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阅读: 8419|评论: 30

未婚同居起矛盾 疯狂砍杀造血案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0-5-25 12:48 | |阅读模式
案情简介
  甲(男)及乙(女)均系已婚离异者。2009年5月,甲与乙经人介绍认识并恋爱。同年6月,乙带其女丙(13岁)搬到甲的住处,与甲共同生活。2009年8月30日上午,乙外出上班后,甲来到尚在睡觉的丙床边,强行脱掉丙的内裤。当日下午,丙将此事告知其母乙。当晚,乙邀约其妹丁及其友戊带丙一同来到甲住处与甲交涉,甲称脱丙裤子是看丙臀部是否有痣。争执中,戊将一杯水泼向甲,乙又打了甲一耳光,甲被激怒,随即持菜刀对乙、丙、丁、戊一阵疯狂砍杀,四被害人先后倒于血泊之中。甲仍不罢休,见谁能动便又上前继续对其进行砍杀,直至四人均不能动弹为止。甲认为四被害人均已死后逃离现场。之后,甲看望了自己亲人,准备乘车前往当地派出所投案时被民警抓获。经法医检验,被害人乙因系左颈部锐器伤致失血性休克死亡。经鉴定,戊、丁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审理情况
  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甲与被害人乙、戊等人因甲侮辱丙一事发生争执。在争执中,甲持菜刀对乙等四被害人肆意砍杀,致乙死亡,丁、戊重伤,丙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甲作案后在投案途中被抓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一)项的规定,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应当视为自首。甲持菜刀砍杀四名手无寸铁的被害人,致四人全部倒地后,惟恐四人未死,还反复砍杀被害人,直至其认为四被害人均被杀死后才离去,其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后虽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减轻其刑罚。2010年5月5日,法院公开宣判: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官点评
  如今,未婚同居的现象较为普遍,引发了许多伦理、道德、法律问题和各种矛盾纠纷,甚至是恶性案件。同居现象也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1)不利于社会安定。未婚同居中,同居双方虽然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但彼此都是独立的个体,由于不受法律制约,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离开对方,与他人再同居或结婚,容易引发不和谐因素或不安定事件。(2)不利于计划生育管理。当前,有关部门对同居现象很难管理,致使同居者得不到有效管理,同居容易造成计划外生育。(3)不利于对弱者的保护。同居关系因不受法律的保护,当同居双方产生纠纷不能协商处理时,往往会使弱者(一般是女性)权益得不到法律的保护。(4)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父或母的非法同居对子女心理、精神上的不良影响也是巨大的。子女往往精神压抑,总认为自己低人一等,身心都容易受到伤害,明显不利于其正常生活和学习,严重影响其健康成长。(5)不利于维护同居者合法权益。当同居双方感情破裂时,他们的共同财产无法按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同居一方死亡时,另一方对其财产也不享有继承权。这一切都不利于未婚同居者在出现变故时,正常地维护和实现自己的权利。而现实社会中,受到伤害的又往往是女性。(6)容易引发恶性案件。同居者之间没有法定的婚姻关系,在感情出现危机时缺乏有效的法律解决途径。一旦感情破裂反目成仇,很容易引发刑事案件。本案造成一死三伤,教训是惨痛的。希望同居者和准备同居者引以为鉴,以免惨案再次发生!
  (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杨海宏)
打赏

微信扫一扫,转发朋友圈

已有 67 人转发至微信朋友圈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发表于 2010-5-26 12:08 |
{:3_45:}

发表于 2010-5-26 12:29 |
各取所需的婚姻必然不长!
发表于 2010-5-26 13:06 |
恐怖...

发表于 2010-5-26 13:46 |
人人都应学法、懂法、守法!
发表于 2010-5-26 16:35 |
:(:dizzy:

发表于 2010-5-26 16:59 |
造孽……

发表于 2010-5-26 17:09 |
{:3_45:}

发表于 2010-5-26 19:39 |
婚姻的维持是双方无私的付出,大爱无疆!像这对。。。。。
天下就大乱了

发表于 2010-5-26 20:07 |
.........................
发表于 2010-5-27 08:55 |
满足兽欲的婚姻不是婚姻

发表于 2010-5-27 09:41 |
回复 1# 钢城印象


    路见不平一声吼,吼完继续往前走。

发表于 2010-5-27 10:11 |
这不是早都报道过的吗?

发表于 2010-5-27 10:22 |
:(:(

发表于 2010-5-27 15:58 |
无语

发表于 2010-5-27 16:44 |
冲动是魔鬼的啊,为什么都不长记性的呢?

发表于 2010-5-27 17:55 |
:Q:Q:Q

发表于 2010-5-28 07:54 |
10041301058911959dc680c3cd.jpg

发表于 2010-5-28 15:13 |
哎呀,。。。

发表于 2010-5-29 09:54 |
人短暂的一生就这样过去了?还留下骂名?枉来人世一趟。下世变畜生得了。没有羞耻,没有责任。为你的亲友留下的什么?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