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甲(男)及乙(女)均系已婚离异者。2009年5月,甲与乙经人介绍认识并恋爱。同年6月,乙带其女丙(13岁)搬到甲的住处,与甲共同生活。2009年8月30日上午,乙外出上班后,甲来到尚在睡觉的丙床边,强行脱掉丙的内裤。当日下午,丙将此事告知其母乙。当晚,乙邀约其妹丁及其友戊带丙一同来到甲住处与甲交涉,甲称脱丙裤子是看丙臀部是否有痣。争执中,戊将一杯水泼向甲,乙又打了甲一耳光,甲被激怒,随即持菜刀对乙、丙、丁、戊一阵疯狂砍杀,四被害人先后倒于血泊之中。甲仍不罢休,见谁能动便又上前继续对其进行砍杀,直至四人均不能动弹为止。甲认为四被害人均已死后逃离现场。之后,甲看望了自己亲人,准备乘车前往当地派出所投案时被民警抓获。经法医检验,被害人乙因系左颈部锐器伤致失血性休克死亡。经鉴定,戊、丁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审理情况
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甲与被害人乙、戊等人因甲侮辱丙一事发生争执。在争执中,甲持菜刀对乙等四被害人肆意砍杀,致乙死亡,丁、戊重伤,丙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甲作案后在投案途中被抓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一)项的规定,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应当视为自首。甲持菜刀砍杀四名手无寸铁的被害人,致四人全部倒地后,惟恐四人未死,还反复砍杀被害人,直至其认为四被害人均被杀死后才离去,其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后虽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减轻其刑罚。2010年5月5日,法院公开宣判: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官点评
如今,未婚同居的现象较为普遍,引发了许多伦理、道德、法律问题和各种矛盾纠纷,甚至是恶性案件。同居现象也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1)不利于社会安定。未婚同居中,同居双方虽然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但彼此都是独立的个体,由于不受法律制约,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离开对方,与他人再同居或结婚,容易引发不和谐因素或不安定事件。(2)不利于计划生育管理。当前,有关部门对同居现象很难管理,致使同居者得不到有效管理,同居容易造成计划外生育。(3)不利于对弱者的保护。同居关系因不受法律的保护,当同居双方产生纠纷不能协商处理时,往往会使弱者(一般是女性)权益得不到法律的保护。(4)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父或母的非法同居对子女心理、精神上的不良影响也是巨大的。子女往往精神压抑,总认为自己低人一等,身心都容易受到伤害,明显不利于其正常生活和学习,严重影响其健康成长。(5)不利于维护同居者合法权益。当同居双方感情破裂时,他们的共同财产无法按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同居一方死亡时,另一方对其财产也不享有继承权。这一切都不利于未婚同居者在出现变故时,正常地维护和实现自己的权利。而现实社会中,受到伤害的又往往是女性。(6)容易引发恶性案件。同居者之间没有法定的婚姻关系,在感情出现危机时缺乏有效的法律解决途径。一旦感情破裂反目成仇,很容易引发刑事案件。本案造成一死三伤,教训是惨痛的。希望同居者和准备同居者引以为鉴,以免惨案再次发生!
(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杨海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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