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视西部基层法官断层问题
——来自云南省法院系统的调查
作者:王 斌
http://rmfyb.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108309
近年来,西部法院出现了法律人才短缺、法官队伍断层的问题。中央为法院增加政法编制的措施解决了法院编制的不足,而要解决法院法律人才短缺的问题,仍有待于各级法院的努力。
西部法院法律人才短缺的原因
原因一:西部地区由于历史等方面的原因,法学教育落后,法院法律后备人才不足,而法官法对基层法院法官任职学历要求过高
1995年2月颁布的法官法,规定了法官应具有法律专科以上学历,初任审判员需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统一资格考试后才能任命。此时,云南基层法院法官队伍中具有国民教育法律大专学历的法官还很少,多数是法院“法律业大”及法院内部承认法律大专学历的专业证书生。即使是法律大专学历这个条件,还有许多基层法院由于缺乏法律人才储备,符合考试条件、能通过初任审判员资格考试的人员仍然很少。在这样一个法律人才缺乏的背景下,2001年6月修改后的法官法对法官的任职学历提高到了法律大学本科学历的高度,这使西部基层法院面临了人才断档的窘境。
原因二:为西部基层法院招考录用工作人员设置的条件苛刻,进人难导致法官后备人才缺乏
法官法的颁布,使基层法院进人由地方随意调入向法律专业知识化转变,向“凡进必考”和上级法院、组织部门共同审核把关的规范化进人转变,“两个转变”有利于法官职业化建设,但也带来了基层法院进人难的问题,许多基层法院甚至缺编严重。缺编严重的主要原因就是法院进人难,首先是基层法院没有招考录用人员的自主权。基层法院招考录用人员必须先得到地方党委及组织、人事、编制等部门的批准同意后,才能层层上报省高院统一组织招考。其次是开考的比例要求高。一般情况下,3:1的比例才开考,2:1进入面试。经济条件优越地方的法院出现了数十人竞争1个岗位的现象,而条件差、工作环境艰苦地方的法院,却无人问津。因为没有人报考,再要求3:1的比例开考、2:1的比例面试择人就显得要求苛刻。如丽江市华坪县法院建院以来,直到2005年才招考录用到1名法学本科大学生,而国家级扶贫重点县、宁蒗彝族自治县法院至今没有录用到国民教育法学本科生。
原因三:法院待遇低,法官待遇不落实,且行政职级落实难,造成法律人才流失严重
法院在进人难的情况下,现有的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法律人才因待遇低、提拔任用机会少而流失严重,加剧了法院法律人才的紧缺。如国家级扶贫重点县永胜县,该县法院2001年初在编70人(其中工勤编3人),有审判员资格的55人,2002年以来流失法律人才25人。由于不能过“司考”关,行政职级待遇难落实,法院领导职数(含非领导职务)有限,许多人因为在法院难以实现自身的追求和目标,所以调出法院。调到党政部门后,升迁机会随之增多,许多调出法院的人员也确实很快得到了提拔任用,这又刺激了部分人员调离法院,造成人才流失和法官队伍萎缩。
原因四:2002年机构改革及优惠的政策,使法院一批有经验的法官提前退休,法官队伍得不到及时补充
2002年机构改革中,大批法官提前退休,而法院法律人才又得不到补充,通过司法资格考试的人员缺乏,造成法官队伍萎缩和断层。如永胜县法院2002年机构改革中一次性提前退休了10名法官,2002年至2006年5月又调出法官15人,而新补充法官仅有3人:1人是院长,1人是由检察官调入担任副院长,只有1人是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员。
原因五:工作环境恶劣,工作条件艰苦,福利待遇低,吸引不到法律人才,也留不住法律人才,导致法官断层
在云南129个区、县中有73个国家级贫困县和5个省级贫困县,这些贫困县财政自给率不到10%,福利待遇低,工资和差旅费没有保障,并且这些地方山高谷深,气候恶劣,交通不便,工作条件差、环境艰苦,许多地方还是少数民族集居地区,加上生活习惯、语言、宗教信仰等方面的原因,外地大学生难以适应,所以吸引不到也留不住外来法律人才,而自有大学生生源少,法律人才缺乏,导致法官断层。
原因六:法官工作压力过重,并且待遇不落实,人们不想当法官,造成法官后继无人
因为现有法官人员少,造成法官工作压力过重,且办案难度加大。他们在承担了繁重的工作任务后,还要承担来自社会舆论、行政领导等方面的压力,而法官的经济、行政职级等待遇又不落实,工资福利与非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没有差别,多劳没有多得,使得在职的法官也不想当法官,怕干审判工作,刺激了一些具备参加司法考试的人员放弃考试,不追求做法官,转而追求当法官的领导或行政领导,造成法官后继无人。
原因七:司法考试通过率低,导致法官队伍的萎缩
因为司法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考,对不同地区即东部、西部地区,不同级别即最高法院、高级法院、中级法院、基层法院及人民法庭和专门人民法院的考生采用相同的试题、难度和标准,这种设计对西部基层法院的考生来说不尽合理。对在不同级别法院工作的法官,其要求应有所区别。如国际经济贸易、知识产权、证券等方面的案件,在西部地区基层法院及人民法庭工作的法官,恐怕一辈子都遇不到,却得艰难应考。要当法官,首先得通过司法资格考试,由于过不了考试关,造成了西部基层法院法官队伍萎缩。丽江中院、宁蒗县和华坪县法院没有35岁以下的法官,华坪县法院至今没有人员通过司法考试,宁蒗县法院直到2006年才有1人通过司法资格考试。
解决西部基层法院法律人才短缺的途径
途径一:适当放宽进入西部法院的准入条件,增加基层法院法律人才储备
西部地区基层法院在招考录用作为法官后备队伍的工作人员时,不能用东部地区法院的用人条件和标准来要求,脱离现实搞非法律本科大学生不招的一刀切,应放宽进人的学历条件,做好补员工作。对法律人才紧缺及缺编多的基层法院,应允许他们从具有法律大专学历、志愿到法院工作的公务员队伍中自主命题考试选调。国家应制定政策鼓励具有法律大专以上学历的公务员到这些法院工作。只有放宽进入西部法院的准入条件,才能增加其法律人才储备,解决法官断层的问题。
途径二:对自愿回贫困地区基层法院工作的生源地法律专业大学生及少数民族大学生在招考录用时给予适当照顾和倾斜
培养和使用少数民族干部,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和社会和谐进步,是党的一项重要政策。法院在招考录用人员时,对少数民族考生及民族自治地方法院招考录用主体少数民族考生在学历和考分上应给予考分照顾和政策优待。在民族自治地方和少数民族集居的地方,因为生活习惯、民族语言、宗教信仰等方面的原因,少数民族法官在解决民间纠纷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缺乏当地少数民族法官,要做好法院工作及调解、执行等工作是困难的。应加强少数民族法官的培养,只有本土法官,才能留得下来,干得下去,支撑起这些条件艰苦的地方法院。
途径三:建立上级法院法官从下级法院优秀法官中遴选的用人机制,进一步改善和落实法官待遇
在基层法院工作,如果不能当法官,只能一辈子当一名普通工作人员;而当上了法官,因为法院没有建立上级法院法官从下级法院优秀法官中遴选的用人机制,给基层法院法官一种没有奔头、没有干头、没有前途的感觉。应建立上级法院法官从下级法院优秀法官中遴选的用人机制,为基层法院法官创造到上级法院工作的机会。改善和落实法官待遇,以待遇和事业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