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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楼主: scbzsz

请帮帮这一群即将失去家园的人民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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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8 08:21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0-5-28 08:3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是四中的一份子,我就看求不惯那些打胡乱说的搅屎棒,什么“暴力拆迁”,什么“诈骗”,“炸了”,“推了”,“有的是办法”,等等等,纯属子虚乌有。学校能有今天的发展局面,是党和人民给予的机会,是汶川大地震中那么多生命为代价换来的,是香港人民的无私援助的,是学校每个人的共同努力的结果,谁要破坏和阻碍这样的发展局面,我们不答应,党和人民也是绝对不干的,那么多逝去的灵魂是要找你的。

发表于 2010-5-28 10:48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一派胡言!满纸混帐话!

我声明,我只是四中的一名普通教师,实在看不惯奸佞之徒。下面就我所知道的某些实情谈几点意见,广大网友读后,是非自有公论。

1、据我所知,拆迁旧教职工宿舍楼现在才处于征求意见阶段,陈校长在教职工大会提过此事,最终的拆迁方案还得经教代会通过,上级批准。何来“暴力拆迁”?

2陈在修建学校工程中,违反招投标规定,三四百万的推土工程,不通过招标,与对方私下就达成协议。”首先,陈桂林校长未到我校时,我校就已开始推土了,上一任学校领导班子就与当地的居民签订了推土协议。其次,我们学校的推土有它的特殊性。我校推土历经“5.12”地震前,地震后援助资金落实前,援助资金落实后三个阶段。校园规划、具体工程项目多次变更,资金到位情况等因素都导致推土地点、时间、规模难以确定,加上拆迁居民阻力多,何时能拆迁?何时能挖?先推哪里?什么时候可以推?难以确定,推土只得断断续续,零零星星,怎么可能一次性公开招标?再则,如果上一任领导班子不与当地居民签订推土协议或现任领导班子不履行协议,当地的失地农民能答应吗?拆迁工作能顺利开展吗?况且,他们是以全城最低价给我校推土,老百姓的要求并不过分。最后,我校的推土一直都是在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审核、指导下进行的,并非是哪几个人私下达成协议。

3、现在的陈校长的德行都不够格当校长的话,巴中恐怕没有几个校长够格,谁都知道,陈校长不贪不占,看问题高瞻远瞩,为学校呕心沥血。如此辛苦为哪般?四中的发展和变化,有目共睹,哪一个有良知的四中人不对陈校长心存感激?不求回报的忘我工作换来的却是无耻的诬蔑,这才叫人“心寒”!

不知楼主,居心何在?为何歪曲事实?如果楼主是四中人,我为有这样的同事感到羞愧?如果不是四中人,请不要假借他人之名,行卑劣之事,损我校之声誉。

一位抱打不平的人

发表于 2010-5-28 10:50 | 显示全部楼层
:victory::victory:

发表于 2010-5-28 11:01 | 显示全部楼层
兄弟们:切身利益,据理力争哟。

[发帖际遇]: 铁旋草论坛发帖不积极,被罚小米椒10个.

发表于 2010-5-28 11:03 | 显示全部楼层
开始投资时是咋个商议的???(应该多找依据、证人)

发表于 2010-5-28 11:06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是自愿锁进并领取了普九债务偿还金,那就不好整了。

发表于 2010-5-28 11:21 | 显示全部楼层
Scbzsz网友:
 你 好
 你在四川麻辣社区--巴中论坛发《请帮帮这一群即将失去家园的人民教师》,我局高度重视,现以派专人进行调查。如果你们有情况反映,请直接向巴州区教育局举报信箱投诉。
 信箱地址:<
http://www.scbzedu.gov.cn/jzsh1.asp>
  
                                                            

                                                                                                 巴州区教育局
                                                                                          2010年5月28日

发表于 2010-5-28 11:31 | 显示全部楼层
       透露点重要情况:
       刚才有朋友说:09年在巴州区委区政府、财政、教育、审计、监察等部门参加的普九债务再次挤水的会议上,领导在通报已经查出的不该偿还却又还了的债务就有巴四中教师投资修建的教师住房款,当时还要求收归财政。

发表于 2010-5-28 11:34 | 显示全部楼层
陈就是原二中被降职的那个???????

发表于 2010-5-28 11:40 | 显示全部楼层
陈在修建学校工程中,违反招投标规定,三四百万的推土工程,不通过招标,与对方私下就达成协议。”


    该不会哟。

发表于 2010-5-28 11:56 | 显示全部楼层
“陈桂林当时骗取住户身份证时,说的是给大家办理房产证,然后大家需要对学校做点贡献,帮助他弥补划债资金的缺口。”


            硬是有这回事?????

发表于 2010-5-28 12:50 | 显示全部楼层
哈起来弄塞
发表于 2010-5-28 15:33 | 显示全部楼层

从来都是“潜水”,很少有回帖的欲望,因为已不做“愤青”好多年,但今天看了楼主的帖子,作为一名四中人,我想就所了解的情况谈点个人的看法。

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为合理调整校点布局,更好地完成东兴、平梁、回风的“普九”任务,拟将原平梁中学迁建至回风万家梁,在各级党委政府和主管部门的关心下,在老一代平梁中学人的不懈努力下,回风的荒芜之地终于传出了朗朗的读书声。迁建之初,百废待兴,学校发展举步维艰。为确保学校正常运转并努力改善办学条件,学校上下一心,多方筹措资金,几年下来,虽学校面貌有所改善,但人穷志短,负重前行的巴四中始终摆脱不了“城里的乡中学”的尴尬处境。2007年国家“普九”化债,学校一切措施都着眼于发展大计,努力化解债务危机,为今后的轻装前进奠定基础。当然,应该肯定36户集资户在此过程中为学校的发展所作的积极贡献。

问题的焦点在于集资房拆迁赔付方案的确定,这是一次学校、36户集资户、36户之外的其他教职工三方利益的博弈。学校的利益在于长远的发展,36户集资户在于切实解决住房问题并谋求利益的最大化,至于36户之外的其他教职工,队伍虽然庞大但因校龄长短不一、对学校的了解程度各异导致很难统一发力,只能在前两方之间起到牵制和调节作用。我以为,当前第一要务在于学校的长远发展,因为港澳援建的机遇实属难得。当然也不能以牺牲教职工的个人利益为代价,对于36户集资户的合理诉求应当满足。但若36户的要求已经严重侵害校方和其他教职工的根本利益,甚至为达到自己的目的而采取捏造事实,恶意诋毁领导等过激行为的话,其结果极有可能是:激化矛盾,拆迁问题久拖不决,错过学校的最佳发展机遇,集资房成为新校园的“牛皮癣”,36户住户依旧在产权不明的集资房里度过余生。“天若有情天亦老,人间正道是沧桑”,若果真这样,于学校主要领导而言,顶多是留下了个人职场生涯的一点小小遗憾,但极个别人将永远被钉在四中发展历史的耻辱柱上。

对于陈桂林校长个人,早就闻其作风正派,个性刚直,敢于碰硬。在其就任后,更是领略到他在工作上的高瞻远瞩和雷厉风行。人无完人,曾有了解他的人如是说:可能他对不起很多人(工作上得罪过一些人),但他对得起他的工作。他凭着自己的一腔热情和过人的魄力将四中从不起眼的犄角旮旯推到了巴中教育阵地的前沿,让更多的四中人重拾尘封已久的那份荣耀,昂首行进在巴城的大街小巷。或许有一天,当老师很潇洒地招下出租车不用解释四中处在何方时,当四中学子自信的抚摸胸前那“巴中四中”熠熠生辉的校徽时,当我们幸福地徜徉在美丽的新校园时,我们还能想起他——陈桂林校长。

发表于 2010-5-28 15:42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0-5-28 16:59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场混战
但俺坚信
没有不对的百姓
只有不扎实的工作

发表于 2010-5-28 17:07 | 显示全部楼层
“陈就在教职工大会上说,这幢房子已成了国有资产,不存在任何产权,还传达巴州区(是否真假不详)张平阳区长的意见:属于国有资产,不拆炸了就是了;廖书记(巴州区区委书记)的意见,如果拆不下去推了就行了。”“另悉:5月19号,巴中市巴州区分管教育的张洪祥副区长到四中去检查安全工作,当时他指着这栋教师用血汗钱集资修起来的宿舍楼说:这房子怎么还没拆?当时有领导说:教师不愿意搬出去。张洪祥副区长立即生气的说到:你们领导先带头搬出来,对于剩下的钉子户,我们有的是办法。”

连楼主自己都说“真假不详”,便大肆渲染,挑起不明真相的群众与领导的矛盾,可知其别有用心。事实上,廖书记、平阳区长、洪祥区长根本就没说过类似的话,陈校长也没有在任何场所转达过这些话,全校教职员工都可以作证。稍有头脑的人都知道,领导是不可能说这些话的.楼主为谋取个人的私利,不惜使用如此低劣幼稚的手段,真是贻笑天下。蝇营狗苟之辈,何其之多?

发表于 2010-5-28 17:20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你有点不明白,你们的住房一开始就没有产权,是要吃大亏的。我们学校在2002年集资修建的教师宿舍,政府在2008年把集资款也全额还了我们,该宿舍也成了国有资产,如果政府要拆迁我们也是有苦说不出的,你就忍了吧。

发表于 2010-5-28 17:27 | 显示全部楼层
问题是房子的产权属于谁,如果属于学校的,就是国有资产.具有法律效力的产权才能说明问题.

发表于 2010-5-28 17:2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产权明晰,就没有争论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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