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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光雾月亮

南江县政协民主评议县人民法院调查问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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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9 16:20 |
巴中全市政法系统将建立化解社会矛盾网上平台

来源:四川法制网

http://www.fzbncz.com/news.asp?id=18644


本报讯(苟熙海 雍剑波 何建华 记者牟廷河文/图)“如果你有意见、建议甚至投诉和批评,可以通过网络和他们直接对话了”。昨(13)日,记者从巴中市政法委获悉,该市南江县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司法局推行网络发言人制度,在全省政法系统开先河,该市政法系统将全面建立化解社会矛盾网上平台。

政法委书记:“不搞一阵风,不作秀”

4月13日上午,南江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杨波接受了本报记者采访,建立网络发言人制度的初衷是为了落实三项建设中的信息化建设,是贯彻市委书记李仲彬要求领导干部要学会运用电脑、运用网络开展工作,于是他们进行自主创新开展了此项工作。同时,他们想通过网络进行化解、排查刑释、解教等人员的社会矛盾的一个平台,是社会管理创新的一个内容,政法机关公正廉洁执法如何让网民监管。“这个平台可以我们更明确老百姓需要什么,老百姓也看到我们做了些什么。”

这也是政法系统公正廉洁执法的一个裁判。当然网民也有要求,希望问题能够得到正面的答复。他们于是在调研后开展了这项活动。

“与其被别人冒充,不如自己站出来说话。”以前有问题他们也在网上答复,但上网人的身份难以识别,产生很多误解,没有公信力的ID号,发言人没有权威性,得不到理解受到攻击,所以也需要建立网络发言人制度。

谈到这里时,杨波有些感概的说,以前法检公司在人们的心中感到威严、神秘甚至难以接近,对工作不理解、不了解,现在与网民互动后,第一时间采纳关心回应网民的问题,拉近了网民、人民群众之间的距离,实行单位实名制,逐步树立了法检公司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良好形象。

当记者问到目前的感受时,杨波说与他们与人民群众的距离更近了,从4月7日至13日一个星期,共有4000余人浏览关注他们的网络平台,回复了四百余人的贴子,现当于开了一个四千余人的网络大会。同时,政法工作作风更实了,对于网民提出的问题在两个工作日回复,问题较难的在七个工作日回复,促使政法系统的人工作要沉下去,要研究问题,要关心、解决人民群众的问题。现在与百姓间沟通更顺畅了,以前是通过信访、司法等渠道,相对窄些,现在新增了网络渠道,快捷、方便,节约了成本,实现了双赢。

当记者问到下一步的打算时,杨波回答到:一是,他们将加强网络发言人队伍建设,要求联络员要懂政策、善于沟通,要有人性化、亲情化,将政策、法规转化为口头语,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所有乡镇的两所一庭,将实行专网、专线、专人,整合网络人员队伍。二是,将进一步研究建立长效机制,不搞一阵风,不作秀,进一步明确网络发言人的责任,建立各部门联动机制,共同处理反映的问题。三是,他们将对网民关注的热点从网上走到现实中去,主动联系网民面对面的进行交流,向他们问计、问策,更好地解决问题。

网民:“网民之幸百姓之福”

记者在该县政法委实行网络发言人制度的通知上看到,4月7日,全县政法系统实行网络发言人制度。以论坛为平台,由发言人回复南江县网友的咨询、投诉、意见和建议类贴子。要求政法系统内各部门须统一按“南江县××局(院)”格式,注册本单位用户名(ID号),不得使用外文或拼音格式,各单位下属(派出)部门根据需要,可参照上述格式按“南江××所、室、庭”格式注册用户。

网络发言人由一名班子成员担任,并明确一名政治素质过硬、业务娴熟、熟练掌握网络知识的工作人员为联络员,发现涉及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咨询、投诉、意见和建议等帖子,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跟帖,答疑解惑。对确需一定时间办理的反映事项,必须第一时间说明事由,做好解释工作,最长办理时限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为确保制度落到实处,县政法委办公室将定期对本系统部门的跟帖办理情况进行统计、考核和通报。

网民为该县政法系统实行网络发言人制度叫好,一名网友这样评论道“首开南江部门网络发言人制度先河,可喜可贺,网民之幸,百姓之福” 。

网民“巴鱼儿”说“整得好啊!政法委领导真的把李仲彬书记关于网络问政、重视网络建设的会议精神率先在全省开了先河。”

网络发言人除了收集、整理舆情外,还兼有研判的职能。各部门网络发言人对收集到的网贴会有一个初查、初核过程,对信息来源真实性进行初步调查,与当事人取得联系,根据了解到的实际情况再决定是否立案,然后再做进一步处理。

南江县法院院长何明杰告诉记者,通过网络形式化解矛盾,是一种很便捷的方式,他们将大力加强此项工作,当然,他们也不放松通过公开电话、信件等其它形式化解老百姓反映的诉求。

采访结束时,记者电话连线了巴中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孟进,他们将在全市政法系统推行网络发言人制度,建立化解矛盾的信息网络平台,最迟在6月份建成。

发表于 2010-5-20 15:47 |
透视西部基层法官断层问题

——来自云南省法院系统的调查

作者:王 斌  


http://rmfyb.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108309


    近年来,西部法院出现了法律人才短缺、法官队伍断层的问题。中央为法院增加政法编制的措施解决了法院编制的不足,而要解决法院法律人才短缺的问题,仍有待于各级法院的努力。
西部法院法律人才短缺的原因

    原因一:西部地区由于历史等方面的原因,法学教育落后,法院法律后备人才不足,而法官法对基层法院法官任职学历要求过高

    1995年2月颁布的法官法,规定了法官应具有法律专科以上学历,初任审判员需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统一资格考试后才能任命。此时,云南基层法院法官队伍中具有国民教育法律大专学历的法官还很少,多数是法院“法律业大”及法院内部承认法律大专学历的专业证书生。即使是法律大专学历这个条件,还有许多基层法院由于缺乏法律人才储备,符合考试条件、能通过初任审判员资格考试的人员仍然很少。在这样一个法律人才缺乏的背景下,2001年6月修改后的法官法对法官的任职学历提高到了法律大学本科学历的高度,这使西部基层法院面临了人才断档的窘境。

    原因二:为西部基层法院招考录用工作人员设置的条件苛刻,进人难导致法官后备人才缺乏

    法官法的颁布,使基层法院进人由地方随意调入向法律专业知识化转变,向“凡进必考”和上级法院、组织部门共同审核把关的规范化进人转变,“两个转变”有利于法官职业化建设,但也带来了基层法院进人难的问题,许多基层法院甚至缺编严重。缺编严重的主要原因就是法院进人难,首先是基层法院没有招考录用人员的自主权。基层法院招考录用人员必须先得到地方党委及组织、人事、编制等部门的批准同意后,才能层层上报省高院统一组织招考。其次是开考的比例要求高。一般情况下,3:1的比例才开考,2:1进入面试。经济条件优越地方的法院出现了数十人竞争1个岗位的现象,而条件差、工作环境艰苦地方的法院,却无人问津。因为没有人报考,再要求3:1的比例开考、2:1的比例面试择人就显得要求苛刻。如丽江市华坪县法院建院以来,直到2005年才招考录用到1名法学本科大学生,而国家级扶贫重点县、宁蒗彝族自治县法院至今没有录用到国民教育法学本科生。

    原因三:法院待遇低,法官待遇不落实,且行政职级落实难,造成法律人才流失严重

    法院在进人难的情况下,现有的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法律人才因待遇低、提拔任用机会少而流失严重,加剧了法院法律人才的紧缺。如国家级扶贫重点县永胜县,该县法院2001年初在编70人(其中工勤编3人),有审判员资格的55人,2002年以来流失法律人才25人。由于不能过“司考”关,行政职级待遇难落实,法院领导职数(含非领导职务)有限,许多人因为在法院难以实现自身的追求和目标,所以调出法院。调到党政部门后,升迁机会随之增多,许多调出法院的人员也确实很快得到了提拔任用,这又刺激了部分人员调离法院,造成人才流失和法官队伍萎缩。

    原因四:2002年机构改革及优惠的政策,使法院一批有经验的法官提前退休,法官队伍得不到及时补充

    2002年机构改革中,大批法官提前退休,而法院法律人才又得不到补充,通过司法资格考试的人员缺乏,造成法官队伍萎缩和断层。如永胜县法院2002年机构改革中一次性提前退休了10名法官,2002年至2006年5月又调出法官15人,而新补充法官仅有3人:1人是院长,1人是由检察官调入担任副院长,只有1人是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员。

    原因五:工作环境恶劣,工作条件艰苦,福利待遇低,吸引不到法律人才,也留不住法律人才,导致法官断层

    在云南129个区、县中有73个国家级贫困县和5个省级贫困县,这些贫困县财政自给率不到10%,福利待遇低,工资和差旅费没有保障,并且这些地方山高谷深,气候恶劣,交通不便,工作条件差、环境艰苦,许多地方还是少数民族集居地区,加上生活习惯、语言、宗教信仰等方面的原因,外地大学生难以适应,所以吸引不到也留不住外来法律人才,而自有大学生生源少,法律人才缺乏,导致法官断层。

    原因六:法官工作压力过重,并且待遇不落实,人们不想当法官,造成法官后继无人

    因为现有法官人员少,造成法官工作压力过重,且办案难度加大。他们在承担了繁重的工作任务后,还要承担来自社会舆论、行政领导等方面的压力,而法官的经济、行政职级等待遇又不落实,工资福利与非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没有差别,多劳没有多得,使得在职的法官也不想当法官,怕干审判工作,刺激了一些具备参加司法考试的人员放弃考试,不追求做法官,转而追求当法官的领导或行政领导,造成法官后继无人。

    原因七:司法考试通过率低,导致法官队伍的萎缩

    因为司法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考,对不同地区即东部、西部地区,不同级别即最高法院、高级法院、中级法院、基层法院及人民法庭和专门人民法院的考生采用相同的试题、难度和标准,这种设计对西部基层法院的考生来说不尽合理。对在不同级别法院工作的法官,其要求应有所区别。如国际经济贸易、知识产权、证券等方面的案件,在西部地区基层法院及人民法庭工作的法官,恐怕一辈子都遇不到,却得艰难应考。要当法官,首先得通过司法资格考试,由于过不了考试关,造成了西部基层法院法官队伍萎缩。丽江中院、宁蒗县和华坪县法院没有35岁以下的法官,华坪县法院至今没有人员通过司法考试,宁蒗县法院直到2006年才有1人通过司法资格考试。

    解决西部基层法院法律人才短缺的途径

    途径一:适当放宽进入西部法院的准入条件,增加基层法院法律人才储备

    西部地区基层法院在招考录用作为法官后备队伍的工作人员时,不能用东部地区法院的用人条件和标准来要求,脱离现实搞非法律本科大学生不招的一刀切,应放宽进人的学历条件,做好补员工作。对法律人才紧缺及缺编多的基层法院,应允许他们从具有法律大专学历、志愿到法院工作的公务员队伍中自主命题考试选调。国家应制定政策鼓励具有法律大专以上学历的公务员到这些法院工作。只有放宽进入西部法院的准入条件,才能增加其法律人才储备,解决法官断层的问题。

    途径二:对自愿回贫困地区基层法院工作的生源地法律专业大学生及少数民族大学生在招考录用时给予适当照顾和倾斜

    培养和使用少数民族干部,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和社会和谐进步,是党的一项重要政策。法院在招考录用人员时,对少数民族考生及民族自治地方法院招考录用主体少数民族考生在学历和考分上应给予考分照顾和政策优待。在民族自治地方和少数民族集居的地方,因为生活习惯、民族语言、宗教信仰等方面的原因,少数民族法官在解决民间纠纷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缺乏当地少数民族法官,要做好法院工作及调解、执行等工作是困难的。应加强少数民族法官的培养,只有本土法官,才能留得下来,干得下去,支撑起这些条件艰苦的地方法院。

    途径三:建立上级法院法官从下级法院优秀法官中遴选的用人机制,进一步改善和落实法官待遇

    在基层法院工作,如果不能当法官,只能一辈子当一名普通工作人员;而当上了法官,因为法院没有建立上级法院法官从下级法院优秀法官中遴选的用人机制,给基层法院法官一种没有奔头、没有干头、没有前途的感觉。应建立上级法院法官从下级法院优秀法官中遴选的用人机制,为基层法院法官创造到上级法院工作的机会。改善和落实法官待遇,以待遇和事业留人。

发表于 2010-5-20 15:49 |
减压——基层法官的心声

    法官这一职业一直被人们视为“神圣”的职业。这一职业被很多人视为是古希腊神话中的正义“女神”,一手持剑,一手持天平,蒙着眼睛以示不偏不倚,恪守公正、中立,这是司法者和司法公正的精神图腾。
    社会通常神化了法官,将法官置于高高的“神坛”之上,作为国家法律正义和良知的化身。这样的“完美形象”使法官不得不在工作、生活中尽善尽美,而且还渴望他人理解、肯定自己。角色期望值的无限放大,增加了法官的职业压力,特别是我们基层法官。
    当前社会,法官职业所承受的压力要远远高于其他职业。从接待来访到立案、开庭、审理、执行案件以及庭外调解矛盾纠纷,经常面对的是当事人的喋喋不休、哭喊吵闹甚至是暴力事件。法官生活无序,身不由己,常常处在身体疲惫与心理焦虑之中。在正常的生活中,法官的心理压力超负荷已是无可争辨的事实,也被社会所公认。
    平凡铸就伟大,朴实孕育光华,积极的心态、坚强的信念是法官战胜困难的重要力量。面对当前复杂多变的经济形势下法院日益增多的案件,法官努力把工作做到群众的心坎里,为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而无私奉献。如近日某基层法院受理了一批群体性案件,102名当事人共同诉讼某公司集资、劳务等合同纠纷案供191起,诉讼标的额达千万余元。为了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院党组研究决定,让立案庭迅速立案并及时转交业务庭审理。不同寻常的群体案件,给办案人员的工作增添了很大的困难。但是,只要是有利于群众,有利于审判事业,再多的辛苦法官也不放弃,再大的困难法官也不畏惧,因为他们是“那手持利剑和天平”的人民法官。为了尽快审理,办案人员放弃了节假日,积极投身到紧张而又忙碌的工作中。功夫不负有心人,大家的辛勤努力,在短短三天时间里审结了191起案件,为当事人挽回了损失。
    像这样的案件还有很多,基层法官工作量大,涉及面广,案件增长率突出,责任大,任务也重,加班加点是家常便饭。他们为了工作常常放弃节假日,无暇顾及家庭常常让人心酸。有的同志孩子小,为了不影响工作便将孩子带到单位边工作边指导孩子学习;有的同志家中有八旬老人,因为子女工作忙碌老人还得帮忙照料家务;有的同志家在外地,平时就独自生活,因为工作只能放弃双休日与家人团聚……
    法官并非被人们视为古希腊神话中的“女神”,不食人间烟火,他们也是凡人,有家庭,有子女,有情有爱。法官也盼望着和家人团聚,提高生活质量,丰富精神生活,然而法官这一神圣的职业所带有的使命感使他们有时不得不失去这些珍贵的东西。生活中,法官没有时间与家人相聚,既使与家人在一起,有时也难免将工作带回家中,交谈中也经常发生角色冲突,难以完成作为丈夫、妻子、父母及子女应尽的义务,心理上有一种说不出的愧疚感。长此以往,同家人缺乏感情的交流,与子女关系疏远,夫妻之间难以沟通,家庭出现了隔阂。作为一个基层法官,我们不得不经常面对和承受着这样难言的苦楚。
    在工作中通过加班加点的方式来提高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长时间的快节奏、高强度、超负荷的工作,给我们法官造成沉重的心理负担。有的法官已陷入抑郁不定、长期精神紧张的境况,身体状况差,健康令人担忧。如何缓解这些压力迫在眉睫,作为一个基层法官,能有一个正常的休息时间调整身心或和家人团聚是我的心声,我想也是广大基层法官共同的心声。

发表于 2010-5-20 15:49 |
减压——基层法官的心声

    法官这一职业一直被人们视为“神圣”的职业。这一职业被很多人视为是古希腊神话中的正义“女神”,一手持剑,一手持天平,蒙着眼睛以示不偏不倚,恪守公正、中立,这是司法者和司法公正的精神图腾。
    社会通常神化了法官,将法官置于高高的“神坛”之上,作为国家法律正义和良知的化身。这样的“完美形象”使法官不得不在工作、生活中尽善尽美,而且还渴望他人理解、肯定自己。角色期望值的无限放大,增加了法官的职业压力,特别是我们基层法官。
    当前社会,法官职业所承受的压力要远远高于其他职业。从接待来访到立案、开庭、审理、执行案件以及庭外调解矛盾纠纷,经常面对的是当事人的喋喋不休、哭喊吵闹甚至是暴力事件。法官生活无序,身不由己,常常处在身体疲惫与心理焦虑之中。在正常的生活中,法官的心理压力超负荷已是无可争辨的事实,也被社会所公认。
    平凡铸就伟大,朴实孕育光华,积极的心态、坚强的信念是法官战胜困难的重要力量。面对当前复杂多变的经济形势下法院日益增多的案件,法官努力把工作做到群众的心坎里,为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而无私奉献。如近日某基层法院受理了一批群体性案件,102名当事人共同诉讼某公司集资、劳务等合同纠纷案供191起,诉讼标的额达千万余元。为了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院党组研究决定,让立案庭迅速立案并及时转交业务庭审理。不同寻常的群体案件,给办案人员的工作增添了很大的困难。但是,只要是有利于群众,有利于审判事业,再多的辛苦法官也不放弃,再大的困难法官也不畏惧,因为他们是“那手持利剑和天平”的人民法官。为了尽快审理,办案人员放弃了节假日,积极投身到紧张而又忙碌的工作中。功夫不负有心人,大家的辛勤努力,在短短三天时间里审结了191起案件,为当事人挽回了损失。
    像这样的案件还有很多,基层法官工作量大,涉及面广,案件增长率突出,责任大,任务也重,加班加点是家常便饭。他们为了工作常常放弃节假日,无暇顾及家庭常常让人心酸。有的同志孩子小,为了不影响工作便将孩子带到单位边工作边指导孩子学习;有的同志家中有八旬老人,因为子女工作忙碌老人还得帮忙照料家务;有的同志家在外地,平时就独自生活,因为工作只能放弃双休日与家人团聚……
    法官并非被人们视为古希腊神话中的“女神”,不食人间烟火,他们也是凡人,有家庭,有子女,有情有爱。法官也盼望着和家人团聚,提高生活质量,丰富精神生活,然而法官这一神圣的职业所带有的使命感使他们有时不得不失去这些珍贵的东西。生活中,法官没有时间与家人相聚,既使与家人在一起,有时也难免将工作带回家中,交谈中也经常发生角色冲突,难以完成作为丈夫、妻子、父母及子女应尽的义务,心理上有一种说不出的愧疚感。长此以往,同家人缺乏感情的交流,与子女关系疏远,夫妻之间难以沟通,家庭出现了隔阂。作为一个基层法官,我们不得不经常面对和承受着这样难言的苦楚。
    在工作中通过加班加点的方式来提高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长时间的快节奏、高强度、超负荷的工作,给我们法官造成沉重的心理负担。有的法官已陷入抑郁不定、长期精神紧张的境况,身体状况差,健康令人担忧。如何缓解这些压力迫在眉睫,作为一个基层法官,能有一个正常的休息时间调整身心或和家人团聚是我的心声,我想也是广大基层法官共同的心声。

发表于 2010-5-20 21:04 |
有用吗?但愿不是走过场.

发表于 2010-5-21 15:01 |
有一事相求法院和有关懂法律的人http://bbs.mala.cn/thread-1862068-1-1.html

发表于 2010-5-21 15:04 |
法院还有20多户职工没有办理房屋产权证,希望领导们能帮他们解决这个问题,积累经验后,帮助全县几千户居民办理房屋产权证,维护弱势群体利益,维护《物权法》的尊严。

发表于 2010-5-21 15:11 |
物价长了,但你会为2年前花钱买到手的东西再交一份钱吗?????
http://bbs.mala.cn/viewthread.ph ... 13791331pid13791331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0-5-21 16:29 |
又是一个幌子!等于圈圈

发表于 2010-5-21 17:15 |
好事情,但没有办好
咋个填呢?
(建议在这里给个链接,到你们的网页上下载表格,然后用电子邮件方式传到 ...
蜡笔老新 发表于 2010-5-17 19:36 http://bbs.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好点子!

发表于 2010-5-21 17:16 |
又是一个幌子!等于圈圈
巴山望月 发表于 2010-5-21 16:29 http://bbs.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lol 支持一下?

发表于 2010-5-23 20:46 |
新华网广州5月22日电(记者杨维汉)行政官司,俗称“民告官”。近些年行政案件的申诉上访率居高不下,形势严峻。22日在广东东莞召开的全国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座谈会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对会议作出批示,要求各级法院把解决行政案件申诉上访问题与清理涉诉信访积案结合起来,与开展案件评查、加强审判管理结合起来,与抓好源头治理、构建长效机制结合起来,充分发挥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与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职能作用。

  记者从会议上了解到,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从5月22日开始到今年底,在全国各级法院集中开展解决行政案件申诉上访专项治理活动。

  “专项治理活动将纳入政法机关集中开展的‘涉法涉诉信访积案清理’活动和‘百万案件评查’活动,统一部署,统筹安排。”据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介绍,这项活动的总体思路和目标是:在各地党委政法委的统一领导下,与有关部门通力合作,通过案件评查和纠错改偏及完善终结制度,及时有效地排查化解矛盾,力争使现有行政申诉上访案件基本得到解决,在较短时间内有较为明显的下降。

  据了解,排查的案件包括列入“涉诉信访积案清理”活动、“百万案件评查”活动中的行政案件,以及2009年以来进京赴省申诉上访的行政案件。重点排查非正常申诉上访、重复申诉上访、越级申诉上访案件。各类案件将逐级迅速分解到各个责任法院。

  “要实行包案责任制,包案到省、包案到院、包案到人。逐案落实责任领导、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江必新说,凡列入“涉诉信访积案清理”活动和“百万案件评查”活动中的案件,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做好评查、清理工作。进京赴省申诉上访案件也要比照活动的要求进行评查和清理。

  江必新指出,要在全面甄别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制定化解方案。对属于错案和有瑕疵的案件,必须依照法定程序纠正或补正。被诉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且有协调余地的,要做好协调化解工作,尽量予以照顾性解决。确实无法通过法院自身解决的,在认真做好解释工作的同时,要主动向党委政法委汇报,并按照政法委的统一协调和部署,积极配合行政机关帮助落实协调方案。对于申诉理由不成立的,也要耐心做好息诉罢访工作。

  江必新要求,各级法院要通过开展专项治理活动,认真分析总结造成申诉上访的原因和教训,深刻反思在案件质量和效率方面存在的问题,对于违法办案或者失职渎职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责任人员必要的处分。

  行政申诉上访案件专项治理活动是一个系统工程,也是一项全局性的工作。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高级人民法院在6月底前完成案件的登记、核查和汇总,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发表于 2010-5-23 20:47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

    法发〔2009〕54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十一月九日

    行政诉讼法施行以来,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了大量行政案件,有效化解了行政争议,维护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行政审判的特殊职能作用日益彰显。但是,行政诉讼“告状难”现象依然存在,已经成为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之一。为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切实解决行政诉讼有案不收、有诉不理的问题,现就进一步重视和加强行政案件受理,依法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切实解决行政诉讼“告状难”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提高对行政案件受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行政诉讼制度是保障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最有效、最直接的法律制度之一,是新形势下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有效方式,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手段。行政诉讼受理渠道是否畅通,是这一优良司法制度能否有效发挥功能和作用的前提。诉权保障不力,公民的合法权益就难以有效救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就不可能得到满足。随着社会利益格局日益多元化和复杂化,特别是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行政纠纷日益增多,日趋复杂多样化,有的还呈现出突发性、群体性、极端性的特点。只有畅通行政诉讼渠道,才能引导人民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增进人民群众与政府之间的理解与信任。诉讼渠道不畅,必然导致上访增多,非理性行为加剧,必将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削弱人民法院行政审判“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职能作用。各级人民法院必须充分理解司法权源于人民、属于人民、服务人民、受人民监督的根本属性,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实现司法的人民性的高度,充分认识行政案件受理工作的重要性,认真抓好行政案件受理工作,切实解决行政诉讼“告状难”问题。

    二、不得随意限缩受案范围、违法增设受理条件

    行政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根据我国国情和现阶段的法治发展程度,设计了符合实际的行政案件受案范围,这是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法定依据。各级人民法院要全面准确理解和适用,不得以任何借口随意限制受案范围。凡是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的可诉性事项,不得擅自加以排除;行政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但有单行法律、法规授权的,也要严格遵循;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排除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仅要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也要顺应权利保障的需要,依法保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与人身权、财产权密切相关的其他经济、社会权利。要坚决清除限制行政诉讼受理的各种“土政策”,严禁以服务地方中心工作、应对金融危机等为借口,拒绝受理某类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要准确理解、严格执行行政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关于起诉条件、诉讼主体资格、起诉期限的规定,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另行规定限制当事人起诉的其他条件。要正确处理起诉权和胜诉权的关系,不能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明显不成立而限制或者剥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要正确处理诉前协调和立案审理的关系,既要充分发挥诉前协调的作用,又不能使之成为妨碍当事人行使诉权的附加条件。要全面正确审查起诉期限,对不属于起诉人自身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提供有效救济。

    三、依法积极受理新类型行政案件

    随着形势的发展和法治的进步,行政行为的方式不断丰富,行政管理的领域不断拓展,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不断增长,行政争议的特点不断变化。各级人民法院要深入了解各阶层人民群众的生活现状和思想动向,了解人民群众对行政审判工作的期待,依法受理由此引发的各种新类型案件,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现实司法需求。要依法积极受理行政给付、行政监管、行政允诺、行政不作为等新类型案件;依法积极受理教育、劳动、医疗、社会保障等事关民生的案件;依法积极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等涉及公民其他社会权利的案件;积极探讨研究公益诉讼案件的受理条件和裁判方式。对新类型案件拿不准的,应当在法定期间先予立案,必要时请示上级人民法院,不得随意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四、完善工作机制,改进工作作风  

    行政案件立案专业性较强。各级人民法院的立案庭和行政庭要在行政案件受理环节加强协调、沟通与配合。要严格执行行政诉讼法和司法解释有关受理案件的程序制度,对于当事人的起诉要在法定期限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经审查确实不符合法定立案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要认真执行《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起诉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符合受理条件的,督促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也可以直接立案后由自己审理或者指定辖区其他人民法院审理。要改进工作作风,强化便民措施,简化立案环节,丰富立案方式,方便群众诉讼。对于情况紧急且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或公共利益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要及时立案,尽快审理。要大力推行诉讼引导和指导、权利告知、风险提示等措施,由于起诉人法律知识不足导致起诉状内容欠缺、错列被告等情形的,应当给予必要的指导和释明,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予以驳回。要增强司法公开和透明,对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必须依法出具法律文书,并在法律文书中给出令人信服的理由。

    五、加强对行政案件受理工作的监督

    上级人民法院要通过审理上诉和申诉案件、受理举报、案件评查、专项检查、通报排名等各种措施,进一步加强对下级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立案受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切实防止因当事人告状无门而引发到处上访、激化社会矛盾的事件发生。要健全完善行政审判绩效考核办法,加大因违法不受理案件导致申诉信访的考核权重。要严格执行《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规定,对于违反法律规定,擅自对应当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或者因违法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员,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要坚决抵制非法干预行政案件受理的各种违法行为,彻底废除各种违法限制行政案件受理的“土政策”。对于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党委、纪检监察机关和上级人民法院反映,上级人民法院要协助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作出严肃处理。

    六、努力营造行政案件立案受理的良好外部环境

    要通过典型案例、普法宣传、诉讼指导等多种途径,加大行政诉讼法的宣传力度,提高当事人参与行政诉讼的能力和水平,引导人民群众通过理性合法的方式主张权利;要切实提高行政案件的办案质量,千方百计降低诉讼成本,缩短诉讼周期,加大执行力度,增强行政审判的公信力;要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便捷的救济;要采取强有力的法律保护手段,严厉查处打击报复当事人的行为,使人民群众敢于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建议政府和有关部门正确理解和评价行政诉讼败诉现象,修改和完善相关考评制度,防止和消除由此产生的负面影响。要更加主动自觉地争取党委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取得政府机关及社会各界的支持。通过不懈努力,使行政案件受理难、审理难、执行难问题得到根本解决,使行政诉讼制度在保护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化解行政争议,维护和谐稳定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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