种果树3.546亩,政府同意支付耕地林果木补偿金额15970元,扣减青苗补偿费后实得补偿金额12778.6元。而这点可怜的补偿费只相当于原告一年果树产值的十分之一左右,这点可怜的补偿远远够不上前期的物力、人力投入。没有种植果树的农户,政府却给以同等金额的补偿这种补偿太不科学、太不公正,是对果农的沉重打击,是严重地违法行政行为和严重地侵权行为。
二、法律依据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47条的规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依据四川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40条第(三)项的规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费按实际损失合理补偿“。被告对原告果树按照青苗费包干补偿的行政行为违反了这一法规。
依据《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这一规定,被告对原告果树包干补偿每亩2400元,不超过每亩5000元的标准不能说是“足额”补偿。只能说是随心所意、可怜的“恩赐”。其行为实属反本法规定。
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 第(二)项的规定, “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有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及指南》,《土地承包法》第16条第2项明确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承包方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地补偿应当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确定补偿标准和补偿数额。原来的土地是耕地的按耕地的标准补偿,原来是林地的按林地标准补偿,原来是草地的按草地的标准补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青苗的所有者(即承包人)所有。根据这一规定,被告对原告果树不按实际损失,不给予“相应”的、“足额”补偿违反本法规定。
依据(川办函[2008]73号)文件第九条的规定。“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应由实施征地补偿安置部门直接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请审判长注意两点,第一,附着物即原告的果树属于私人所有;第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应由实施征地补偿安置部门即国土资源局直接补偿给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即原告。根据这一规定,被告将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支付给村社干部,村社干部再经过全体村民讨论决定分配方案的行为违反本规定。请法官注意,几十户一百多没有种植果树的村民相对于三户,人口不到十人有果树的农户来投票决定私有财产的分配方案,亏你们这些父母官也干得出!有官员所说的这种所谓“村民自治“那里还有什么科学性和公正性?你们真是好糊涂的官,好愚蠢的官啊。
综上,承包地上果树的补偿标准适用法律法规应当是《土地法》第47条、《物权法》第42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6条”、川办函[2008]73号文件第九条的规定,按照土地用途即按照果树的实际损失标准,足额补偿,保证果农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而且由实施征地补偿安置部门直接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而不应当由村组发给原告。所谓依据村民自治法,由村民决定的说法与本规定相抵触。
依据宪法、物权法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就本案而言,没有果树的村民决定有果树村民的补偿非常荒唐,违法并侵犯原告私人的财产权益。补偿费经过几次转手,村民怀疑,不知镇、村、组干部克扣了几层?
三、网上律师谈果树补偿
来自华律网的律师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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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园补偿有如下方面:1、土地补偿2、附着物补偿3、预期收益折现补偿4、基础设施补偿。
果园补偿的方法有:1、成本法2、收益法3、恢复法
果园补偿的价值认证方法有:评估
评估单位:市县的林业局、农业局、农科所、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
1、土地补偿:果园近期三年收益平均值乘10倍
2、附着物补偿:果园中间种的地表农作物及果树树体的市场价值(如银杏树、葡萄树等),果树树体的市场价值专家评估确定
3、预期收益折现补偿:通常依照有权单位专家评估确定。
4、基础设施补偿:按实补偿
果园补偿的方法有:1、成本法通常适用于未收益果园,2、收益法通常适用于已
收益果园,3、恢复法适用于未收益果园、已收益果园、异地重建果园。
适用法规:土地承包法、物权法。
适用规范性文件: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
依据(川办函[2008]73号 )二、关于前3年平均年产值。征收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财政、物价、农业、林业和统计等有关部门依据本行政区域前3年度相关统计调查资料制订并报市(州)人民政府,由各市(州)人民政府汇总后送省国土资源厅。各市(州)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根据相关资料对各县(市、区)所制订的前3年平均年产值提出修改意见后,每年4月底前,由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将本行政区域的前3年平均年产值向社会公布。
依据(川办函[2008]73号 )关于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各市(州)人民政府每3年修订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在执行中各市(州)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物价上涨幅度进行相应调整。“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依据2004年新宪法前言规定,其中,国家的根本任务之一,就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依据这一纲领性的规定,征用原告果树的补标准应当按照市场经济的评估法来确定。川办函[2008]73号 、土地法、物权法、土地承包法也做了明确的规定。
四、征地对果树补偿二案例:
在《征地补偿索赔指南》一书的82页第三条这样写到:由于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一般按其实际价值办理,也就是说按其实际价值进行补偿。例如《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34条规定了“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该标准如下:(一)征用鱼塘、藕塘、苇塘、灌丛、药材地等,为其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二)征用果园、茶园、桑园等为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产值的7倍;未曾收获的,为其同类土地前3年平均产值的6倍。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聊城等五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二00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鲁价费发〔2008〕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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苹果
幼龄期
1950-3250元/亩
果园外零星果树补偿标准:幼龄期:30-50元/株初果期:150-180元/株盛果期:260-450元/株衰果期:220-100元/株树归原主
初果期
9750-18200元/亩
盛果期
16900-29250元/亩
衰果期
14300-6500元/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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樱桃
幼龄期
1950-3250元/亩
果园外零星果树补偿标准:幼龄期:30-50元/株初果期:200-300元/株盛果期:280-520元/株衰果期:210-90元/株树归原主
初果期
13000-19500元/亩
盛果期
18200-33800元/亩
衰果期
13650-5850元/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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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萄
树归原主
初果期
3600-7200元/亩
盛果期
9800-18000元/亩
衰果期
6000-3600元/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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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果树
幼龄期
1950-3250元/亩
果园外零星果树补偿标准:幼龄期:30-50元/株初果期:200-300元/株盛果期:280-520元/株衰果期:210-90元/株树归原主
初果期
8450-16900元/亩
盛果期
14950-26000元/亩
衰果期
13650-5850元/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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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圃苗木
4000-8000元/亩
苗木归原主
同样都是依据的土地管理法第47条,为什么在安徽、福建、山东等地的果农,一棵果树能获得五百元左右,一亩果树能获得三万元左右甚至是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7倍、有的高达10倍,而在安岳县一棵盛果期的柠檬树只能获得每株不到80元,每亩最高补偿不超过5000元。更奇怪的是安岳县使用的补偿标准还是依据的安府发【2001】年136号文件10年前的补偿标准。以柠檬为例,安府发【2001】年136号文件对2001年已挂果的柠檬补偿标准为40-80元【见被告提供的证据第45页】;接着看被告提供的证据第52-54页,川府函【2008】103号附件1,柠檬的补偿标准,结果的为10-35元、每亩不超过4000元,反而降低了;再看被告提供的证据第58页资府函【2008】153号和证据第65页安府函【2009】65号,盛果期柠檬补偿每株80元,每亩不超过5000元。社会发展了,国民经济增长了,公务员的工资也提高了,对果农而言,这几个文件规定的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却仍然停留在2001年前三年的补偿标准。果农们不可思议,无法理解政府部门是否在依法行政。
本代理人请问被告:难道安岳县的柠檬等水果产量这么低或这么不值钱吗?还是征地有人有意压低补偿标准?还省、市、县的有关附着物补偿文件补偿标准不科学、不客观、不合法?
这里附带要告诉大家一个信息,2010年3月15日,果农代德义、吕建国在提起行政复议的同时已经依法对三个有关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文件分别向省、市、县人民政府提起审查,申请撤销或更正有关征地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五、请求依法提高征地对果树的补偿标准
原告认为,下列大量事实证明,并不是安岳县果树产量低,也不是安岳县的水果不值钱,更不是我们的县委、县府和农业、果业部门领导无能,而是有关部门为了利益,违反科学发展观,故意压低果树的补偿标准,大大地贬低安岳县以柠檬为主产业全国百强果业的形象。下面我们还是让事实来反驳吧!。我们先看看来自权威部门公布的法定数据推算出安岳县以柠檬为例的2007、08、09三年的平均年产值。
依据《香港大公报》2009年10月16日报道,《四川安岳打造中国柠檬之都》【见附件】,市委书记李佳,县委书记钟毅,副书记县长王宏斌在该报道中向全国、全世界公布了市、县领导的政绩。该政绩来自安岳县农业局、柠檬局、统计局公布的有关安岳柠檬果的相关数据:“截止2008年底,安岳柠檬保存面积26万亩,产鲜果10万吨,产值10亿元,产量、规模、市场占有率均占全国柠檬的70%以上。果农直接收入达6亿元”。《资阳日报》和《安岳新闻网》于2009年12月24日有关《安岳柠檬节》的报道也公布了相同的数据.
依据CCTV.com 2009年11月21日 15:49 进入复兴论坛 来源:中国土特产网 《中国的“安岳柠檬”》的报道:截止2008年底,安岳已建成柠檬基地乡镇29个,基地村379个,栽植柠檬26万亩,1800万株,年产鲜果10万吨;全县每年新定植柠檬3万亩,到2010年,实现柠檬种植面积30万亩。
报道中称:柠檬之乡”的裂变,安岳柠檬的发展势头可谓“一日千里”。究其深层次原因,还是柠檬价位的不断攀升。该县柠檬办副主任何绍国算了这样一笔帐:柠檬盛果期产量为4000斤/亩以上,销售收入6000元/亩以上,扣除肥料、农业、劳动力、柠檬套袋费2100元,每亩纯收入3900元以上。如果重管理,柠檬亩产量、品质和价位有更大的提升,亩收入可超过10000元,纯利将会更可观。如此大的利润,在吸引村民种植的同时,更吸引了大批业主和企业的加入;这又反过来刺激了村民的种植热情。最终,从1株柠檬演变成了现今的26万亩,安岳也被国家农业部命名为“中国柠檬之乡”。
中央电视台的报道中还称:对取得的这些成绩,安岳县委书记、县人大常委会主任钟毅认为,安岳柠檬之所以能够在21世纪初取得辉煌成就,关键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品质,二是规模,安岳柠檬产量、规模、市场占有率均逾全国的80%。
柠檬办副主任即现在的柠檬局副局长何绍国在央视台说:”柠檬盛果期产量为4000斤/亩以上……亩收入可超过10000元.”
根据媒体公布的这一串数据,本代理人和陈天启律师于2010年3月15日先后到安岳县统计局、柠檬局去核实过。根据安岳县统计局工作人员提供给我们的柠檬果树统计表载明:2007年,安岳县柠檬种植面积23万亩,总产量8万吨;2008年全县种植柠檬26万亩,产果10万吨;2009年全县种植柠檬30万亩,产果15.01万吨,平均每年以三万亩的种植面积递增。
根据以上法定数据说明以下问题:
第一, 市委、县委书记等领导在媒体上公布的有关安岳县柠檬的政绩是真实的,不可否认的,没有欺骗民众。
第二2008年安岳柠檬果的平均每亩的年产值3846.15元=1,000,000,000元/260,000亩,(这个数据包括无果的、初、盛、衰果期的)。
第一, 何绍国副局长在央视台说:安岳县柠檬果实际年产值为每亩10000元以上;有的可达20000元以上(=4000斤/2X10元/公斤);
第二, 以每亩种植柠檬树60株计算,每株可产柠檬果66.6斤(=4000斤/60株),即33.3公斤。
第三, 大公报报道安岳县柠檬果每公斤市场价为10元=1,000,000,000元*100,000吨*1000公斤。
第四, 提请审判长注意,其一,权威部门公布的以上数据具有法律效力;也代表安岳县党委、政府的政绩;任何人不可抹杀;其二,安岳县【2001】136号、川府函【2008】103号、资府函【2008】153号、安府函【2009】65号四个文件有关林果部分的补偿标准与上述政府公布的法定数据自相矛盾。
第五, 被告依据上述四个文件对果农的柠檬补偿40-80元的标准相当于每株柠檬补偿柠檬果4-8公斤即4公斤x10元/公斤—8公斤x10元/公斤的损失费,这太不科学,太不公正。本代理人请求人民法院根据政府在媒体公布的果树的年产值这一实际情况,再依据川府函【2008】103号的批示:“在征地补偿安置过程中,你市要本着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时调整不适应的补偿标准并报四川省政府审批。”依法判决被告按照程序变更提高对果树的补偿标准。
六、原告安文志应该获得多少补偿费?
按照媒体公布的上述法定数,原告安文志有果树652株,其中,处于盛果期的601株,应当获得如下补偿金额。
1、盛果期柠檬163株,平均每公斤5元计算,每株产果33.3公斤,163株柠檬果的年产值为33.3公斤X5元X163株=27,139.50元。
再乘以6倍,柠檬果应该补偿162,837元
如果年产值27139。50元X10倍=271,395元
如果按照10元/公斤X10倍计算,柠檬补偿为33.3公斤X10元/公斤X163株X10倍=
2、红橘等403株X60斤X1.50元/斤X6倍=36270元X6倍=217,620元
3、梨子31株X1000斤X0.7元/斤X6倍=21700元X6倍=130,200元
4、柚子3株X 50个X2元/个X6倍=300元X6倍=1800元
5、枇杷4株X40斤X4元/斤X6倍=640元X6倍=3840元
6、桃子3株X20斤X2元/个X6倍=120元X6倍=720元
7、没挂果的(3年)51株X每株20元X4倍=1020元X4倍=4080元。
如果以上6项按照6倍、第7项按照4倍补偿,合计应该补偿元521,097元
如果按照10倍补偿,原告应当获得百多万元补偿费。
综上所述,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代理人胡代国
附件:
1、 原告安文志的果树数据
2、 村组对村民青苗费附着物补偿表
3、 香港大公报2008年10月18日报道《四川安岳打造中国柠檬之都》
4、 中央电视台《中国的“安岳柠檬”》的报道
5、川办发[2008]73号
中国的“安岳柠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