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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者的呼唤(对平昌县公安局关于《如此办案,谁来负责》一贴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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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6 15: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各位网民朋友:
2010年4月16日,平昌县公安局在本论坛发表的关于《平昌县公安局如此办案导致的后果谁来负责》的一贴的回复,引起网民的广泛关注!我也在这里将平昌县公安局反映的情况回复如下: 平昌县公安局称“二、调查情况我局刑侦大队接到报后迅速派员调查查明:2009年11月18日,由张胜华做中间人,吴勇将自己的川Y34759“长安”面包车与王勋柱(平昌双鹿乡人)的粤B8Y495“起亚千里马”轿车交换,两车均作价1.5万元,双方签订了《旧车买卖协议》。当天吴勇将粤B8Y495轿车借给张胜华使用,当晚张胜华在江口镇驾驶该车时发生交通事故,车辆受损被张送进修理厂。2009年12月20日,汽车修好后,张胜华将该车从修理厂开走。根据初步调查情况,张胜华以朋友身份从吴勇手中借走车辆,出交通事故后开到修理厂修理,修好后又从修理厂开走,没有明显犯罪事实,需进一步调查才能确定案件性质。”根据上面的部分,请问平昌县公安局:张胜华是如何从修理厂把车开走了的???换句话说:车是如何从修理厂流失了的???这个重要的笔录直到2010年1月14日下午(即报案21天以后,且在受害人的多次催促下)赖警官和我还有我姐姐一起去新车站修理厂去取的。我虽然是一个弱者,一个普通百姓,但这个重要的笔录能否让网民们阳光下,让网民们看看修理厂老板如何诉说事实的真相的。公安局所谓的“无明显犯罪事实”做何解释??
平昌县公安局称: “2009年12月25日,吴勇在巴州区金路二手车信息服务部谭春田处找到了该车。我局迅速派民警赶到巴州区调查得知:此车系张胜华以1.5万元价格卖给谭春田,且卖车手续齐全。为查明案情,办案民警通过电话联系到张胜华。张胜华称:该车于11月18日因交通事故受损,吴勇不愿意再要该车,要求张胜华赔钱。张胜华便提议将车出卖,给吴勇赔偿现金,吴勇表示同意。张胜华在电话中表示愿意尽快赶回平昌向公安机关讲清此事。由于吴勇、张胜华各执一词,公安机关也没有发现张胜华有故意犯罪的证据,办案民警决定等张胜华回平昌后再进一步侦查,并责令张胜华限期返回平昌。由于该案案情不清,处于初查阶段,无法立案,依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程序规定》,办案民警无法对该车采取扣押措施,但告知了谭春田该车涉嫌涉案车辆,在公安机关未查清案情前,不能买卖、租借。根据以上情况:请问平昌县公安局:依照国家二手车辆买卖法之规定:1。车辆属于登记财产。2:卖主张胜华是否对该车有所有权和处置权。3:如果张没有对该车的处置权,是否有该车车主的书面委托买卖书。
各位网友:张胜华和巴中二手行的交易是合法交易吗?
至于张胜华的一些说辞,在这里,我不想有太多的语言,因为张至今回避公安,故意逃避,逍遥法外,这又说明什么???
关于我们双方签定的车辆买卖协议,当时是为了后来过户少交税,所以随意估的价格。
综上所述:  

我于2009年12月23日报案,20多次催问本案,平昌县公安局为什么迟迟不采取措施,导致脏车2010年1月10 日很滑稽地丢失,根据国家立案法第84条之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查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对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即是说,我和张胜华之间到底是民事经济纠纷还是刑事诈骗,该哪个部门管就哪个管,可现在公安局的不积极作为导致脏车丢失。车是我生存的工具,几万元对老百姓来说是一个天文数字,是我的血汗钱!!!!!
请问,
公理何在??
我们弱势群体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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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6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你们之间互换车辆后去车管所过户没有?如果没有过户,此车的行驶证肯定就没有改成你的名字。在新车站修车是张送修的,他当然可以在车修好后把车开走。行驶证既然是张的名字,他凭自己的身份证明也同样可以进行买卖交易。
有空闲时间时还是多学点法律,免得吃了亏还不晓得为啥子!

发表于 2010-4-16 16:44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说,为了规避较高一点的车辆交易税,故意作价1.5万,并且有书面依据,后来受了1.5万元,感觉吃亏了,可是车子又丢失了,对方逃逸了。
偶觉得楼主,如果如实估价交换,那麽张某确实还必须履行补偿不齐的车款予以赔偿了!
发表于 2010-4-16 16:53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说,为了规避较高一点的车辆交易税,故意作价1.5万,并且有书面依据,后来受了1.5万元,感觉吃亏了,可 ...
秦氏好女 发表于 2010-4-16 16:44 http://bbs.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如果据实估价,再据实写协议;如果及时过户,变更了行驶证上的车主名字,都不会发生这种事情。一句话,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聪明反正聪明误!

[发帖际遇]: 驴是的念来过倒去看袁袁,花掉金钱52元.

 楼主| 发表于 2010-4-16 17:0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3# 秦氏好女

谢谢你的回复,修理厂车子非法流失!二手车行的非法交易!
如此重要的铁证!!为什么一个多月公安局都不采取紧急措施?????
脏车的丢失,公安局没有责任吗??

发表于 2010-4-16 17:12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确定张属于诈骗,那车才成为物证——赃车。这事案件的焦点,在尚无证据支持“诈骗”定性时,公安不敢随意扣留任何公民的财物的。

 楼主| 发表于 2010-4-16 17:1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 驴是的念来过倒


    谢谢你的回复,我交换的车车主是张的舅舅王勋拄的,张也不是车主,我还没有来得及过户,他醉驾后逃逸,交警队也出了现场,并且根据换车
协议确定车是我的,当时出了车祸后,车是由交警拖到修理厂去的,我叫他回来付修理费用,他趁此在修理厂骗走车子。
    修理厂车的非法流失!二手车行的非法交易!如此重要的铁证,公安局为什么不采取措施??

 楼主| 发表于 2010-4-16 18:2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6# 一语破的


    谢谢 你的回复,你分析得很正确。在这个案件的定性上,公安机关一个多月里,迟迟不做答复。后来我在万般无奈情况下找到罗局长才知道车已经不见了,这个时候公安机关才立案。我真的无语。。。。。既然一直不立案,为何在那天就立案????
    谁能给弱者一个说法?

发表于 2010-4-16 22:44 | 显示全部楼层
既然现在立案也不晚,在像以前那样催催。

发表于 2010-4-17 08:2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不能被楼主一言之辞而忽悠
我还是相信公安机关的调查
既然是旧车交易为何不过户?责任是公安机关吗?
这个事件占说为案件,公安机关已经在着手调查,并追回了你的损失,我想已经足够了。
你一再说公安机关不扣车,我整不懂,警察凭啥子扣一个不是你名下的车?
我建议楼主配合人家警察调查,这才是关键
现在我们都是听你一个人说
你自己说自己的事肯定有偏见
所以我只有相信公安机关调查

发表于 2010-4-17 23:03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安机关在调查取证,又不求是只有你一个案子,你也要积极配合三。你有本事当到他们的面说,反映陈述你的情况和要求三。

发表于 2010-4-19 13:27 | 显示全部楼层
把我脑壳搅得亲痛,我个人认为,饭一口一口的吃,事情一步一步的解决,买个车子整过去整过来,借过去借过来,吃多哒嘛,给人家找些事来做,烦球得很

活跃会员 热心会员

发表于 2010-4-19 13:37 | 显示全部楼层
难道还没处理好吗?

发表于 2010-4-26 23:53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了半天才看明白,大哥我很同情你!

等那个骗你车车的人找到了,让它赔你一部车车啊!

发表于 2010-4-29 20:32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的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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