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 诉 书 四川安岳:关起人来索要伍万 ,不算敲诈算协商?
请求媒体帮助: 投诉人: 雷华加,男,54岁,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四川省安岳县通贤镇北大街北段276号,身份证号码511023195505041173
联系电话13154618006。 被投诉单位: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周奇万,手机13982987222。 被投诉单位:资阳市公安局,安岳县公安局 被投诉人:王应富,男,原安岳县公安局通贤镇派出所副所长,现安岳县姚市镇公安民警。 投诉目的: 请求依法撤销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资法委赔字第1号决定书 ;按照《国家赔偿法》第19条的规定,依法重新判决安岳县公安局赔偿在办案过程中给雷华加造成的损失费人民币伍万元,误时费1万元。 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公安局把嫌疑人雷华加拘留起来的第4天,办案副所长王应富伙同他人先后在其派出所办公室里,当众索钱伍万 ,法院、公安局答复,“系双方自愿协商,属民事行为”,国家(公安局)不予赔偿。这个判断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第一,认定事实不清。 下面是王应富在办案侦查期间收取雷家属人民币伍万元的经过。
2007年8月28日,安岳县长河乡村民禹金良因玩火药枪被烧伤手脚,让村民和妻子用火葱水搽伤口,致使其皮肤起疱鸡蛋大小,去大医院治疗无钱,去小医院不收,被司机周斌送到农民雷华加家中,用祖传草药“青蒿烧伤烫伤药”治疗(该药已获得国家专利),几次敷药15天后,禹大部分伤口已经结疤脱壳,并能够四处走动。
2007年9月13日凌晨,禹不明原因死亡。报案后,办案人员到场,派出所副所长王应富先后多次威胁要求雷华加送几万元钱,由他去私了。因为雷及其家人担心王所长不讲信用,人财两空,不愿意送钱。于是,王所长昼夜发怒,拍桌子打板凳,在没有尸检报告的情况下,于2007年9月13日晚扣押了雷华加,同月15日,安岳县公安局以犯非法行医罪为由将雷刑事拘留。
2007年9月19日,王应富找到其同事王菊华的隔房亲戚安岳县综合治理办公室的秦加生做工作,一二再再二三次地威胁恐吓雷妻拿钱私了,否则要判7-10年徒刑。 当天晚上6点左右,秦加生和其司机开车从县城来到通贤镇王应富指定的国税所茶楼商量说服王菊华拿钱私了之事。由于王菊华不懂法又救夫心切,在几翻威胁恐吓之后,也就极不情愿地答应了王应富的违法要求,但前提是将雷华加从看守所立即放出来。当时一同前往茶楼的在场人有通贤镇十大六村村民杨茂伟和秦加生的亲戚刘从兰,他们均可以作证。 20日上午10时左右,王菊华向杨茂伟借款一万元,自己取款三万元,共计送给王应富四万元,在杨茂伟和刘从兰的陪同下,在派出所王应富的办公室里,将钱送给了王应富。王打了一张收条,但该收条立即放入了自己的抽屉里。收钱后,王所长立即将四万元存入了通贤镇邮政储蓄所。临走时,王所长要求给钱保密。 9月21日,在派出所办公室里,王应富召开了司法调解会议,参加会议的有所长请来的司法所的法律工作者谢XX(女)同志做记录、有死者家属肖文英和亲友邓开富等、有杨茂伟、刘从兰、王菊华、胡建参加。下午6点左右,胡代国赶到派出所。王所长当众亲手收取王菊华人民币一万元,当众支付500元给死者家属后其余9500元当众放入了自己的腰包。王应富安排法律所的谢XX(女)代替肖文英书写了一张伍万元的收条给王菊华,王所长让双方各支付给谢XX100元代理费用。 22日上午12点前,在王所长的多次修改后,王菊华与死者家属达成了所谓“死者家属请求政法机关减轻或免于雷华加的刑事责任”书。 12点过后,王应富带着肖文英和肖的妹弟邓开富等五人到通贤镇邮政储蓄所取钱瓜分去了。至于如何分的,不得而知。 在收钱过程中,王应富一再向“姐姐”王菊华承诺,负责摆平被告雷华加所谓非法行医罪,免去其牢狱之灾。但是收钱后,王应富没有兑现承诺,反而变本加厉,把人继续关起来不放。 以上就是安岳县公安局王副所长滥用权力,使用威胁恐吓、一手泡制的、被后来公安局、法院所采信认可的“系双方自愿协商,属民事行为”的证据。 上述主持司法调解的人就是收钱的王应富,收钱时间、地点、人证均发生在派出所办公室里,这一法律事实已经构成了证据链,但是,法院和公安局均不予采信,实属故意歪曲事实,违法行政。 伍万元钱被王应富所长骗了,丈夫不但没有出狱,同月24日,安岳县综合治理办公室工作人员秦家生来到胡代国所在的解放街583号门市说:希望你们不要再给钱,我了解过,雷华加坐牢坐定了,出来是没有希望了。不久雷被逮捕了。王所长不讲诚信,王菊华全家哭天无路,愤慨到了极点。 2007年10月,王菊华被迫书面向安岳县人民检察院举报王应富违规办案敲诈勒索一事。但至今检察院没有答复,只是举报不久,王应富被撤去了副所长职务,调往安岳县乡下派出所当一般民警。 投诉人被无罪释放后,于2009年11月由安岳县人民法院和检察院共同赔偿了被羁押205天期间的人身自由权费用22957元,但是安岳县公安局办案人员给投诉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伍万元应该依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给予赔偿,公安局拒绝赔偿,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适用法律错误 依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 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根据这一规定,造成投诉人经济损害的是安岳县公安局办案人员王应富在“行使国家侦查”职权过程中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该由安岳县公安局承担国家赔偿义务。如果派出所王应富不违反公安禁令违规办案、违规收钱等规定;如果王应富不想敲诈勒索,不是处心积虑地以协调为借口诈嫌疑人家属的钱,雷华加会损失人民币伍万元吗? 请问,既然是定性为刑事案件,拘留侦查期间,派出所长有权组织法律调解吗?既然派出所长拍桌子打板凳要求组织法律调解,并亲自背地收钱四万元,当面收钱一万元,收钱后为何又无法律调解书?为何调解收钱后不但不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五不起诉”原则放人,反而于2007年10月在华西医院鉴定死者死因不明的情况下逮捕了雷华加。显然办案人员王应富违反公安禁令、乘人之危、合伙敲诈勒索,已经涉嫌犯罪。 值得注意的是,复议决定书和不赔偿决定书对王应富亲自主持司法调解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等全过程是第一,在侦查期间;第二,调解地点是在派出所内,第三,参与人和在场人共计不下十人,但该决定书却只字不敢提。所以,实属复议决定书和法院的不予赔偿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其不是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是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请求相关部门依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安岳县公安局依法赔偿投诉人人民币伍万元等诉求。否则我们将依法投诉、申诉和上访。
此致
投诉人雷华加 2010年4月10日 附件:1、【2009】资法委赔字第1号决定书 2、安公撤案字(2009)02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