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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安岳县:工商局扣押啤酒程序违法(安岳县工商局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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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5 16:40 | |阅读模式

安岳:工商局扣押啤酒程序违法

在外地打工回乡正在申办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周广地在安岳县城解放街新开了一个啤酒经销店,刚进回啤酒就被工商局以其啤酒商标侵权为由于2010年以罚代处扣押啤酒2337件(见证据)。

工商局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5条第(四)项、第二条、第五十三条和行政处罚法第30条等规定。当事人请求依法处理,赔偿损失。

投诉人周广地

201055

附件:

1、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扣留财物通知书资工商安扣字【2010】第003号;

2、
暂扣财物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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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罚代处程序违法
2010-5-5 1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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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岳县工商局以罚代处程序违法
2010-5-5 14:37


......................................................................................................................................................................................

安岳县工商局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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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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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5 16:44 |
根据《商标法》第2条规定,被投诉人所买啤酒是否侵权,由国家商标局管理和确认。而目前工商局仅仅凭一份投诉扣押啤酒,这份投诉不能作为是否侵权的证据,也就是说,在事实不清,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工商局扣押投诉人的啤酒,属于以罚代处,属于程序违法。
                   ---律师陈天启、公民代理人胡代国

发表于 2010-5-5 16:49 |
请注意,商标侵权和扣押啤酒,在程序上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即不同的法律事实;商标是否侵权,应当经商标局依法确认;确认后按照商标法第53条处理。
  ---律师陈天启、公民代理人胡代国

发表于 2010-5-5 16:52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5条第(四)项规定,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请问工商局,根据这条规定,侵权的法律事实证据在哪里?经何部门确认?

发表于 2010-5-5 16:55 |
扣押啤酒13天了,还没有见到处罚决定书,属于先罚后处,先斩后奏、先杀人后报批。违反行政处罚法第30条的规定。
   ----公民胡代国

发表于 2010-5-5 16:59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发表于 2010-5-6 13:20 |
安岳工商局以罚代处的行政行为违法

[发帖际遇]: 安岳记折从成都火车站走到荷花池车站,省了小米椒2个.

发表于 2010-5-8 12:01 |
安岳工商局又将有好戏看啦!我们请胡代国先生再次全面曝光安岳工商局的违法行为

发表于 2010-5-8 12:28 |
胡代国 未命名.gif

发表于 2010-5-17 19:38 |
安岳县工商局回复关于扣押的仿冒啤酒问题http://bbs.mala.cn/thread-1853902-1-1.html

吕金统胡代国蛇鼠一窝,看到了吧,工商局给了你几爷子几耳光,你这伙马甲快滚吧。

发表于 2010-5-18 14:57 |
唉,现在的网络,怎么成了假货、假言的集散地了哟。真感觉有点杯具。

网络不能成为忽悠人的工具,网友也不能成为被忽悠的对象。

昨天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报道,某论坛发布的地理座标、军事座标等地图搜索工具,严重地泄漏了我国军事机密(我的理解是,一旦开战,敌方完全可以根据网友提供的座标——包括我军某部领导所驻营房、核设施、哪种飞机停靠的地点、雷达等,一一轰炸,根本就不需要他派间谍过来。),那个论坛的网友充当了敌方“义工”(义务间谍)。

附,胡锦涛总书记对网络的语言:胡锦涛总书记指出,“人们对互联网的认识已知远不如未知,其发展前景和深刻影响难以预测、难以想象。”他要求,“要以积极的态度、创新的精神,切实把互联网建设好、运用好、管理好。不切实抓好互联网的建设、运用和管理,其危害将是破坏性的、颠覆性的、不可逆转的、不可挽救的。”

我们一定要擦亮眼睛,依法对政府等部门进行监督,同时也坚决抵制忽悠我们的言语,不能让个别别有用心的网友坏了我们整个论坛。

发表于 2010-5-21 17:48 |
四川安岳:工商局搭车收取会员费年年涨价



四川省工商局“川工商办(2005)5号”文件明确规定:一,严格执行年检收费标准。个体工商户验照不收费,企业年检除规定的50元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二,严禁各种形式的搭车收费。同时,该文件还强调:“各级局纪检监察机构要加强对收费政策、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年检期间要会同财务、法制等部门普遍组织开展收费纪律大检查,对违反者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追究决策者的责任。”
         但是,多年来,四川安岳县工商局在换、验工商营业执照过程中,一直强行搭车收取个体劳动者会协会会员费,不交费就不验营业执照,过期不交费不验照还要罚款,而且会员费年年涨价,一个县城三个工商所三个价格。前几年每个会员收取会员费30元,区乡收会员费20元,后来涨到每人60元;还增加了从业人员会员费,每户收取120元=60元X2人;2010年,有的工商所收取每户160元=80元X2人。据笔者调查,私人企业因为从业人员多,每年要交500元左右的会员费。

例如,在以下视频中可以看到,今年59岁的个体工商户汪富中对笔者气愤地说道:我在电力公司大门口卖烟,占地1平方米,资金1000元左右,明明只有我一人经营,但工商所也要收取我从业人员会员费共计160元。他还说:工商所要求他先交160元会员费,否则就不给他验营业执照。

。安岳县全县有个体工商户一万户左右,按照保守数值计算,再扣除部分关系户没有交会员费的,其余平均以每户收费120元,工商局全县每年可以收取会员费120万元左右。

根据下面的视频1-6和个体户们一致反映,安岳县工商局个体劳动者协会只管年复一年收取会员费,几乎都变成了他们的囊中之物,从来没有开展活动,没有任何服务,会员们只交费,没有得到任何好处。甚至个体户还不知道自己什么时间就成了会员,也不知道会长是谁?有人说,这样的协会太邪了,不如不参加也罢,废除更好!

  2009年3月的一天,安岳县通达市场的几位个体户请来一媒体记者采访工商局搭车收取会员费一事,结果被工商局贿赂3000元钱,外加在新华书店酒楼饱餐一顿,收买了记者。

  2010年4月的一天,有个体户又请来媒体采访工商局搭车收取费一事,结果工商局给了某所长一个掩耳盗铃处分(据内部人士透露宣布处分后,材料不装档案)而不了了之,现在安岳县工商局还在继续搭车收费。

近日不少个体户请求被宜宾《三江周刊》称为“维权斗士”,曾经在中央电视台做过节目的胡代国先生帮助曝光,请求纪委依法查处,要求工商局退费,给说法,停止对县城、区乡个体户搭车收费。以下是胡代国近日到县城一所、二所、三所管辖区所采访到的7位个体工商户的投诉视频和票据。

欲知详情请链接以下视频1-6:

安岳县工商局搭车收取会员费投诉之一、二







http://you.video.sina.com.cn/b/32701421-1696699532.html-----

      安岳县工商局搭车收取会员费投诉之三
http://you.video.sina.com.cn/b/32707186-1696699532.html--

安岳县工商局搭车收取会员费投诉之四
http://you.video.sina.com.cn/m/1696699532-

安岳县工商局搭车收取会员费投诉之五
http://you.video.sina.com.cn/b/32701789-1696699532.html

如此为民办执照---个体工商户汪富中再次投诉
http://you.video.sina.com.cn/b/32706992-1696699532.html

下面是个体户的投诉票据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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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3 15:43 |
安岳人民怎么活!

发表于 2010-5-23 17:46 |
安岳记折,邓启贵 多功能 你几爷子一天乱个锤子啊?顶点帖水平都木有,滚~~

发表于 2010-5-24 19:05 |
回复 14# 社区发言人


    任其继续下去,安岳人民怎么活!

发表于 2010-6-1 08:44 |
本案由胡代国代理,于6月10日由安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发表于 2010-6-10 15:52 |
回复 16# gogo345


   

周广地诉安岳县工商局扣押啤酒行政行为违法一案

                         代 理 词

安岳县人民法院、尊敬的合议庭全体法官:

四川法韬律师事务所接受周广地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周广地诉请人民法院确认安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收缴啤酒的行政行为违法一案的诉讼代理人;根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为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经过开庭前对本案事实的了解及法庭审理查明的法律事实已证实:本案讼争是因被告的违法行政行为所引起。现就被告的违法行政行为分析如下:

一、被告开出《资工商安扣字[2010]第003号扣留财物通知书》的行政处罚行为违法。

1、被告的《资工商安扣字[2010]第003号扣留财物通知书》实际上是对原告的合法财物进行违法没收的的罚单。该罚单违反了行政处罚程序: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 “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材料……,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根据这一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机构)的负责人应当是该机关(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杨茂成,而不是其他人。

就本案而言,在《资工商安扣字[2010]第003号扣留财物通知书》上的批准人一栏,是由赵勇写上了李亚美代替了法定代表人杨茂成的名字,其行政行为程序违法。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8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第39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条规定,被告在对原告作出行政处罚(收缴2337件青岛品牌啤酒)前未按《行政处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向原告告知和送达行政处罚理由和决定书。其行政处罚行为因程序违法而无效。

2、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 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根据这一规定,被告收缴原告财物的收据上,无执法人员签名类似于行为人实施“盗、抢”原告财物,被告的行政执法程序违法!

二、被告越权以罚代处将原告2337件啤酒转移至被告处所(异地)占有的行为违法。

依据《商标法》第二条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根据这一规定,第一,原告经销的“青岛品牌”啤酒商标注册还正在申办受理之中,何来侵权之说;第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正在申办商标注册的商品不允许上市流通。

同样依据《商标法》第55条第(四)项规定,“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根据这一规定,第1,工商局采取的是收缴而不是扣押原告啤酒的行政行为属于违法行为;第2,在没有证据或事实不清的情况下,仅仅凭青岛啤酒安岳县经销商的一纸举报,安岳工商局执法人员便以“涉嫌”为由先行收缴或扣押的行政行为违反本法规定。可见,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才是依法主管商标专用权的唯一机构,

原告经销的啤酒是否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还需经主管商标局决定!被告无权决定商标是否侵权。确认是否侵权的必经前置程序是依法认定。被告收缴原告的啤酒并未出示国家主管部门的相关法律文书。

本案中被告所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是“收缴,”而不是被告所称的所谓“扣留”。收缴是对已经作出认定的违法物品实施没收的一种处罚行为。

收缴的前提是对违法物品而言,“是没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财物”。其本意是对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违法财物的剥夺。所以,被告将原告啤酒转移占有的这种所谓扣留行为违法。被告无权凭一纸投诉,越权裁定原告的“青岛品牌”啤酒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30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显然,被告实施的工商行政执法行为违反了本法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本代理人认为,被告在采取现行扣押啤酒强制措施时,至今没有出示相关的法定处罚证据、包括国家商标局的认定书和法院的判决书,其扣留行为认定事实不清;没有法律依据;该由办案人员代替局长签字、冒充局长批准程序和无执法办案人员签字的行政行为均属严重的程序违法!请合议庭依法确认前述代理意见;并请合议庭作出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此致

安岳县人民法院

                         原告代理人:四川法韬律师事务所陈天启律师

                                             【 胡代国(公民)】

                         二0一0年六月十日

本案由于安岳县法院行政庭庭长杨瑛以胡代国代理案子太多为由而不予许可胡代国出庭代理,最后由陈天启律师一人全权代理诉讼。

 楼主| 发表于 2010-6-11 18:00 |
回复 17# asd1227


    胡土律师很懂法,家里旌旗重起挂,安岳人民支持你,反腐倡廉顶瓜瓜!

         ------- 作者:上海罗元明,联系电话15921385309

发表于 2010-7-6 17:41 |
“扣押啤酒13天了,还没有见到处罚决定书,属于先罚后处,先斩后奏、先杀人后报批。”
看不懂你的发言,明明你自己就在说扣留,为什么就成了先罚后处?你提供的照片上明明就是扣留物品通知书,不懂法不要装懂。
  还有,你自己都说才13天,怎么就违法了?立案、调查、、终结、报批,之后才是处罚告知,法定程序懂不懂?不懂去学一下行政处罚法和工商办案程度规定。
  卖假酒的就该查。你这种情况,正常应该是在认定侵权之后,送有关部门抽检,如果啤酒本身没有质量问题,可以在拆掉侵权包装后变价处理,如果啤酒质量有问题,就应该销毁。除了对酒的处理,还应该没收你的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此类仿冒名牌啤酒的假酒,我都遇到过几次,受害者之一。

发表于 2010-7-6 17:42 |
难得看到工商的做了一回好事,打假酒坚决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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