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合同法》出台的之前我对家乡的新闻媒体(盐阜大众报)的严重用工(投递、发行报纸)行为进行了举报,具体有:1、收取250名员工的上岗抵押金每人5000元。2、发放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700元)标准。3、乱扣乱罚员工的工资(每月400-500元的扣款)。4、出现了2次工伤单位没有赔偿一分钱。5、不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6、利用媒体的强势打压举报人。然而就是这样的当地强势媒体,导致我的维权是难上加难,劳动局在接到举报是几年了都没有结案,也不处理。收取的押金也不要求用人单位退还。纪委接到举报是还打回劳动局,市长信箱的回复是(当地特色)。信访局是2年了也不回复也不处理。各大报社一听是反映的同行理都不理。法院更是不敢公正判决,因为他们要靠媒体的大力宣传。真的是投诉无门才麻烦总理了。我们怎么来对媒体加强监督呢!!!媒体是强势,而举报的只有一个,真的是天壤之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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