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人大内司委究竟有没有“个案监督权”?
打过官司的没人会不知道如今的法院有多牛,可是很少有人去探究法院为什么那么牛,有过亲身经历的我如今算是搞明白了,原来没有任何部门可以监督法院,即使法官乱判、乱执行。
我原以为人大内司委有法律监督职能,法官乱判案、乱执行,最终老百姓可以向人大申诉、控告,可是亲身经历的事证明那不过是咱老百姓的良好愿望而已,事实远非想象的那么简单!
在一场民事纠纷我胜诉了,可绵阳市高新区法院在案件执行中开始坚持不给我计算违约金利息,后经多方工作、多次信访,法院终于同意计算违约金利息,可执行法官却又不按判决书依法计算,又经多次信访法院依旧我行我素,对我的质疑不理不睬,拒不回答我的质疑。无奈,咱想到了人大,开始咱以法律咨询的形式到人大信访,请绵阳市人大内司委的同志看看咱对法律条款的理解是否正确,咱对违约金利息的计算正确与否。绵阳市人大内司委一位姓白的同志告诉我说他们不能回答我的问题,因为内司委没有司法解释权,让我重新整理材料明确要告什么人、什么事。说老实话,我真的没搞懂不能明辨是非的绵阳市人大内司委是如何进行司法监督的!但咱是求人办事,有些话是不能明说的,于是,按照姓白的同志的说法,咱整理材料再次信访,2010年3月17日发出挂号信(内司委说收到信件是3月19日),可是,信发出去就如石沉大海,按耐不住,时间过去近2个月了,于是咱今天(2010年5月14日)打电话过去问一下事情是否有进展,内司委一位同志接了电话,告诉我信件转到高新区法院去了,告诉我告到人大内司委也没用,因为《监督法》的实施撤销了人大内司委的个案监督权,要解决问题还得去找法院,并给我举了个例子,说对医生不满意是不是就不找医生看病了?不是最后还得找医生看病吗?当我问这位老师贵姓时,人家居然反问我知道他姓啥究竟要干啥!最终,他还是很不情愿的告诉了我他姓白。
如今是法制社会,咱老百姓得学法,于是上网查查绵阳市人大内司委是否有“个案监督权”,结果如下:
在“绵阳人大网”上看到了《四川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司法案件监督条例》(以下简称《四川司法案件监督条例》,网址http://www.my.gov.cn/MYGOV/152281260935348224/20060719/107088.html),该条例1998年10月17日17日起施行,《四川司法案件监督条例》中的两个条款值得注意:
第五条 人大常委会依法处理下列不同来源的司法案件: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诉、控告、检举的涉及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案件;
第六条 人大常委会对前条所列司法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实施监督:
(二)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贪赃枉法或执法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显然,该条例赋予了人大内司委“个案监督权”。 既然,绵阳市人大内司委姓白的同志都说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取消了人大内司委的“个案监督权”,咱就看看他说的是真的还是在忽悠咱!
于是咱在网上查到了《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四川监督法实施办法》,网址http://news.163.com/10/0426/06/6564VLIQ00014AED.html),《四川监督法实施办法》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同时《四川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规定》、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废止。
可是,《四川监督法实施办法》并没说《四川司法案件监督条例》同时废止。更重要的是证明《四川司法案件监督条例》依然有效的证据是该条例依然可以在“绵阳人大网”网页上查到(网址http://www.my.gov.cn/MYGOV/152281260935348224/20060719/107088.html),同时请大家注意“绵阳人大网”实时显示的时间(“主任信箱〉加入收藏〉”几个字的底下的时间)。
由此,是否可以判断绵阳市人大内司委不是真的没有“个案监督权”,而是不作为、是恶意忽悠咱老百姓?
鲁迅《纪念刘和珍君》里有句名言:不在沉默中爆发,就在沉默中灭亡。现在看来,普通老百姓所能做的也许只能是选择灭亡了,因为连人大都开始忽悠老百姓了,告状到人大内司委可是守法公民最后的法律救济渠道! 应对法院的蛮不讲理,办法也许只有两个,要么忍耐,要么采取过激行为,难怪那么多人仇视社会,因为没有咱老百姓出气、说理的地方!话虽这么说,但咱还是守法公民,懂得理智,不会危害社会,不会去做损人不利己的事。
2010年5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