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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网民朋友: 2010年4月16日,平昌县公安局在本论坛发表的关于《平昌县公安局如此办案导致的后果谁来负责》的一贴的回复,引起网民的广泛关注!我也在这里将平昌县公安局反映的情况回复如下: 平昌县公安局称“二、调查情况我局刑侦大队接到报后迅速派员调查查明:2009年11月18日,由张胜华做中间人,吴勇将自己的川Y34759“长安”面包车与王勋柱(平昌双鹿乡人)的粤B8Y495“起亚千里马”轿车交换,两车均作价1.5万元,双方签订了《旧车买卖协议》。当天吴勇将粤B8Y495轿车借给张胜华使用,当晚张胜华在江口镇驾驶该车时发生交通事故,车辆受损被张送进修理厂。2009年12月20日,汽车修好后,张胜华将该车从修理厂开走。根据初步调查情况,张胜华以朋友身份从吴勇手中借走车辆,出交通事故后开到修理厂修理,修好后又从修理厂开走,没有明显犯罪事实,需进一步调查才能确定案件性质。”根据上面的部分,请问平昌县公安局:张胜华是如何从修理厂把车开走了的???换句话说:车是如何从修理厂流失了的???这个重要的笔录直到2010年1月14日下午(即报案21天以后,且在受害人的多次催促下)赖警官和我还有我姐姐一起去新车站修理厂去取的。我虽然是一个弱者,一个普通百姓,但这个重要的笔录能否让网民们阳光下,让网民们看看修理厂老板如何诉说事实的真相的。公安局所谓的“无明显犯罪事实”做何解释?? 平昌县公安局称: “2009年12月25日,吴勇在巴州区金路二手车信息服务部谭春田处找到了该车。我局迅速派民警赶到巴州区调查得知:此车系张胜华以1.5万元价格卖给谭春田,且卖车手续齐全。为查明案情,办案民警通过电话联系到张胜华。张胜华称:该车于11月18日因交通事故受损,吴勇不愿意再要该车,要求张胜华赔钱。张胜华便提议将车出卖,给吴勇赔偿现金,吴勇表示同意。张胜华在电话中表示愿意尽快赶回平昌向公安机关讲清此事。由于吴勇、张胜华各执一词,公安机关也没有发现张胜华有故意犯罪的证据,办案民警决定等张胜华回平昌后再进一步侦查,并责令张胜华限期返回平昌。由于该案案情不清,处于初查阶段,无法立案,依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程序规定》,办案民警无法对该车采取扣押措施,但告知了谭春田该车涉嫌涉案车辆,在公安机关未查清案情前,不能买卖、租借。根据以上情况:请问平昌县公安局:依照国家二手车辆买卖法之规定:1。车辆属于登记财产。2:卖主张胜华是否对该车有所有权和处置权。3:如果张没有对该车的处置权,是否有该车车主的书面委托买卖书。 各位网友:张胜华和巴中二手行的交易是合法交易吗? 至于张胜华的一些说辞,在这里,我不想有太多的语言,因为张至今回避公安,故意逃避,逍遥法外,这又说明什么??? 关于我们双方签定的车辆买卖协议,当时是为了后来过户少交税,所以随意估的价格。 综上所述: 我于2009年12月23日报案,20多次催问本案,平昌县公安局为什么迟迟不采取措施,导致脏车2010年1月10 日很滑稽地丢失,根据国家立案法第84条之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查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对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即是说,我和张胜华之间到底是民事经济纠纷还是刑事诈骗,该哪个部门管就哪个管,可现在公安局的不积极作为导致脏车丢失。车是我生存的工具,几万元对老百姓来说是一个天文数字,是我的血汗钱!!!!! 请问, 公理何在?? 我们弱势群体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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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说,为了规避较高一点的车辆交易税,故意作价1.5万,并且有书面依据,后来受了1.5万元,感觉吃亏了,可 ... 秦氏好女 发表于 2010-4-16 16:44 http://bbs.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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