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超载,在全国各地基本上是个司空见惯的现象,而大部分交警对“公交车超载”,也大多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原因很简单:一是公交车何谓“超载”没有统一说法。建设部对公交车限载的标准是8人/平方米,按照这个标准,公交车上一般要超过80人才属于超载;但是公安部执行的标准是车辆出厂时的核定载客量,按照这个标准,不少城市的公交车每辆大概可以载客35人到43人。二是公交司机根本无法控制“超载”,一般公交公司都有规定:司机不能拒载。那么,公交司机最多也只能劝乘客等下一趟车,万一乘客坚持要上,更何况“超一个”与“超两个”没本质上的区别,沙丁鱼般的公交车在承载量上基本是失控的。
城市公共交通本质属于公益事业,“超载与否”其实并不取决于司机的安全意识、公交公司的利益冲动等市场化因素。相反,它取决于该城市政府部门对交通的整体规划和资源投入。因此,在这个问题上,如果真要要追究“公交司机”的违章责任,城市管理者倒不如先厘清自己的责任。显然,在这一点上政府的底气并不足。再说“违章处理”,如果是对市场化里的私人汽车,倒是能罚出点痛感并起到及时整改的效果,但公交车呢?恐怕罚了之后依旧无法改变面临再次超载的局面。
“公交车超载”该不该罚,其实不是我们关注的焦点,我们关注的当前有关部门应对公交车“超载”尽快给出一个统一标准,此外地方政府还应该加大对公交系统的建设投入力度。只有城市公交的运输能力大大增强,公交车超载问题才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市民才有一个良好的出行环境。而这对于当下提倡的“绿色交通”无疑又是异曲同工的。
而我们通江县的公交更是交警罚款的对象。公交罚款在其它地方也发生过但是那些事情都是发生在城乡公交车的身上。而通江的城市公交车只要超几个人一但发现就发罚好像成了他们完成的渠道了。但是反过来看,交警处罚超载公交车却又并非滥用职权。在我国新交法中,并没有对公交车超载做出任何特别说明,交警对超载公交车进行处罚于法有据;如果任由公交车超载而不闻不问,反倒有玩忽职守的嫌疑。对于交警来说,处罚公交车超载显然成了一个活性的执法权:不处罚合乎现实,处罚又合乎法律。在罚款任务定额制下,当交警每月的定额任务无法完成时,这一活性执法权往往化成“补缺补差”的最佳工具。。他们不好好的去管理一下那些拉客的黑车。在前不多久在实验小学校门更是发生一个拉客的黑长安车跑到公交车上准备打开车司机。为什么那交通警不去好好的管理。更多的拉客的黑车都跑到公交车站台拉客走。为什么那些交警不去好好的管理一下。而更多是放在这些做公益事业的人身上。难到越善良越好欺负吗?本人以为,不允许公交车有丝毫超载,在目前是一个极端的做法;但是,完全允许公交车超载,同样是一个极端。这两者都不是民众真实意愿的表示。公交车超载问题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比如,跑市区和跑长途的公交车就应该有不一样的规定;再比如,不同时段、不同路段的公交车也应该有所不同。在保证乘客出行方便与保证乘客安全舒适之间,政府部门如何合理规划二者兼顾,这是对地方政府善治能力的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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