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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安岳县政府腐败多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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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8 13: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百姓声音]四川省安岳县政府腐败多多安岳县, 四川省, 腐败, 政府, 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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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岳政府腐败多多
http://www.tianya.cn/techforum/content/828/66623.shtml

作者:18038396   提交日期:2010-5-25 22:58:47
楼主
  安岳县政府在征地过程中,不管农户在耕地上种粮食作物还是种果树等经济作物,一律包干固定补偿每亩耕地青苗费900元,附着物费2400元。这种补偿标准损害果农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和谐社会。
   安岳县石桥铺峗坝村六组一果农有果树3.546亩,种植有600多株果树。得到政府同意支付耕地林果木补偿金额12778.6元。这补偿费只相当于一年果树产值的十分之一左右,这点可怜的补偿远远够不上前期的物力、人力投入。没有种植果树的农户,政府却给以同等金额的补偿。这种补偿太不科学、太不公正,是对果农的沉重打击。
   安岳县石桥铺镇烽火村13组一果农响应党和政府的号召,在自己近三亩承包地上种植了柠檬173株,近年来正是盛果期。每株柠檬年产果50公斤以上,年产值200元左右,曾经被政府评选为柠檬种植先进农户。但是,2009年政府征地后,只同意包干补偿不到七千元的地上附着物费用。
   岳县石桥铺镇祥灵村5组一果农响应县委县府的号召,经县乡政府发文批准,以每亩600元的价格与农户签订了租地20年的合同,种植了300多亩柠檬,目前大多数刚进入盛果期,年产值每亩一万元以上,是安岳县柠檬种植大户之一,县委政府要员常常组织外地人员来参观学习,柠檬局长都称赞他的柠檬年产值达上万元,要发大财。可是,2009年政府要征用这片土地修大道,将其36亩最好的柠檬毁掉。政府按照包干补偿的规定,强行补偿他36亩果园10万元人民币左右。
   三位村民响应党和政府的号召,在自己的承包地上先后种上了柠檬树、桃子树、枇杷树、广柑,香蕉、梨子树等多种果树。近年来,正是挂果兴旺丰产丰收盛果期(9-25年)平均每株补偿144-1200元;,亩产收入达两万多元,每年一家农户至少可以收入4-7万元左右。安岳县政府在征用土地过程中,对土地上的青苗补偿不管有无果树都平均只补偿每亩2400元。
  
   《土地管理法》47条: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安岳县柠檬年产值每亩1-2万元,以每亩60株计算,一株柠檬年产值为2-3百元左右,每公斤柠檬10元以上。果农们全部果树的年产值为数万元;如果按照10倍标准补偿,申请人应该得到数十万元征地附着物补偿费。而今安岳县政府只给申请人果树补偿12778.60元、二者相差悬殊,实属严重侵犯果农的合法权益。
  果园补偿有如下方面:1、土地补偿2、附着物补偿3、预期收益折现补偿4、基础设施补偿。果园补偿的方法有:1、成本法2、收益法3、恢复法
  果园补偿的价值认证方法有:评估
  评估单位:市县的林业局、农业局、农科所、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
  
  1、土地补偿:果园近期三年收益平均值乘10倍
  2、附着物补偿:果园中间种的地表农作物及果树树体的市场价值(如银杏树、葡萄树等),果树树体的市场价值专家评估确定
  3、预期收益折现补偿:通常依照有权单位专家评估确定。
  4、基础设施补偿:按实补偿
  果园补偿的方法有:1、成本法通常适用于未收益果园,2、收益法通常适用于已
  收益果园,3、恢复法适用于未收益果园、已收益果园、异地重建果园。
  适用法规:土地承包法、物权法。
  适用规范性文件: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
  
  
   事实证明,安府函【2009】65号有关对林果木的补偿标准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47条和四川省《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0条有关按照土地原用途、按照实际损失补偿的规定;违反了《物权法》第42条、《土地承包法》第16条、《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1982年(《宪法》前言国家的任务中有关“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关按照市场评估价、足额、据实(失)补偿的规定。
   呼吁相关部门高度重视类似赔偿事件,确实维护果农权益,创造和谐社会。
   联系电话:18982065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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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8 21:24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您为正义上诉上访到底!!!!!

发表于 2010-5-30 17:39 | 显示全部楼层
由于我国没有征地拆迁的法律细则,常常导致地方政府随意行政,激化矛盾,这个是全国性的问题,不仅仅安岳有的。

发表于 2010-6-10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你上访。

 楼主| 发表于 2010-6-10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asdfgg

发表于 2010-6-28 10:29 | 显示全部楼层
整起干

发表于 2010-6-29 14:52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您

发表于 2010-6-30 14:10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0-7-2 10:50 | 显示全部楼层
qwer

发表于 2010-7-3 18:36 | 显示全部楼层
腐败少了还能叫安岳吗?

发表于 2010-7-4 14:2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在安岳县境内太正常了,支持为正义而战!

 楼主| 发表于 2010-7-4 17:5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asd1227


    资阳:院长侵犯公民代理权 诉至法院不立案资阳, 代理权, 院长, 法院, 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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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代国起诉安岳县法院院长杨江涛、庭长杨瑛剥夺其公民代理权民事纠纷,非法收缴其“录音笔”一案,于2010年6月18日,起诉至安岳县人民法院。法院立案庭以不属于其管辖为由退回诉状。次日,胡代国又向资阳市中级法院递交了诉状,两天后,资阳市中级法院立案庭一女同志口头电话通知,不属于立案范围,不予立案。就这样,公民胡代国的诉权被剥夺了。法院院长等侵犯公民代理权;非法收缴录音笔的行为,胡代国无处申冤。故被迫将本起诉书贴在网上投诉,请网友评理。


民 事 诉 状

  原告:胡代国,男,出生于1949年12月27日,四川省安岳县川剧团退休职工,汉族,联系电话028-24540125,15984216745

  被告:杨江涛,现任安岳县法院院长

  被告:杨瑛,现任安岳县法院行政庭庭长

诉讼请求

1、   判决被告剥夺原告作为当事人周广地行政诉讼代理人和李守光刑事诉讼辩护人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

2、   判决被告依法赔偿原告“录音笔”一支;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误工费1000元。

3、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理由

   2010年6月3日,杨瑛等人以院长决定为由,通知周广地到法院解除原告作为其行政诉讼代理人。 现将事情经过简述如下:

     同年6月10日,是周广地诉安岳县工商局收缴其啤酒行政行为程序违法一案开庭的时间。 6月3日上午,杨瑛强行要求其解除委托原告代理诉讼的权利。 随后,被告口头告知不同意原告代理民告官案件。   原告认为,公民代理的法律依据是《行政诉讼法》第29条、《民事诉讼法》第58条、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该法规定:“除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之外,当事人还可以委托其他公民为诉讼代理人。”根据这些规定,说明被告不同意原告作为周广地诉讼代理人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在询问过程中,龙副庭长“收缴”原告“录音笔”一支没有打收条。原告认为,在没有证据证明原告的物品是违法物品之前,法官将其私人所有的“录音笔”收缴的这种行为属于侵权行为,类似盗与抢。

     当天下午,副院长通知涉嫌敲诈勒索罪的李守光,要求其解除胡代国作为其亲友辩护人的委托。 原告认为,院长的行为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第32条的规定,侵犯了原告的代理权。

    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贵院支持原告的前诉请求目的。

                           此呈

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胡代国  

                                                   2010年6月18日

附件:诉状副本2份;周广地委托书一份;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控 告 书

          四川安岳县法院:剥夺公民代理

来自人民网:http://bbs1.people.com.cn/postDetail.do?boardId=9&view=1&id=100147665

------------------------------

  控告人:胡代国,男,出生于1949年12月27日,四川省安岳县川剧团退休职工,汉族,联系电话028-24540125,15984216745

  被控告人:安岳县法院,法定代表人杨江涛

控告目的

1、    请求确认被告人不予许可控告人作为当事人行政诉讼代理人和刑事诉讼辩护人的司法行政行为违法,依法撤销该行政行为。

2、    请求确认被告人“收缴”控告人“录音笔”的行为违法。

3、    责令被告人在互联网上公开向控告人赔礼道歉,依法赔偿控告人“录音笔”一支。

事实理由

   2010年6月3日,法院做出了奇怪的决定:分别由院长和庭长等人出面,通知二委托人到法院解除公民胡代国作为其行政诉讼代理人和刑事诉讼辩护人的委托。 现将事情经过简述如下:

     2010年6月10日上午9点,是周广地诉安岳县工商局收缴其啤酒行政行为程序违法一案开庭的时间。 早在5月6日,周广地在递交诉状时,诉状上载明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是胡代国,并同时向法院提交了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复印件;5月31日,杨瑛庭长和龙副庭长在发传票时,还特地让胡代国以代理人的身份在笔录上签字落款。

     以上说明,杨庭长等人已经依法许可胡代国为周广地的诉讼代理人。

     奇怪的是6月3日上午,杨瑛通知周广地到行政庭,企图利用其不懂法这一弱点,一再要求周撤销其委托胡代国代理诉讼的权利,并再三动员周签字认可。更不可理解的是,行政庭里还出现了一名摄像人员全场摄像。周感到困惑,拒绝签字离开法院。

     随后,法官口头告知不许可胡代国代理民告官案件的原因:一、过去你在法院代理了不少案件,有积极的一面,有消极的一面,引起了一些人的反对;二、你不是律师,也不是原告的近亲属;四、你收了原告200元的费用。根据这三点,法院决定不同意你代理。

   胡:我们公民代理有如下依据:一,在申请立案时,同时递交了委托书,诉状上已经载明;二,所谓有人反对,只不过是得罪了利益集团;三,根据2007年《律师法》第十三条规定,我是没有以律师的名义代理,律师法只管律师,管不到公民;四、向你们法院递交委托书等相关资料已经一月多,如果你们还没有在法定的时间内作出许可,是法官司法行政不作为;五,公民代理的法律依据是《行政诉讼法》第29条、《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5条、《民事诉讼法》第58条、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该法规定:“除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之外,当事人还可以委托其他公民为诉讼代理人。”这一规定,在语法上五种人的代理资格是平等并列语句,均可以作为委托代理人,诉讼代理人不分民族、男女、不分文化程度高低,只要是公民即取得中国国籍的人,委托谁作自己的诉讼代理人是公民自己的民事权利,他人无权干涉;所谓法院“审查”只是审查代理人是不是被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哪怕是劳改释放的公民,只要当事人委托其诉讼代理,法院就应当“许可”。否则,法院就违法。

   不许胡代国作诉讼代理人,法院不送达书面决定书,而仅仅凭一个口头告知实属违法。

   杨英:你收了委托人200元钱,所以不许你代理。

   胡:我收取的是劳务费和电话费、打印费、车旅费。(请问你们上班领不领工资?)


              公民代理收取劳务费有如下法律依据

   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公民可以代理诉讼,能否获得报酬并没有禁止,根据“法不禁止”即为合法的原则,公民代理收取劳务费合法; 依据宪法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也有取得报酬的权利,报酬的原则是按劳取酬; 依据劳动法第3条的规定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依据《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定,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委托人和被委托人是一种民事的委托合同关系,委托人为被委托人完成了委托任务,需要付出劳务和精力,取得报酬也是天经地义的行为,这符合《合同法》对价有偿的基本原则。

胡代国:我还要最后给你们讲个案例:胡一边讲一边将该案例资料递给龙副庭长。

案例称:“土律师”熊振坤索酬案赢了6200元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安岳县法院作出不许公民胡代国代理诉讼是知法犯法,天下笑话。

                法院收缴“录音笔”的行政行为违法

   杨瑛:老胡,你身上带着什么?

   胡:只有一身份证和这份宣传资料,还有就是刚才法院发给旁边这位郑帮玉告瑞云县政府赔偿案的立案通知书等资料。

   杨瑛:你上衣口袋挂着什么?

   胡:(没有反映过来),啊!你问的这个吗?是支笔。

   杨:是不是录音笔?

   胡:你说是就是,你说不是就不是。

   杨:你就把它放到一边吧。

   胡:好,那就放在这里(胡将笔放到座椅右边的茶几上)

   询问结束后,龙副庭长没有经过同意就拿走了胡代国的“录音笔”。

  控告人认为,在没有证据证明控告人的物品是违法物品之前,法官将其私人所有的“录音笔”收缴(异地占有)的这种行为违法。

             取消胡代国作李X的亲友辩护人违法

    安岳县失地农民李守光涉嫌敲诈勒索罪近期将在安岳法院审理,李守光特地委托了律师陈天启,又委托了公民、女儿女婿的干爸胡代国作为其辩护人,5月28日,法院杨X要求李到社区证明,证明胡代国是李守光的亲友。不可理解的是6月3日下午,法院副院长亲自出面,说什么高院有规定,亲友不能代理刑事案件作辩护,一再要求李守光盖手印同意取消胡代国的亲友代理资格。

控告人认为,院长的行为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第32条的规定,侵犯了李守光有权委托辩护人的权利,侵犯了公民胡代国的代理权,严重践踏法律,属于滥用职权。


   评论:说穿了,有了胡代国代理诉讼,法院的所谓理想判决就会被胡代国戳穿。一些官员说了实话:胡代国喜欢钻字眼,不会转弯,不给人面子,夺烂天不补。

   胡代国:如果我像有的律师那样,看法官的脸色行事,如果我一转弯,该赢的官司就会输,当事人的权益就得不到保障,法律的尊严就要受到损害!

   综上所述,安岳县法院的司法行政行为违法,请求上级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控告人胡代国  

                                                2010年6月12日

注:本控告分别送人民网法制论坛、人民网地方领导刘奇葆、蒋巨蜂、李佳栏目、各级人大,各级法院、各级信访局



 楼主| 发表于 2010-7-7 18:38 | 显示全部楼层
违法行政,滥用职权

发表于 2010-7-29 16:23 | 显示全部楼层
悲哀

 楼主| 发表于 2010-7-29 18:27 | 显示全部楼层
安岳县的法制建设走到了全国的前面,值得学习推广,安岳官员的行政行为处于人民的监督之下,好,就是好!

发表于 2010-7-30 08:19 | 显示全部楼层
安岳  一个让我神伤的故乡

发表于 2010-7-30 08:4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6# 浪迹天涯梦


    百度“胡代国”就可看到许多媒体的报道,包括中央电视台、四川电视台、新华社经济参考报、四川法制报、浙江法制报、山东生活报、中国法制新闻周刊等等

http://hudaiguo888888.blog.163.com/blog/static/27361814200962184345334/

有关胡代国维权成功案例-- 胡代国的博客

胡代国维权成功案例 2009-07-21 08:43:45 阅读241 评论0 字号:大中


胡代国维权成功案例摘录

胡代国上了中央电视台,ccTv视频《如此自愿交费》----2004年6月2日

http://www.tudou.com/programs/view/7UCj4nnZlH0/


胡代国----全国亿万个体工商户的典范和骄傲!---中国法院网法治论坛

http://bbs.chinacourt.org/index.php?showtopic=114120


一个个体户的维权之路----胡代国------人民网强国社区法治论坛

http://bbs1.people.com.cn/postDetail.do?view=1&id=85147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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